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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华锦:新华锦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2月修订)2023-12-13  

                    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3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层人员
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
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
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经理层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
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会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
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 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 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

   (三) 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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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
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
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经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经理
       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分公司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经
       理人选;

   (三)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理人选;

   (五)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
       格审查;

   (六)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经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
       候选人和新聘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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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
委员,会议由召集人提议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
取通讯表决的方式表决。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备案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 10 年。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
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者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公司原《董事会提
名委员会实施细则》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的修改及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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