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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电南自: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3-10-18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已经 2023 年 10 月 17 日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
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
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根据《公司
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在境内公开发行或非
公开发行的各类公司债券(不包括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
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
指公司通过发行公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
资金。
    第三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
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维护
债券持有人享有的法定权利和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权
利。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不得怠于履行偿债义务或者通过财产转移、关联交易
等方式逃废债务,蓄意损害债券持有人权益。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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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公司的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
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债券募集资金
管理办法,并确保本办法的有效实施。
    第五条   财务资产部为债券募集资金管理部门,负责债
券募集资金的安全存放与合规使用。
    第六条   在债券存续期间,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对公司
债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监督职责,公司按照受托管
理协议、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三方监管协议等约定及相关法律
法规、本办法的规定提供必要的支持和配合。
    第七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
他企业实施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八条   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募集资金应
当存放于专项账户中,该账户专门用于公司募集资金的接
收、存储、划转与本息偿付等。专项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
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债券项目发行前与存放募集资金
的商业银行、债券受托管理机构签订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三方
监管协议,签订协议的时间最晚不得晚于债券募集资金到账
后一个月内。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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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
对账单,并抄送受托管理机构;
    (三)受托管理机构可以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项
账户资料。
    第十条     专项账户应当加强管理,在专项账户使用过程
中,应当注意以下情形:
    (一)专项账户不得存放非债券募集资金;
    (二)募集资金应当在专项账户内存储,不得将募集资金
转存至其他银行;
    (三)使用募集资金的,募集资金应当通过专项账户划
转;
    (四)避免其他不符合监管要求的情形。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相关公司债券募集说明
书约定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除非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以下用途:
    (一)     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委
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
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     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用途;
    (三)     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其关联方使用,为其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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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供便利;
    (四)     将资金直接或间接转借他人或被他人挪用;
    (五)     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募集资金使用时,资金支出必须严
格遵守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审批
手续。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
公司应当及时报告受托管理人或存续期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     公司应采取措施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
性和公允性,在支付募集资金运用款项时应做到付款金额、
付款时间、付款方式、付款对象合理、合法,并提供相应的
依据性材料供备案查询。
    第十五条     公司应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
法》、公司债券上市挂牌的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募集说明
书约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公司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
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意见。
               第四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资产部实施募集资金专用台账管
理制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收支划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开户银行帐号、使用项目、使用时间、使用金额、对应的会
计凭证号、合同、审批记录等。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资产部定期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进行检查核实。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加强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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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查监督,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符合证监会核准或募集说明书
约定的用途,必要时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进行专
项审计。
    第十九条   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
况下,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可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
金管理,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产品,如国债、政策
性银行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交易所债券逆回购等。具体以
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为准。
    第二十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按照公
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
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
金应当用于约定的用途;改变资金用途,应当履行募集说明
书约定的程序。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不得用于弥
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
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可向任何违反本办法的人员追究相应责
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如与国家
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或经合法程序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等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
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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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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