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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洪都航空: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1月修订)2023-11-30  

公 开




        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

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
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及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ESG)水平,完善公司
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江西

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
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
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
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五至七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
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
会工作。

    主任委员(召集人)由委员会选举产生或由董事会任命。若公司
董事长当选为战略委员会委员,则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任职期限相同。委
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自动失去委员资格。为使战略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符合本工作细则的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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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求,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工作细则及时补足委员人数。在
董事会及时补足委员人数之前,原委员仍按本工作细则履行相关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并提出建议;
    (二)研究公司重大投资决策,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可持续发展及环境、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ESG)等
情况开展研究、分析和评估,提出可持续发展建议,提升公司ESG治理
能力;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要求公司相关部门提供相

关材料。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进行决策的方式包括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
出具书面审核意见等。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会议通知至少
提前五天送达全体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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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时,经全体委员一致同
意,可以豁免前款通知的要求。
   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战略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

和信息。战略委员会会议资料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二条   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召集人)
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
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
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和通讯会议方式
举行。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书面表决。在保障委员充
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五条   公司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
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
务,不得擅自泄露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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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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