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公告〔2022〕13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张江 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 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3 年 6 月 7 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了《上海 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 下简称“《公告》”),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日期、 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等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以及 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予以公 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具体是:现场会 议于 2023 年 6 月 27 日下午 13:30 在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科苑路 1500 号如意 智慧酒店一楼致远厅召开;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于 2023 年 6 月 27 日进行,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 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2023 年 6 月 27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3 年 6 月 27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天刊登了会议通 知,通知的时间、方式及内容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通知一致,网络投票的时间符合 通知内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票平台提供的网络投票 统计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6 人,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804,398,68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1.9406%。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已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系统予以认证,故本所律师认为,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资格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见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 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其他新议案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投票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列明事项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所律 师经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表决程序 1、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的提供 根据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公司股东除可以现场投票外,还可 以采用网络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公司为本次会议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 股东可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 2、网络投票股东的资格以及重复投票的处理 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即2023年6月20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行 使表决权。网络投票系统按股东账户统计投票结果,如同一股东账户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两种方式重复投票的,则以 第二次有效表决结果为准。 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网络投票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已在2023年6月7日发布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时,向全体股东告 知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事项。 4、网络投票的表决统计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票数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均计入本次年度 股东大会的表决权总数。 基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认证, 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确认。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 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本次 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网络投票的公告、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的统计均合法有效。 六、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2022 年度董事会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801,813,388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6786%;反对 1,740,4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2164%;弃权 844,900 股,占有效表决股 份总数的 0.1050%。 2、审议通过《2022 年度监事会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801,813,388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6786%;反对 1,740,4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2164%;弃权 844,900 股,占有效表决股 份总数的 0.1050%。 3、审议通过《2022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801,813,388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6786%;反对 1,740,4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2164%;弃权 844,900 股,占有效表决股 份总数的 0.1050%。 4、审议通过《2022 年度财务决算及 2023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794,334,152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8.7488%;反对 9,219,636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1462%;弃权 844,900 股,占有效表决股 份总数的 0.1050%。 5、审议通过《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 801,814,088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6787%;反对 1,844,6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2293%;弃权 740,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 份总数的 0.0920%。 6、审议通过《关于聘任 2023 年度公司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01,813,388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6786%;反对 1,740,4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2164%;弃权 844,900 股,占有效表决股 份总数的 0.1050%。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存量资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01,862,888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6848%;反对 1,795,8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2232%;弃权 740,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 份总数的 0.0920%。 8、审议通过《关于申请发行直接债务融资工具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01,882,388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6872 %;反对 1,740,4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2164%;弃权 775,900 股,占有效表决股 份总数的 0.0964%。 9、审议通过《关于向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杰昌实业有限公司提供股东 同比例借款展期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15,826,288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86.1900%;反对 1,740,4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4782%;弃权 795,400 股,占有效表决股 份总数的 4.3318%。 10、审议通过《关于增补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02,346,458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7449%;反对 2,052,23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2551%;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 0.0000%。 11、审议通过《关于购买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01,757,988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6717%;反对 2,535,8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3152%;弃权 104,900 股,占有效表决股 份总数的 0.0131%。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 七、 结论意见 经本所律师见证,我们认为,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 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乔辰安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顾功耘 包诗韵 // 年 月 日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乌鲁木齐 地 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邮编:200120 电 话: (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网 址: http://www.allbright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