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烽火通信: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2023-08-26  

               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烽火通信”或“公
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
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关于与信科(北
京)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聘任2023年
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等相关事项和资料进行了认真审阅,听取了公司的相关说明,
与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必要的沟通,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我们发
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我们认为本次回购注销符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及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
董事会审议。
    二、 我们认为公司与信科(北京)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
有利于公司充分利用信科(北京)财务有限公司的金融业务平台,获得更多的金
融服务选择和支持,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金融服务定价公
允,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 我们认为公司拟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审议程序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执业资质与胜任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
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公
司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不会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
存在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综上,我们同意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关于与信科(北京)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
交易的议案》《关于聘任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
十二次会议审议。
(此页无正文)



独立董事:




 田志龙          王雄元   郭月梅             陈   真




                               二 O 二三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