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华纺股份:华纺股份: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2023-08-29  

      证券代码:600448            证券简称:华纺股份            公告编号:2023-026 号

                                   华纺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董事会会议通知和材料已于 2023 年 8 月 21 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
         3、本次董事会于 2023 年 8 月 28 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4、本次董事会会议应出席董事 9 人,实际出席会议 9 人。
         5、会议由盛守祥董事长主持。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经审议,通过以下事项:

         1、《公司 2023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2、《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修正案》;
         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华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对《华纺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使用
     人管理制度》作如下修订: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做规定的,按照国家法律、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做规定的,按照国家法律、法
     法规、《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规、《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1
     执行。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3、《内部审计制度修正案》;




                                               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
     审计工作的规定》、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内部审计标准》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对《华纺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作如下修订: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第二章 内部审计的职责                        第二章 内部审计的职责和要求
     新增条款                                     第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
                                                  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
                                                  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
                                                  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
                                                  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
                                                  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
                                                  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
                                                  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
                                                  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
                                                  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
                                                  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
1                                                 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受董事会
                                                  和审计委员会委托,调查企业内部重要的、可疑的
                                                  舞弊情况和风险隐患情况,并提交相关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
                                                  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
                                                  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提供年度审计计划执行及其结果的报
                                                  告,以及内部审计机构资源利用情况的信息;每一
                                                  年度结束后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管理层提交审
                                                  计报告,对重大需及时处理的事项提交期间报告。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
                                                  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
                                                  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
                                                  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
                                                  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四条 提供年度审计计划执行及其结果的报
     告,以及内部审计机构资源利用情况的信息;
2                                                 删除。
     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管理层提交审计报告,
     对重大需及时处理的事项提交期间报告。
     第九条 受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委托,调查企业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
     内部重要的、可疑的舞弊情况和风险隐患情况,   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
3
     并提交相关报告。                             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
                                                  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
                                              2
                                                        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
                                                        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4、《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修正案》;
         依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华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华纺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对《华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年
     报工作制度》作如下修订: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充分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充分发
     发挥公司独立董事在信息披露方面的作用,根           挥公司独立董事在信息披露方面的作用,根据《上
     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           1 号——规范运作》的要求,以及《华纺股份有限
1    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选任         公司章程》和《华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
     与行为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定期         度》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报告工作备忘录第五号-独立董事年度报告期
     间工作指引》的要求,以及《华纺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和《华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
     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在为公司提供年度            第四条 在为公司提供年度报告审计的注册会计师
     报告审计的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每位独立           进场审计前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向每位独立董事书
     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           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独立
2    资料。                                             董事应当会同审计委员会,沟通了解年度审计工作
                                                        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其中,应当特别关注公司的
                                                        业绩预告及业绩预告更正情况。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5、《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修正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华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对《华纺股份有限公司提名委员
     会工作细则》作如下修订: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董
1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
                                                    3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         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
     行选择并提出建议。本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         审核并提出建议。本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
     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         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秘书、财务总监(总会计师)及由总经理提请         总监(总会计师)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任命的其
     董事会任命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
2    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6、《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修正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华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对《华纺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
     会工作细则》作如下修订: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是
     是由董事组成的委员会,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         由董事组成的委员会,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工作,代表董事会评价和监督财务会计报告过         代表董事会评价和监督财务会计报告过程和内部
     程和内部控制,以保证财务报告的公允性和公          控制,以保证财务报告的公允性和公司行为的合法
     司行为的合法合规性。                             合规性。审计委员会原则上应当独立于公司的日常
                                                      经营管理事务。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
1
                                                      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
                                                      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
                                                      财务报告。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
                                                      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
     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的工作, 审计委        由符合会计专业人士条件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员会主任委员由董事长或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         责主持委员会的工作,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由董事
2    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长或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
                                                      生。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具有下列职责: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具有下列职责:
       (一)检查公司会计政策、财务状况和财务报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告程序;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3    (二)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三)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四)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交流与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
     沟通;                                           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4
     (五)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六)检查公司会计政策、财务状况和财务报告程
     (六)审查公司内控制度的设计和执行情况;        序;
     (七)审查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和收购、兼并等        (七)审查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和收购、兼并等重大
     重大投资活动;                                  投资活动;
     (八)检查、监督公司存在或潜在的各种风险,      (八)检查、监督公司存在或潜在的各种风险,并
     并提出建议;                                    提出建议;
     (九)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九)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本
                                                     所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
                                                     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新增条款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
                                                     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
                                                     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
                                                     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
                                                     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
4                                                    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
                                                     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
                                                     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
                                                     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
                                                     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七条 必要时,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
     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
                                                     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
                                                     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
5                                                    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
                                                     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7、《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修正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华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对《华纺股份有限公司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工作细则》作如下修订: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5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
     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并且应由独立董事担
1                                                         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任召集人。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
     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
2                                                         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工作职责: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
     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同行 业企业相            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同行业企业相关岗位的
     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二)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           (二)研究和审查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
     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             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
     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3    (三)负责研究、制订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三)负责研究、制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员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并向董事会 提出建              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议; (四)审查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及            (四)审查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及高级管理
     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             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绩效考评;                                           (五)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及执行情况进行监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督;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
     议和临时会议。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期             临时会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
4    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             期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
     议由主任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主任委员不            由主任委员(独立董事)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
     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时可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8、《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修正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其
     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华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对《华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作如
     下修订: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第一条 为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提高公司治理            第一条 为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提高公司治理水
     水平,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             平,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
1
     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依照《中华人民             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6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修订)》等有       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工作制
    定,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度。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
    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         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
    会秘书的职责,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书的职责,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公司董事会未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             公司董事会未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
2
    人员或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由         员或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
    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         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 6 个月内完成董事会
    司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
    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       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
    交以下文件:                                     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
    关董事会决议;                                   董事会决议;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
    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       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
    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三)公司董事长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       (三)公司董事长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
3
    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       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
    地址等。                                         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       (四)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
    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代表符合本规则规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
                                                     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五)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
                                                     证明复印件。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
                                                     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事务,包括:                                     事务,包括:
    (一)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                     (一)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
    (二)制定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二)制定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三)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         (三)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
    披露相关规定,协助相关各方及有关人员履行         相关规定,协助相关各方及有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                                   义务;
4
      (四)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
    (五)负责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           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
    (六)关注媒体报道,主动向公司及相关信息         露;
    披露义务人求证,督促董事会及时披露或澄清。       (五)负责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
                                                     (六)关注媒体报道,主动向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求证,督促董事会及时披露或澄清。


                                                 7
     新增条款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5                                                     种变动管理事务。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
     训事务,组织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        务,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
6    及其他相关人员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         关人员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培
     性文件的培训。                                   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提示公司董事、监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督促董事、监事和高
     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如知         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悉前述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         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
7
     件或《公司章程》, 作出或可能作出相关决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
     时,应当予以警示,并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
     报告。                                           实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修订)》或本工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或本工
     作制度规定,情节严重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将         作制度规定,情节严重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将根据
     根据上市 规则的规定给予以下惩戒:                上市规则的规定给予以下惩戒:
8
     (一)通报批评;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二)公开谴责;
     (三)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三)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以上第(二)、(三)项惩戒可以一并实施。         以上第(二)、(三)项惩戒可以一并实施。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9、《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修正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华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对
     《华纺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作如下修订: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第一条 为规范华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第一条    为规范华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         “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总
     总部各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以及有关人员         部各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以及有关人员重大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职责和程序,确保公司信         信息内部报告的职责和程序,确保公司信息披露
     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根据《中华         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1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         务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8
         10、《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修正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华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对《华纺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
     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作如下修订: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第一条 为规范华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第一条 为规范华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确保公        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
     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        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
     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1
     股票上 市规则》( 以下简称 “《 股票上市规      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
     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公司章程》、《公司信    理》《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十一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       第十一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
     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        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
     并经公司董事长审批后,由董事会秘书妥善归        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由董事会秘书妥善归档保
     档保管。                                        管。
         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2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11、《年报信息披露差错责任追究制度修正案》;
         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华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对《华纺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差错责
     任追究制度》作如下修订: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第一条 为了提高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       第一条 为了提高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
     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      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
1    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有关法律、    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      规章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度。

                                                 9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
     责任:                                               任:
       1、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        1、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
     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             ——基本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
     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             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
     影响的;                                             成不良影响的;
       2、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            2、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 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             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
     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             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
2    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成不良影响的;
       3、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3、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
     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             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
     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4、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              4、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
     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               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的;                                                   5、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
       5、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            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6、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
       6、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            造成不良影响的。
     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12、《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处工作人员培训制度修正案》;
         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华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对《华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
     事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培训制度》作如下修订: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其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其应
     应具备的任职资格:                                   具备的任职资格:
     1.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秘书、管理、股           1、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秘书、管理、股权
     权事务等工作三年以上;                               事务等工作三年以上;
     2.有一定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           2、有一定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
     计算机应用等方面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           计算机应用等方面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
1    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           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忠
     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诚地履行职责;
     上市公司董事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但监事不得           3、上市公司董事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但监事不
     兼任;                                               得兼任;
     4.有《公司法》第 57 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士不         4、有《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士不
     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5.上市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           5、上市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

                                                     10
     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董事会秘书。                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处其他工作人员的任职资格参照          董事会秘书处其他工作人员的任职资格参照
     上述标准。                                      上述标准。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13、《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修正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华
     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对《华纺
     股份有限公司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作如下修订: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第十五条 所属公司经批准向总部借款时,应签       第十五条 所属公司经批准向总部借款时,应签订
     定内部借款合同,以确定双方权利和义务,并确      内部借款合同,以确定双方权利和义务,并确定借
1
     定借款利率和借款期限。                          款利率和借款期限。


     第二十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涉及需对外披露         第二十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涉及需对外披露的,
2    的,按《华纺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执        按《华纺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执
     行                                              行。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14、《控股子公司管理办法修正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华
     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对《华纺
     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管理办法》作如下修订: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第一条 为了维护华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第一条 为了维护华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公司股东利益,完善法    “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公司股东利益,完善法
1    人治理结构,强化企业内部约束机制,明确企业      人治理结构,强化企业内部约束机制,明确企业法
     法人财产权益和企业资产运营责任,提高资产运      人财产权益和企业资产运营责任,提高资产运营效
     营效益,经董事会研究决定,特制订本办法。        益,经董事会研究决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八条 公司按照《公司法》,执行人事、财务、     第八条 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执
     审计直线监管制度,同时将根据控股子公司的经      行人事、财务、审计直线监管制度,同时将根据控
2    营情况,在资源配置上向先进企业倾斜,促其发      股子公司的经营情况,在资源配置上向先进企业倾
     展壮大。                                        斜,促其发展壮大。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
3                                                    删除。
     次会议批准。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11
特此公告。


                  华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8 月 29 日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