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烽火通信: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关于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05-20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关于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DEWELL & PARTNERS

 中国武汉中国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588 号

             卓尔国际中心 20-21 楼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关于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3)得伟君尚字第 4570 号

致: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发
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公司《公司章
程》的规定,本所受贵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2 年度股
东大会。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
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本律师同意将本
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
应的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
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3 年 4 月 22 日,贵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登载了《烽火通信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上述 通知 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召开方式、
出席对象、会议登记事项等内容。


    经查,贵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通知时间符合
法律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5 月 19 日(星期五)14:30 在武汉市东湖高新区
高新四路 6 号烽火科技园 1 号楼 511 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曾
军先生主持。网络投票系统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
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
开当日的 9:15-15:00。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要求。


    经查验贵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律师认
为:贵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召
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登记事项等内容,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经本律师查验,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9】人,代表股份【513,272,10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3.2569】%。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授权委托代表【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为【505,011,4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5608】%。
    通过网络参与投票的股东【34】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8,260,66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961】%。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经本律师查验,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和中小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38】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9,174,36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159】%。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和中小股东授权委托代表【4】人,代表股
份【10,913,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198】%。
    通过网络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3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8,260,66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961】%。


    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现场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查验出席本次现场股东大会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证书及
对召开人资格的审查,本律师认为:出席本次现场股东大会的股东(或代理人)
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召集人资格合
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公告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了审议,并以书面方式逐
项予以投票表决。


       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后,会议公告中列明的提案具体表决
结果如下表:

                                                              同意票数
                                                                         是否
提案              提案名称                  表决票数          于投票总
                                                                         通过
                                                              股数比例
                                      同意 512,240,345 股;
 1     《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反对 593,360 股;       99.7989%   是
                                      弃权 438,400 股
                                      同意 512,240,345 股;
 2     《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反对 593,360 股;       99.7989%   是
                                      弃权 438,400 股
                                      同意 512,236,845 股;
 3     《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反对 593,360 股;       99.7983%   是
                                      弃权 441,900 股
                                      同意 512,236,845 股;
 4     《2022年度公司财务决算报告》   反对 592,260 股;       99.7983%   是
                                      弃权 443,000 股
                                      同意 14,772,128 股;
       《关于预计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
 5                                    反对 4,398,736 股;     77.0410%   是
       的议案》
                                      弃权 3,500 股
                                      同意 512,935,205 股;
 6     《2022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   反对 333,400 股;       99.9343%   是
                                      弃权 3,500 股
                                      同意 512,678,345 股;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
 7                                    反对 593,760 股;       99.8843%   是
       的议案》
                                      弃权 0 股
                                      同意 512,239,945 股;
 8     《2022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反对 593,360 股;       99.7989%   是
                                      弃权 438,800 股
    其中,提案 1-8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提案 5 涉及回避表决,公司关联股
东烽火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委托代理人回避了上述提案的表决,
并未接受其他股东对上述提案的委托投票。


    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
东大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大会的
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
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
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