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风电:中节能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3-11-28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中节能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行为,保证公司股东大会规范、高效运作,
确保股东平等、有效地行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以及国家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中
节能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本规则
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
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 决定因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七)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
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
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
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
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
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 合法召开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
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五条 召集应在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召开日的二十日以前、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召开日的十五日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计算前述“二十日”“十五日”的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
日。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
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股东大会拟讨论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
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充分
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方式以及会议召集人
和股权登记日等事项。股权登记日应当由董事会决定,股权登记日终止时,在册
股东为公司股东,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
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十九条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
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
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通知各股东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的召开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召集人通知的其他
具体地点。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应当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并在授
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
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
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
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大会
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公
司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四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或其他能
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及持股票账户卡;接受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
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法人股东单位
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五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 代理人的姓名;
(二) 是否具有表决权及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份数额;
(三)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二十六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
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二十七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二十八条 出席会议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其出
席本次会议资格无效:
(一) 委托人或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身份证明文件存在伪造、过期、涂改的;
(二) 委托人或出席本次会议人员提交的身份证明资料无法辨认的;
(三) 同一股东委托多人出席本次会议的,委托书签字样本明显不一致的;
(四) 授权委托书没有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
(五) 委托人或代表其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有其他明显违反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第二十九条 因委托人授权不明或其代理人提交的证明委托人合法身份、委
托关系等相关凭证不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致使其或其代理人出席本
次会议资格被认定无效的,由委托人或其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五章 会议签到
第三十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代理人应按照关于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中所通知的时间和要求向股东大会登记处办理登记。
第三十一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二条 已登记的股东应凭第二十四条所述凭证在会议登记册上签字。
未登记的股东,原则上不得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经会议主持特别批准,需提交本
规则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文件,经审核符合大会通知规定的条件的股东在会议登记
册上签字后可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第三十三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
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在前条所述会议登记册上登记股东姓名
(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四条 股东应于开会前入场,中途入场者,应经会议主持许可。
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
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议事与表决
第三十六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长主持(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的副董事长主持);如果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
董事共同推举一名公司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违反本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
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的过半数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主持,继续开会。
第三十七条 会议主持应按预定时间宣布开会。如遇特殊情况时,也可在预
定时间之后宣布开会。
第三十八条 会议主持宣布开会后,应首先向股东大会宣布到会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到会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九条 会议在主持的主持下,按列入议程的议题和提案顺序逐项进行。
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内容,主持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先报告、集中审议、集中表
决的方式,也可对比较复杂的议题采取逐项报告、逐项审议及表决的方式。股东
大会应该给予每个议题予以合理的讨论时间。
第四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前次年度股东大会以来股东大
会决议中应由董事会办理的各事项的执行情况向股东大会做出报告,每名独立董
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四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监事会应当宣读有关公司过去一年的监督
专项报告,内容包括:
(一) 公司财务的检查情况;
(二)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尽职情况及对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 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件。
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还可以对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出具意见,并提交独
立报告。
第四十二条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审议议题时,应简明扼要阐明观点,对报
告人没有说明而影响其判断和表决的问题可提出质询,要求报告人做出解释和说
明。
第四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和建
议作出解释和说明,但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与该关联交易事项有关联
关系的股东可以出席股东大会,但应主动向股东大会申明此种关联关系。关联股
东可以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但在投票表决时应回避而不参与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中应当充
分说明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主持应宣布相关关联股东的
名单,并对关联事项作简要介绍。主持应宣布出席大会的非关联方股东持有或代
理表决权股份的总数和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之后进行审议并表决。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
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对列入议程的事项均采取表决通过的形式。每个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
一票表决权。表决方式为记名式投票表决。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
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改选董事、监事提案获得通过的,新任董事、监事在股
东大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或根据股东大会决议确定的时间就任。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及以上的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
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累积投票制的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一) 公司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应分开选举,分开投票;
(二) 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数可以多于股东大会拟选人
数,但每位股东所投票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股东大会拟选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
或者监事人数,所分配票数的总和不能超过股东拥有的投票数,否则,该票作废;
(三)选举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
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其有权选出的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人数的乘积
数,该票数只能投向该公司的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多者当
选。
第四十九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进行逐项表决,不
得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
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
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
当被视为另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五十一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对议案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
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
义务。
第五十四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
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投弃权票、放弃投票,公司在计算该事项表决结果时,作为有表决权的票数
处理。
第五十五条 不具有出席本次会议合法有效资格的人员,其在本次会议中行
使或代表行使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所投出的表决票)无效。因此而产生的
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对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形成会议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应
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
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大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
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的过半数同意通过;股东大会做
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的
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各项决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
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
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
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
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第五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 董事会拟订的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三)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 公司年度预、决算报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其他财务报表;
(五) 公司年度报告;
(六)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
第五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
(三) 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
(五) 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
(六) 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应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及股东大会以
普通决议通过认为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它事项。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审议事项属于普通决议
的,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
通过;属于特别决议的,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六十一条 会议主持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
票数组织点算;如果会议主持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
议主席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应当
立即组织点票。
第六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终止或不能做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大会。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
所报告。
第七章 股东大会纪律
第六十三条 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本公司的股东或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董
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聘请的律师、公证员以及
董事会邀请的嘉宾、记者等可出席股东大会,其他人士不得入场。
第六十四条 会议主持可要求下列人员退场:
(一) 无资格出席会议者;
(二) 扰乱会场秩序者;
(三) 衣帽不整有伤风化者;
(四) 携带危险物品者;
(五) 其他必须退场情况。
上述人员如不服从退场命令时,会议主持采取必要措施使其退场。
第六十五条 审议提案时,只有股东或代理人有发言权,发言股东应先举手
示意,经主持许可后,即席或到指定发言席发言。
有多名股东举手发言时,由主持指定发言者。
主持根据具体情况,规定每人发言时间及发言次数。股东在规定的发言期间
内发言不得被中途打断,以使股东享有充分的发言权。
股东违反前三款规定的发言,会议主持可以拒绝或制止。
与会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经会议主持批准者,
可发言。
第六十六条 发言的股东或代理人应先介绍自己的股东身份、代表的单位、
持股数量等情况,然后发表自己的观点。
第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
的股东(或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第八章 股东大会记录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
下内容:
(一)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二) 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三) 会议主持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六) 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及董事会、监事会的答复或说明等内容;
(七) 股东大会认为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
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至少为10年。
第九章 休会与散会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主席有权根据会议进程和时间安排宣布暂时休会。会议
主持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宣布休会。
第七十一条 股东大会全部议案经主席宣布表决结果,股东无异议后,由主
席宣布散会。
第十章 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对股东提案做出的决议,应列明提案股东的姓名或名
称、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
第七十三条 会议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的,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特别提示。
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执行,并按决议的内容交
由公司总经理组织有关人员具体实施承办;股东大会决议要求监事会办理的事项,
直接由监事会组织实施。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
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后立即就任或根据股东大会决议确定的时间就任。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七十七条 公司董事长对除应由监事会实施以外的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
况进行督促检查,必要时可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听取和审议关于股东大会决议执
行情况的汇报。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七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执行。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七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规则:
(一) 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修订,或制定并颁布新的法律、法规或
规范性文件后,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前述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
(二) 公司章程修改后,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事项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三) 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决定修改本规则。
第八十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均包括本数,“过”“多于”“低于”
均不包括本数。
第八十一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二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