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鹰股份:金鹰股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3年10月修订)2023-10-27
浙江金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
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浙江金鹰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
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
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
作。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
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
完整的财务报告。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
识和经验。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成员应当为不在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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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独立董事占过半数,委员中至少有一
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由
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
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
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小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
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
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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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本所相关规定
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
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
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
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督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
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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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 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 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的工作报告;
(四)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 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
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
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
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
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
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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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前三日须通知全体委员,
情况紧急时可随时通过电话、邮寄或者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并召
集会议,但需在会议上进行说明原因。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
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
资料和信息。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
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
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
数通过。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或
通讯表决。
第十六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
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
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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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于十年。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
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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