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船防务:中船防务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制度2023-08-31
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制度
(本制度经 2023 年 8 月 30 日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船海洋与防务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切实做好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
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处理投资者涉及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公司治
理、投资者权益保护等相关的投诉事项。上市公司客户、员工及其他相关
主体对公司产品或服务质量、民事合同或劳务纠纷、专利、环保等生产经
营相关的投诉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及时、就地解决
问题,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四条 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投资者权益保
护的重要内容,公司各部门应积极配合,规范处理投资者投诉。
第五条 公司分管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的负责人为董事会秘书,董事会
下设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接受、处理投资者投诉的具体部门,负责协调各
部门及时处理投资者的投诉。
第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主要职责包
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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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各种直接投诉;
(二)承接中国证监会“12386”投诉热线的转办件,及其他的间接渠
道转交的投诉;
(三)调查、核实投诉事项,提出处理意见,及时答复投诉人;
(四)定期汇总、分析投诉信息,提出加强与改进工作的意见或建议。
第七条 公司将加强相关人员的培训,配备必要设备,提供经费支持,
提高投诉处理工作人员业务水平,确保投资者投诉处理机制运转有效。
第八条 工作人员应耐心做好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不得推诿扯皮、敷
衍搪塞。针对投资者投诉反映的不同事项、不同诉求,应相应采取适当的
处理措施。
第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定期排查与投资者投诉相关的风险隐患,对
于投资者集中反映或重复反映的事项,应及时向公司相关领导及董事会汇
报,并制定相应的处理方案和答复口径,妥善化解矛盾纠纷。
第十条 对于在投诉处理工作中发现的违法侵权行为以及投诉处理不
当造成矛盾激化行为的部门和工作人员,应上报公司分管投资者投诉处理
工作的负责人。
第三章 投诉处理
第十一条 公司公开受理投资者投诉的渠道包括:电话、传真、电子邮
件、信函和来访,以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部门转办的投诉事项等,
投资者可以通过任何一种可供选择的联系办法向公司提出投诉。
第十二条 投资者投诉应采取实名制,公司接到投诉后,应核实投资者
信息,认真听取投诉人意见,并如实填写《投资者投诉登记表》,详细记
录投诉人、联系方式、投诉事项等有关信息,并对投诉人基本信息和有关
投诉资料进行保密。公司自接到投诉之日起 15 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事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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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公司受理投资者对涉及其合法权益事项的投诉,包括但不限
于:
(一)信息披露存在违规行为或者违反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规定;
(二)公司治理机制不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违反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等公司治理准则的规定;
(三)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和决策程序违规;
(四)违规对外担保;
(五)承诺未按期履行;
(六)投资者专线电话多次无人接听等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问题;
(七)其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四条 公司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投资者投诉事项的处理,并通过适
当的方式将办理情况回复投诉人。在接到投诉时,可以现场处理的,应当
立即处理,当场答复;无法立即处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60 日内办结并
向投诉人告知处理结果;情况复杂需要延期办理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30
日,并告知投诉人延期理由。
第十五条 公司应认真核实投资者所反映的事项是否属实,积极妥善地
解决投资者的合理诉求。
公司在处理投资者相关投诉事项过程中,发现公司在信息披露、公司
治理等方面存在违规行为或违反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应立即向公司管理
层及董事会报告,公司管理层及董事会应立即安排进行整改,及时履行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或对已公告信息进行更正,严格履行相关决策程序,修订
完善相关制度。
投诉人提供的信息不实或提出的诉求缺乏法律法规依据、不合理的,
公司决定不受理的,工作人员应认真做好沟通解释工作,争取投诉人的理
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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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公司在处理投诉事项时应遵循信息公平披露原则,注意尚未
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投诉事项回复内容涉及依法依规应公开
披露信息的,回复投诉人的时间不得早于相关信息对外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台账,详细记载投诉日
期、投诉人、联系方式、投诉事项、处理过程、处理结果等信息。工作台
账和相关资料保存时间至少两年。
第十八条 发生投资者非正常上访、闹访、群访和群体性事件时,公司
应当启动维稳预案,主要负责人应到场,劝解和疏导上访人员,依法进行
处理,并及时向公司管理层及董事会,必要时向当地公安等相关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对于证券监管部门转办的“12386”热线投诉和咨询等投诉
事项,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转办要求办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以及
公司股票上市所在地证券交易所各自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由董事会负责修订、
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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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中船海洋与防务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投诉登记表
编号:
投诉人姓名 投诉时间
投诉人股票账号 投诉人联系电话
□来电 □来函 □来访
投诉方式
□电子邮件 □12386转办 □其他
投诉事项
投诉是否受理 □是 □否 受理时间
如不受理,说明原因:
如受理,处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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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领导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董事会秘书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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