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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洪都航空: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1月修订)2023-11-30  

公 开




        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会决策功能,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

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
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

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
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
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
应当给予配合。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

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
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
半数。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的董事。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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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验。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具有会计专
业的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由委
员会选举产生或由董事会任命。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任职期限相同。委
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自动失去委员资格。为使审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符合本工作细则的要

求,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工作细则及时补足委员人数。在
董事会及时补足委员人数之前,原委员仍按本工作细则履行相关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
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
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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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公司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应当由审计委员会
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

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

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
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

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
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

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
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
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
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
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
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
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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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
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
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
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

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
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
的,或者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
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
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

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
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

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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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及相关
信息,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形成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等事项的同时,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形成决议。
    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并同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委
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通知至
少提前五天送达全体委员。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时,经全体委员一致同

意,可以豁免前款提前通知的要求。
    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
和信息。审计委员会会议资料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
员(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

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
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
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
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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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表或书面表决。在保障全体
参会委员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
式进行表决。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
表、公司监事、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
审计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二十二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
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

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
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

务,不得擅自泄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审
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
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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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披露审计委员
会就公司重大事项出具的专项意见。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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