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烽火通信: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关于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09-23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关于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DEWELL & PARTNERS

     中国武汉中国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588 号

                  卓尔国际中心 20-21 楼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关于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3)得伟君尚字第 9462 号

致: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发
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公司《公司章
程》的规定,本所受贵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3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
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本律师同意将本
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
应的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
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3 年 8 月 26 日,贵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登载了《烽火通信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上述 通知 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召开方式、
出席对象、会议登记事项等内容。


    经查,贵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通知时间符合
法律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9 月 22 日 14:30 在武汉市东湖高新区高新四路 6
号烽火科技园 1 号楼 511 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曾军先生主持。网
络投票系统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
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要求。


    经查验贵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律师认
为:贵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召
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登记事项等内容,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经本律师查验,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7】人,代表股份【556,460,4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6.8967】%。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授权委托代表【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为【508,038,6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8159】%。
    通过网络参与投票的股东【14】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8,421,78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808】%。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经本律师查验,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和中小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16】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62,362,6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557】%。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和中小股东授权委托代表【2】人,代表股
份【13,940,8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49】%。
    通过网络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1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48,421,78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808】%。


    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现场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查验出席本次现场股东大会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证书及
对召开人资格的审查,本律师认为:出席本次现场股东大会的股东(或代理人)
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召集人资格合
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公告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了审议,并以书面方式逐
项予以投票表决。


       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后,会议公告中列明的提案具体表决
结果如下表:

                                                              同意票数
                                                                         是否
提案              提案名称                    表决票数        于投票总
                                                                         通过
                                                              股数比例
       《关于与信科(北京)财务有限公 同意 28,754,264 股;
 1     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 反对 33,608,395 股; 46.1081%      否
       的议案》                       弃权 0 股
                                      同意 555,183,787 股;
       《关于聘任2023年审计机构的议
 2                                    反对 884,813 股;     99.7705%     是
       案》
                                      弃权 391,800 股
                                      同意 556,432,800 股;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
 3                                    反对 27,600 股;      99.9950%     是
       的议案》
                                      弃权 0 股

       其中,提案 1-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提案 1 涉及回避表决,公司关联股
东烽火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委托代理人回避了上述提案的表决,
并未接受其他股东对上述提案的委托投票。


       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
东大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大会的
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
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
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关于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律师:                                         律师:
         龚顺荣                                            鲁黎


                                                律师:
                                                           王毅


                                               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