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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发科技:金发科技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及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23-12-26  

证券代码:600143           证券简称:金发科技          公告编号: 2023-058


                        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及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25 日召开第七
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公司业务实际发展需要,结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全面落实经营范围登记规范
化的要求,以及公司完成股权激励预留部分的授予登记,同时为进一步完善公司
治理,落实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相关要求,拟对经营范围及注册资本进行相应变更,
对《公司章程》中的部分条款进行相应修订。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拟变更公司经营范围情况
    根据公司业务实际发展需要,同时结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全面落实经营范围
登记规范化的要求,拟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变更前后经营范围对照如下:
              变更前                                    变更后
    塑料粒料制造;初级形态塑料及合          一、拟新增(因业务实际发展需要)
成树脂制造(监控化学品、危险化学品          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
除外);降解塑料制品制造;新材料技 品);计量技术服务;数字技术服务;
术咨询、交流服务;企业自有资金投资; 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
物流代理服务;材料科学研究、技术开 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
发;电子设备回收技术咨询服务;金属 造);包装专用设备制造;机械设备销
制品批发;化工产品批发(危险化学品 售;装卸搬运;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
除外);办公用机械制造;货物进出口 理服务;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
(专营专控商品除外);技术进出口; 业);商业综合体管理服务;园区管理
场地租赁(不含仓储);房地产开发经 服务;酒店管理;餐饮服务;信息技术
营;其他仓储业(不含原油、成品油仓 咨询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
储、燃气仓储、危险品仓储);物业管 信息咨询服务);科技中介服务;会议

                                   1 / 15
理;生物分解塑料制品制造;仓储代理 及展览服务;知识产权服务 (专利代理
服务;新材料技术开发服务;商品批发 服务除外);工程管理服务;市场营销策
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新材料 划。
技术转让服务;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         二、拟删除(因业务实际发展需要)
日用化工专用设备制造;泡沫塑料制           房地产开发经营。
造;再生物资回收与批发;塑料薄膜制         三、拟变更词条(市场监管部门自
造;塑料保护膜制造;塑料板、管、型 2021 年 4 月 1 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开
材制造;塑料丝、绳及编织品制造;塑 展经营范围登记规范化工作要求)
料人造革、合成革制造;塑料包装箱及         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
容器制造;日用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地 合成材料销售;工程塑料及合成树脂制
板制造;塑料零件制造;安全帽及塑料 造;工程塑料及合成树脂销售;合成纤
橡胶帽制造;医疗卫生用塑料制品制 维制造;合成纤维销售;塑料制品制造;
造;棉纺纱加工;棉织造加工;棉印染 塑料制品销售;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
精加工;毛条和毛纱线加工;毛织造加 制造;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销售;医
工;毛染整精加工;麻纤维纺前加工和 用包装材料制造;产业用纺织制成品制
纺纱;麻织造加工;麻染整精加工;缫 造;产业用纺织制成品销售;化工产品
丝加工;绢纺和丝织加工;丝印染精加 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贸易经
工;化纤织造加工;化纤织物染整精加 纪;国内贸易代理;包装材料及制品销
工;针织或钩针编织物织造;针织或钩 售;生物基材料制造;生物基材料销售;
针编织物印染精加工;针织或钩针编织 橡胶制品制造;橡胶制品销售;海绵制
品制造;床上用品制造;毛巾类制品制 品制造;海绵制品销售;再生资源回收
造;窗帘、布艺类产品制造;其他家用 (除生产性废旧金属);再生资源加工;
纺织制成品制造;非织造布制造;绳、 再生资源销售;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
索、缆制造;纺织带和帘子布制造;篷、 发;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金属
帆布制造;其他非家用纺织制成品制 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技术服务、技术
造。                                 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
                                     技术推广;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工程
                                     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新材料技术研
                                     发;生物基材料技术研发;发酵过程优

                                  2 / 15
                                       化技术研发;生物基材料聚合技术研
                                       发;生物化工产品技术研发;细胞技术
                                       研发和应用;日用化工专用设备制造;
                                       文化、办公用设备制造;金属制品销售;
                                       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国内货物运
                                       输代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普通货物
                                       仓储服务 (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
                                       批的项目);物业管理;租赁服务(不
                                       含许可类租赁服务);住房租赁;非居
                                       住房地产租赁;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
                                       动。
   上述经营范围变更内容最终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为准。


    二、 拟变更公司注册资本情况
    2023 年 6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和第七届
监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
立意见,监事会对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律师出具了
相应法律意见书。
    公司于 2023 年 9 月 28 日完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
授予登记,公司股份总数由 2,657,197,236 股变更为 2,672,009,306 股,注册资本
由人民币 2,657,197,236 元增加至 2,672,009,306 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1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中
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披露的《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8)。

    三、拟变更《公司章程》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落实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相关要求,根据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 / 15
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及业务发展需要,现对《公司章程》中的部分条款进行相应
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 六条 公 司注册 资 本为人 民币         第六条 公 司注册 资 本为人 民币
2,657,197,236 元。                     2,672,009,306 元。

    第十四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            第十四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
公司经营范围是:塑料粒料制造;初级 公司经营范围是:合成材料制造(不含
形态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监控化学       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销售;工程塑
品、危险化学品除外);降解塑料制品 料及合成树脂制造;工程塑料及合成树
制造;新材料技术咨询、交流服务;企 脂销售;合成纤维制造;合成纤维销售;
业自有资金投资;物流代理服务;材料 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玻璃纤
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电子设备回收技 维增强塑料制品制造;玻璃纤维增强塑
术咨询服务;金属制品批发;化工产品 料制品销售;医用包装材料制造;产业
批发(危险化学品除外);办公用机械 用纺织制成品制造;产业用纺织制成品
制造;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       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
外);技术进出口;场地租赁(不含仓 产品);贸易经纪;国内贸易代理;包
储);房地产开发经营;其他仓储业(不 装材料及制品销售;生物基材料制造;
含原油、成品油仓储、燃气仓储、危险 生物基材料销售;橡胶制品制造;橡胶
品仓储);物业管理;生物分解塑料制 制品销售;海绵制品制造;海绵制品销
品制造;仓储代理服务;新材料技术开 售;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
发服务;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 属);再生资源加工;再生资源销售;
品除外);新材料技术转让服务;新材 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非金属废料和
料技术推广服务;日用化工专用设备制 碎屑加工处理;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
造;泡沫塑料制造;再生物资回收与批 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发;塑料薄膜制造;塑料保护膜制造; 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新材
塑料板、管、型材制造;塑料丝、绳及 料技术推广服务;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
编织品制造;塑料人造革、合成革制造; 验发展;新材料技术研发;生物基材料
塑料包装箱及容器制造;日用塑料制品 技术研发;发酵过程优化技术研发;生
制造;塑料地板制造;塑料零件制造; 物基材料聚合技术研发;生物化工产品

                                    4 / 15
安全帽及塑料橡胶帽制造;医疗卫生用 技术研发;细胞技术研发和应用;日用
塑料制品制造;棉纺纱加工;棉织造加 化工专用设备制造;文化、办公用设备
工;棉印染精加工;毛条和毛纱线加工; 制造;金属制品销售;货物进出口;技
毛织造加工;毛染整精加工;麻纤维纺 术进出口;国内货物运输代理;国际货
前加工和纺纱;麻织造加工;麻染整精 物运输代理;普通货物仓储服务 (不含
加工;缫丝加工;绢纺和丝织加工;丝 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物
印染精加工;化纤织造加工;化纤织物 业管理;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
染整精加工;针织或钩针编织物织造; 务);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
针织或钩针编织物印染精加工;针织或 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化工产品生
钩针编织品制造;床上用品制造;毛巾 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计量技术
类制品制造;窗帘、布艺类产品制造; 服务;数字技术服务;通用设备制造(不
其他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非织造布制 含特种设备制造);专用设备制造(不
造;绳、索、缆制造;纺织带和帘子布 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包装专用设
制造;篷、帆布制造;其他非家用纺织 备制造;机械设备销售;装卸搬运;自
制成品制造。                           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创业投资
                                       (限投资未上市企业);商业综合体管
                                       理服务;园区管理服务;酒店管理;餐
                                       饮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咨询
                                       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科
                                       技中介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知识产
                                       权服务 (专利代理服务除外);工程管理
                                       服务;市场营销策划。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
份数和出资方式如下:                   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序                    出资           序             出资
               ……                              ……            出资时间
    号                    方式           号             方式
     1         ……       现金               1   …… 货币 2001 年 8 月 20 日
     2         ……       现金               2   …… 货币 2001 年 8 月 20 日
     3         ……       现金               3   …… 货币 2001 年 8 月 20 日
                                    5 / 15
     4          ……        现金            4   …… 货币 2001 年 8 月 20 日
     5          ……        现金            5   …… 货币 2001 年 8 月 20 日

     6          ……        现金            6   …… 货币 2001 年 8 月 20 日
     7          ……        现金            7   …… 货币 2001 年 8 月 20 日
     8          ……        现金            8   …… 货币 2001 年 8 月 20 日
     9          ……        现金            9   …… 货币 2001 年 8 月 20 日
     10         ……        现金        10 …… 货币 2001 年 8 月 20 日
     11         ……        现金        11 …… 货币 2001 年 8 月 20 日

     12         ……        现金        12 …… 货币 2001 年 8 月 20 日
     13         ……        现金        13 …… 货币 2001 年 8 月 20 日
     14         ……        现金        14 …… 货币 2001 年 8 月 20 日
     15         ……        现金        15 …… 货币 2001 年 8 月 20 日
     16         ……        现金        16 …… 货币 2001 年 8 月 20 日
     17         ……        现金        17 …… 货币 2001 年 8 月 20 日

     18         ……        现金        18 …… 货币 2001 年 8 月 20 日
     19         ……        现金        19 …… 货币 2001 年 8 月 20 日
     20         ……        现金        20 …… 货币 2001 年 8 月 20 日
     21         ……        现金        21 …… 货币 2001 年 8 月 20 日
     22         ……        现金        22 …… 货币 2001 年 8 月 20 日
     23         ……        现金        23 …… 货币 2001 年 8 月 20 日

     24         ……        现金        24 …… 货币 2001 年 8 月 20 日
     25         ……        现金        25 …… 货币 2001 年 8 月 20 日
                ……                            ……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657,197,236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 2,672,009,306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
普通股 2,657,197,236 股。             普通股 2,672,009,306 股。
    第二十 五条 公司 收 购本公 司股             第二十 五条 公司 收 购本公 司股
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 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竞价交易方
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式、要约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6 / 15
方式进行。                           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过公开的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要约方
                                     式进行。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 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                       的本公司股份。
                                           上述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
                                     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及任期届
                                     满后 6 个月内遵守前款规定。
                                           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及
                                     其他相关规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          第四十七条 过半数独立董事有权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 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
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 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

                                  7 / 15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
意见。                                面反馈意见。
   ……                                     ……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广东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上
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广 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东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
证明材料。
   第五十 七条 股东 大 会拟讨 论董          第五十 七条 股东 大 会拟讨 论董
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 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
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 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
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
等个人情况;                          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           (二)与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
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持股 5%以
                                      上的股东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第
                                      3.2.2 条或本章程所列不得担任上市公
                                      司董事、监事的情形;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          (五)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
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8 / 15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
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 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
提案提出。                            提案提出。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
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
                                      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监事会有权向公司
                                      董事会推荐董事候选人,并提供董事候
                                      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提交股东大会
                                      选举。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本总额的
                                      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可提出董事或非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名单,并
                                      提供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提交股
                                      东大会选举。
                                             现任监事有权向公司监事会推荐
                                      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并提
                                      供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经监
                                      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
                                      举。
                                             (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
                                      职工通过民主方式选举产生。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
                                      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
                                      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
                                      人名单。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
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9 / 15
                                               当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时,
                                        董事、监事的选举应当实行累积投票
                                        制。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
                                        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
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 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
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 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
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
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事:
   ……                                        ……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
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
                                        不适合担任的情形,期限尚未届满;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
规定的其他内容。                        规定的其他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独立董事亦不得存
                                        在以下不良记录:
                                               (一)最近 36 个月内因证券期货
                                        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
                                        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
                                        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10 / 15
                                              (三)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
                                       易所公开谴责或 3 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
                                       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
                                       独立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
                                       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未
                                       满 12 个月的;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
                                       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
务。                                   务。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 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 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
有关情况。                             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
低于 8 人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低于 8 人时或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
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或者
                                       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改选
                                       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
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董事、监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

                                   11 / 15
                                       在 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
                                       专门委员会、监事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一百零七条 ……                        第一百零七条 ……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
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 据需要设立战略与可持续发展、提名、
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
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 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
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 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
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 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
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 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 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
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董
                                       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
                                       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一十六条 代表 1/10 以上表          第一百一十六条 代表 1/10 以上表
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 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 过半数独立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
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 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持董事会会议。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
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 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
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等
                                       相关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
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
                                   12 / 15
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 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
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 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
(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
                                     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
                                     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
                                     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做
                                     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
                                     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
                                     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相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相
关政策为:                           关政策为:
    ......                                  ......
    (三)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            (三)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
制:                                 制:
    1、公司应当制定年度利润分配预           1、公司应当制定年度利润分配预
案,由董事会结合本章程的规定和公司 案,由董事会结合本章程的规定和公司
经营状况拟定。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 经营状况拟定。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
预案论证过程中,应当与独立董事、监 预案论证过程中,应当与独立董事、监
事充分讨论,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 事充分讨论,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
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 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
预案,独立董事应当发表独立意见,经 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会批准。
    2、公司年度盈利,但董事会未做           2、公司年度盈利,但董事会未做
出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 出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
董事会应在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未提 董事会应在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未提
出现金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资金留 出现金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资金留

                                 13 / 15
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在股东大 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以及下一步
会上向股东做出说明,独立董事应对此 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
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               等,并在股东大会上向股东做出说明。
    ……                                      ……
    (四)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方案需履            (四)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方案需履
行的程序和要求:                       行的程序和要求:
    1、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             1、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
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 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
环境发生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环境发生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 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
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                                   定;
    2、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             2、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
由董事会组织制定,并经独立董事认可 由董事会组织制定;
后方能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
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发表独立意见;
    3、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经董             3、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公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公
司应当安排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司应当安排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等网络投票方式 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等网络投票方式
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利。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 利。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
议案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 议案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二百条 本章程经公司 2022 年第           第二百条 本章程经公司 2024 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0 《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2
年修订)》同时废止。                   年修订)》同时废止。



                                   14 / 15
    除上述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内容不变。《公司章程》中增加条款或删
除条款后,其后续条款序号相应顺延。本次《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修改以工商
登记机关的最终核准结果为准。
   本事项尚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相
关工商备案登记事宜。




     特此公告。



                                           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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