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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鹰股份:金鹰股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3年10月修订)2023-10-27  

            浙江金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

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浙江金鹰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

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

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

作。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

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

完整的财务报告。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

识和经验。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成员应当为不在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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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独立董事占过半数,委员中至少有一

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由

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

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

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小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

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

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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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本所相关规定

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

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

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

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督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

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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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 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 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的工作报告;

    (四)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 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

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

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

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

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

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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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前三日须通知全体委员,

情况紧急时可随时通过电话、邮寄或者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并召

集会议,但需在会议上进行说明原因。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

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

资料和信息。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

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

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

数通过。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或

通讯表决。

    第十六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

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

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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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少于十年。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

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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