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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名城: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2023-12-07  

  证券代码:600094、900940    证券简称:大名城、大名城 B   公告编号:2023-081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局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3 年 12 月 6 日,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召开的第九届董事局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
  程>部分条款的议案》,须提交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一、修订背景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规范运作水平,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颁布的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2023 年 8 月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2022 年 5 月修订版)部分条款进行修
  订。
       二、具体修订内容

         《公司章程》原条款                        《公司章程》修订后条款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五)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 二 十 五 条 公 司 因 本 章 程 第 二 十 二 条 第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 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十二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公司三分之二以 购本公司股份的,经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
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
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 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
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 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
让或者注销。                                  或者注销。

第八十一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第八十一条 涉及下列情形的,股东大会在董
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事、监事的选举中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 (一)公司选举 2 名以上独立董事的;
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必须实
                                              (二)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
行累积投票制。
                                              的股份比例在 30%以上。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 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
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 决应当分别进行,并根据应选董事、监事人数,
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 按照获得的选举票数由多到少的顺序确定当
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 选董事、监事。不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
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监事的,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可由公司现任董事会
或监事会、或持有 3%以上公司股份股东以书 公司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
面形式作出提案。                              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公司董事会
                                              换届选举或补选非独立董事时,董事会、合并
                                              或单独持有公司 3%以上普通股和表决权恢复
                                              的优先股的股东可以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由董事会审核后提请股东大会选举。公司董事
                                              会换届选举或补选独立董事时,上市公司董事
                                         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已发
                                         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
                                         会选举决定 。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或补选监
                                         事时,监事会、合并或单独持有公司 3%以上普
                                         通股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可以提出非
                                         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监事会审核后
                                         提请股东大会选举;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职
                                         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
                                         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监事会。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
                                         或者监事时,每一普通股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
                                         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每一恢复表决权
                                         的优先股拥有的表决权数为其按照发行条款
                                         约定的比例计算的表决权与应选董事或者监
                                         事人数的乘积,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
                                         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
                                         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九十四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 第九十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
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 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
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 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
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
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 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
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 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
起未逾 3 年;                            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 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
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 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
逾 3 年;                                  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期限未满的;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
                                           限尚未届满;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
内容。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
                                           满;
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
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八)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
                                           情形 。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
                                           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
                                           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设董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
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1 人。                 独立董事 3 名。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
                                           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
                                           人士。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1 人。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案;
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 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
                                           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
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应由董事会
                                           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审议同意。
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
之二以上的董事审议同意。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
                                           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事项和奖惩事项;
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
                                           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
                                           经理的工作;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决定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五)、
                                           (六)项情形下收购公司股票的相关事项;
(十六)决定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
(五)、(六)项情形下收购公司股票的相关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事项;                                     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审计委
授予的其他职权。                           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
                                           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立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 公司可以根据需要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薪酬
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 与考核、战略等专门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
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 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
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 任召集人。
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
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
                                         门委员会的运作。
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
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零九条 对于董事会权限内的对外投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
托理财、关联交易事项,应建立严格的审查和 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建立严格
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
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
                                         准。
公司董事会对投资项目及资产处置的批准权
限为:                                   董事会审议批准本章程规定的须由股东大会
                                         审议以外的收购出售重大资产、对外担保事
(一)投资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项,以及本章程规定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的关
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风险投资项目,包括股
                                         联交易事项。
票、基金、债券或其他项目投资;
                                         上述收购出售重大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
(二)投资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
总资产的百分之五十的公司主营业务项目投
                                         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
资;
                                         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
(三)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 在内。
担保金额不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购买
的。
                                         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
超出以上董事会批准权限的投资项目或资产 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无息借
处置,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能实施。 款、委托贷款等)、提供担保、租入或者租出

                                         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
                                         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
                                         议、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放弃权利
                                         (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交
                                         易,除应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以外,其他应
                                         当披露的交易事项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行
                                         使,不披露的交易事项由经理层行使。

                                         公司董事会对投资项目及资产处置的批准权
                                         限为:
                                         (一)投资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
                                         资产百分之二十的风险投资项目,包括股票、
                                         基金、债券或其他项目投资;

                                         (二)投资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
                                         资产的百分之五十的公司主营业务项目投资;

                                         (三)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
                                         担保金额不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

                                         超出以上董事会批准权限的投资项目或资产
                                         处置,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能实施。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决策程序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的利润分配决策程序为:
为:
                                         公司的利润分配决策程序为:
公司的利润分配决策程序为:
                                         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由董事会先制定分
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由董事会先制定 配预案,再行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董事会
分配预案,再行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董事 在制定利润分配预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
会在制定利润分配预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 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
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 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
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 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公司在进行现金分红方案审议时,还应遵循以
公司在进行现金分红方案审议时,还应遵循 下程序:
以下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
(一)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 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
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 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
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 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
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 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
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 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
(二)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 前,应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开通专线
议前,应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开通专 电话、邮箱、邀请中小投资者参会等),主动
线电话、邮箱、邀请中小投资者参会等),主 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
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 听取中小股东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
充分听取中小股东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 的问题。
东关心的问题。
                                           (三)公司当年盈利,董事会未提出以现金方
(三)公司当年盈利,董事会未提出以现金方 式进行利润分配预案的或按照低于章程规定
式进行利润分配预案的或按照低于章程规定 的现金分红比例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在定期
的现金分红比例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在定 报告中说明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配低于
期报告中说明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配低 章程规定比例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
于章程规定比例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 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对利润
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 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并及时披露;董事会审
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并及时披露;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通过现场和 的方式审议,并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作出说
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并由董事会向股东大 明。
会作出说明。
                                           (四)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
(四)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 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
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 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
红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 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
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 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
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 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权的 2/3 以上通过;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
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调整后的利润 得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政策
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性文件的规定。
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的规定。
                                           公司调整现金分红政策的具体条件:
公司调整现金分红政策的具体条件:
                                           1、公司发生亏损或者已发布预亏提示性公告
1、公司发生亏损或者已发布预亏提示性公告 的;
的;
                                           2、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时或发生
2、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时或发生 其他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的情形时;
其他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的情形
                                           3、自利润分配的股东大会召开日后的两个月
时;
                                           内,公司除募集资金、政府专项财政资金等专
3、自利润分配的股东大会召开日后的两个月 款专用或专户管理资金以外的现金(含银行存
内,公司除募集资金、政府专项财政资金等专 款、高流动性的债券等)余额均不足以支付现
款专用或专户管理资金以外的现金(含银行 金股利;
存款、高流动性的债券等)余额均不足以支付
                                           4、按照既定分红政策执行将导致公司股东大
现金股利;
                                           会或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项目、重大交易无
                                          法按既定交易方案实施的;
4、按照既定分红政策执行将导致公司股东大
会或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项目、重大交易 5、董事会有合理理由相信按照既定分红政策
无法按既定交易方案实施的;                执行将对公司持续经营或保持盈利能力构成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5、董事会有合理理由相信按照既定分红政策
执行将对公司持续经营或保持盈利能力构成 (五)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分红政策或者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
                                          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
(五)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
                                          因。公司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出席股东大
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进行监督。
                                          (六)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
(六)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
                                          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
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
                                          行监督。
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七)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
                                          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
                                          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
一条第(五)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 二条第(五)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
而存续。                                  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
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二
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 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 (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
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 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
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 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
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 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内容不变。同时,《公司章

  程》条款编号自动更新,条款涉及的引用条款也按新章程条款进行更
新。

    三、 授权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相关人士负责办理本次《公司章程》等文

件的工商登记、备案等相关事项。

  特此公告。



                              上海大名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2023 年 1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