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都航空: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2023年11月)2023-11-30
公 开
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
细则。
第二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
立董事参加的会议。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且公司全体独
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能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被收购时,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
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第五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审议且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
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还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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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
第七条 公司应当根据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会议通知至少提前五天送达全体独立董事。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时,经全体独立董事
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款通知的要求。
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
料和信息。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会议资料至少保存十年。
第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
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
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出席
方可举行;每一名独立董事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
经全体独立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条 在保证全体参会独立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
前提下,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依照程序采用现场、视频、电话或者
其他方式召开。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书面表决。在保障全体
参会独立董事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电子邮件
等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
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
务,不得擅自泄露有关信息。
第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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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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