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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石化油服:中石化石油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在关联财务公司开展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2023-08-30  

       中石化石油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在关联财务公司开展金融业务的
                     风险处置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中石化石油工程技术

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及下属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与公司存

在关联关系的中国石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石化财务

公司”)、中国石化盛骏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以下与石化财务公司

合称“关联财务公司”)开展金融业务的风险,维护资金安全,根

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公司特制定本风险处置预案。



               第二章 风险处置机构及职责

    第二条 公司成立金融业务风险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

导小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为风险预防处置第一责任人,

由公司总会计师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包括董事会办公室、改

革发展部、财务资产部、法律事务部、纪检审计部等部门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小组,由公司总会计师任组长。

    第三条 金融业务风险处置机构职责

    (一)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金融业务风险的应急处置工作,全

面负责金融业务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二)领导小组作为金融业务风险应急处置机构,一旦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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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务公司发生风险,应立即启动风险处置程序,并按照规定程序

开展工作。

    (三)董事会办公室、改革发展部、财务资产部、法律事务

部、纪检审计部等相关部门按照风险管控的职责分工,积极筹划

落实各项防范化解风险的措施,相互协调,共同防范、控制和化

解风险。

    (四)工作小组加强风险监测,实时关注关联财务公司经营

情况,督促关联财务公司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做到信息监控到位,

风险防范有效。一旦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并采取果

断措施,防治风险扩散和蔓延,将金融业务风险降到最低。



                 第三章 风险报告与披露

    第四条 建立金融业务风险报告制度。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起

草金融业务风险评估报告,定期和临时向董事会报告,并严格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披露。

    (一)在发生金融业务前,应取得并审阅其最近一期经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报表,领导小组通过评估

关联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与财务风险出具金融业务风险评

估报告。

    (二)在发生金融业务期间,应定期取得并审阅关联财务公

司的月报及经具有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报

表,领导小组通过定期评估关联财务公司的业务与财务风险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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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业务风险持续评估报告。

    第五条 公司在关联财务公司的金融业务应当严格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对关联交易的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

露业务。



                  第四章 风险处置程序

    第六条 在关联财务公司开展金融业务期间,领导小组根据

金融业务风险评估报告内容作出判断,当关联财务公司或石化财

务公司出现下列规定的任一情形,对其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时,领

导小组应立即启动风险处置程序,同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及时履行

相应的临时信息披露义务:

    (一)关联财务公司发生挤兑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等严

重支付危机、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

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

大事项;

    (二)发生可能影响关联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

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三)本公司在关联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占关联财务公司吸

收的存款余额的比例超过 30%;

    (四)关联财务公司的股东对关联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一年

以上未偿还;

    (五)关联财务公司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 30%或连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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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 10%;

    (六)关联财务公司因违法违规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

或其他业务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七)关联财务公司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业务主

管部门责令进行整顿;

    (八)关联财务公司同业拆借、票据承兑等集团外(或有)负

债类业务因关联财务公司原因出现逾期超过 5 个工作日的情况;

    (九)关联财务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

关联方发生重大信用风险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开市场债券逾期

超过 7 个工作日、大额担保代偿等);

    (十)石化财务公司按照《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

定的资本充足率、流动性比例等监管指标持续无法满足监管要求,

且主要股东无法落实资本补充和风险救助义务;

    (十一)其他有可能对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七条 关联财务公司业务风险发生后,工作小组应立即向

领导小组报告,领导小组应将信息整理分析后上报公司董事会。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瞒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八条 风险处置程序启动后,领导小组应敦促关联财务公

司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多渠道了解情况,分析风险的动态;同

时,根据风险起因和风险状况,制定风险处置方案,落实各项措

施和责任。风险处置方案应当根据关联财务公司业务风险情况的

变化以及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风险处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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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成立应急处置小组,明确应急处置小组的组员名单及

相关职责;

    (二)明确各部门应采取的措施、应完成的任务以及应达到

的目标;

    (三)明确风险化解措施的组织实施方案,强调各部门应服

从应急处置小组的统一指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履行相

关职责;

    (四)应急处置小组负责风险化解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和指

导,确保以最快速度化解风险,保障公司资金安全。

    第九条 针对出现的风险,领导小组应敦促关联财务公司采

取积极措施,进行风险自救,避免风险扩散和蔓延。必要时应要

求关联财务公司视情况暂缓或停止发放新增贷款,组织回收资金,

以规避相应风险,确保公司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不受影响。



                     第五章 后续事项处理

    第十条 关联财务公司业务风险平息后,领导小组及工作小

组应加强对关联财务公司的监督,重新评估关联财务公司业务风

险,调整金融业务比例。

    第十一条 领导小组联合关联财务公司对其业务风险产生的

原因、造成的后果进行分析和总结,吸取经验和教训,更加有效

地做好存款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如果影响风险的因素不能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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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则采取果断行动撤出全部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预案由财务资产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若后续各部门的管理职责变化,以公司发文为准,

上述部门职责自动更替。

    第十四条 本预案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执行。如本预案与最新发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存

在冲突,则以最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预案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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