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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节能风电:中节能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公告2023-11-28  

证券代码:601016            证券简称:节能风电              公告编号:2023-087
转债代码:113051            转债简称:节能转债
债券代码:137801            债券简称:GC 风电01
债券代码:115102            债券简称:GC 风电 K1



           中节能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023 年 11 月 27 日,中节能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
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同意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相关条款进行
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中节能风力发电股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中节能风力发电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的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 司”)的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

       保障公司独立董事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根     保障公司独立董事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2006 年修订)》、《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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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市公司章程指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上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性文件和《中节能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独董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细则。         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节能风力发电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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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

                                           细则。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本公司担任除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

    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   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

    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     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

    的关系的董事。                         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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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

                                           司及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

                                           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

    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有关   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   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   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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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   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

    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   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五家上市    第四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

4   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   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

    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五条 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中,至少包    第五条 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中,至少包

    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   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以会计专业人士身

    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       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当具备

    士)。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至少应   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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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占三分之一。                           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

                                           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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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

                                            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6    第六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 4 名。           第六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 3 名。

     第八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

7    士应当按照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参加其   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组织的培训。

8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二章 任职资格与独立性

     第九条   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的人士应    第十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人员应当

     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 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上海证券交易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所的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   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独董办法》及本细则第九条所

     (二)具有《指导意见》及其他法律、法规、 要求的独立性;

     规范性文件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

9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   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须的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    第九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

     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本公司或者本公司附属企业任职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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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   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

     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   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

     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 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

                                        3
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偶、子女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的配偶、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   配偶的兄弟姐妹等,下同);

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     ……

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     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

情形的人员;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五)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   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

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

(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

                                       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规定的“重大业务往来”系指根据《股

                                       票上市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

                                       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任职”系指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前

                                       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

                                       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

                                       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

                                 4
                                             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

                                             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

                                             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

                                             露。

     新增条款,其后条款顺延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良好

                                             的个人品德,不得存在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规定的不得被提名为上市公司董事的

                                             情形,并不得存在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 36 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

                                             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

                                             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

                                             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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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

                                             开谴责或 3 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

                                             次未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

                                             为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议召开股

                                             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 12 个月的;

                                             (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

                                             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     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

     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    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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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选举决定。                              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

                                             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

                                      5
                                            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

                                            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

                                            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

                                            事候选人。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

     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   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

     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   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

     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   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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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   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

     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     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

     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     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

     声明。                                 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新增条款,其后条款顺延                 第十四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

                                            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

                                            查意见。

                                            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

                                            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时,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业务管理系统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提交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资料,包括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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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历表》等书面文件,披露相关声明与承诺

                                            和提名委员会审查意见,并保证公告内容

                                            的真实、准确、完整。

                                            上海证券交易所依照规定对独立董事候

                                            选人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慎判断独立

                                            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并有权提

                                            出异议。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公

                                            司应当及时披露,且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

                                     6
                                            举。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

                                            事会应当对被提名人是否被上海证券交

                                            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新增条款,其后条款顺延                 第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

15                                          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股

                                            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 3 年,任期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

     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   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超过 6 年。                            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 6 年。 在公司连

16                                          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 6 年的,自该事实发

                                            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

                                            立董事候选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任

                                            职的独立董事,其任职时间连续计算。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累计 3 次未亲自出席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

     董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   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会

     会应当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提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公司章程   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

     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   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职务的,公司应

     的,公司应将免职独立董事作为特别披露   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在任

     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   期届满前被公司解除职务并认为解除职
17
     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声     务理由不当的,可以提出异议和理由,公

     明。                                   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细则第十条第一项或

                                            者第二项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

                                            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

                                            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立即按规定解除

                                            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

                                     7
                                             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

                                             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

                                             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本细则的规定,或

                                             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

                                             应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

                                             补选。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

     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    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    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

     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      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

     情况进行说明,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   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

     关情况。                                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专

     立董事人数少于法定要求或导致公司董      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本

     事会董事人数低于法定要求时,该独立董    细则或公司章程的要求、或者导致独立董
18
     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      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时,该独立董事的

     其缺额后生效;在改选出的独立董事就任    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

     前,原独立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部    额后生效;在改选出的独立董事就任前,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本细    原独立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

     则的规定,履行独立董事职务。            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本细则的

     ……                                    规定,履行独立董事职务。公司应当自独

                                             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

                                             选。

                                             ……

19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特别职权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职责与履行方式

     新增条款,其后条款顺延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

                                             作时间应当不少于 15 日。

20                                           独立董事的履职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出席

                                             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

                                      8
                                             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

                                             负责人和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

                                             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

     新增条款,其后条款顺延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

                                             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

21                                           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

                                             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

                                             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

     用,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    权: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

     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成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的关联交易)应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
22
     立董事作出判断前,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后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

     务所;                                  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三)可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意。

     (四)可提议召开董事会;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

     (五)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聘请外部    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

                                      9
     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

     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特别职权应当取得全

     体独立董事的 1/2 以上同意。

     新增条款,其后条款顺延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

                                            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拟审议

                                            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
23
                                            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

                                            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

                                            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

     新增条款,其后条款顺延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

                                            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

24                                          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

                                            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

                                            席。

     新增条款,其后条款顺延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

                                            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

                                            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

25                                          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

                                            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

                                            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

                                            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新增条款,其后条款顺延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独

                                            董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

                                            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相关的董
26
                                            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发现存在违反法 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者

                                     10
                                   违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应

                                   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可以要求公司作

                                   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

                                   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

                                   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

     新增条款,其后条款顺延        第二十六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

                                   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

27                                 方案;

                                   (三)公司被收购时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

                                   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新增条款,其后条款顺延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

                                   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细则第二十一

                                   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二

                                   十六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
28
                                   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

                                   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

                                   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

                                   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

                                   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

                              11
                                   供便利和支持。

     新增条款,其后条款顺延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专门

                                   委员会中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

                                   公司章程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

                                   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

                                   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

                                   行讨论和审议。

                                   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 独立

29                                 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

                                   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及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

                                   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

                                   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

                                   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

                                   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秘

                                   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

                                   应当予以配合。

     新增条款,其后条款顺延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

                                   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

30                                 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公司董事

                                   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提名等专门委员会

                                   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新增条款,其后条款顺延        第三十条 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时,独

                                   立董事应当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

31                                 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

                              12
                                             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独董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

                                             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所列事

                                             项进行审议和行使《独董办法》第十八条

                                             第一款所列独立 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

                                             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

                                             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

                                             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

                                             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32   第六章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章节整体删除,其后章节、条款均顺延。

     第二十六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     第三十一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

     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    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工

     件。                                    作条件和人员支持。

     (一)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       (一)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

     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重大事项,公    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

     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      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
33
     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    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者配合

     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 2 名或 2   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公司可以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      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

     不明确时,可联名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节,充分听取独立

     出延期召开董事会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    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

     事会应予以采纳。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    纳情况。

                                      13
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    (二)公司指定证券法律(合规)部、董事

5 年。                                  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

(二)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      董事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

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积极    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

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    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 通,确保独立董事

况、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    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

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    的专业意见。

秘书应及时办理公告事宜。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公司董事、高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    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

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 得拒绝、阻碍或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

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其独立行使职权。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      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

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

(五)公司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    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

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    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

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公    (四)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

司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      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不

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

                                        (五)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的费用及其

                                        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六)公司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

                                        相适应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

                                        制订方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

                                        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公

                                        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有利害关系的

                                        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14
     第二十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    删除

     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

     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
34
     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股东大

     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

     况进行说明。

     第三十条 本细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

     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本细则中关于中   释。

     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北京证监

     局的监管程序和要求、信息披露要求以及
35
     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后才能适用

     的其他内容和条款,于公司公开发行的股

     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之日起实

     施。

     新增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6
                                            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因部分条款序号修改后,其他条款序号也相应作了修改,除上表
所列修订条款外,《独立董事工作细则》中其他条款内容不变。根据
有关规定,本次对《独立董事工作细则》进行修订需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
     特此公告。




                                   中节能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1 月 28 日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