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航空: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2023-12-19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300 号)文核准,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春秋航空”、“上市公司”或“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62,086,092
股,并于 2022 年 12 月 2 日上市。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999,999,965.44
元,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再加回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后,实际募集资金
净额人民币 2,972,037,998.67 元。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2 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春
秋航空本次发行项目的持续督导期间为“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 1 个完整会计
年度”,即 2022 年 12 月 2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瑞银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春秋航空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的
保荐机构,负责对春秋航空的持续督导工作。根据《保荐办法》《上市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本着审慎和勤勉尽
责的原则,瑞银证券对春秋航空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将本次检查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
瑞银证券
(二)保荐代表人
孙利军、郑继伟
(三)现场检查时间
1
2023 年 12 月 11 日
(四)现场检查人员
郑继伟、王译诺
(五)现场检查内容
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情况;信息披露情况;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关联交易、对外担
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经营状况。
二、现场检查事项相关事项的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春秋航空的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
议事规则,并收集和查阅了三会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等资料。
经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现场检查之日,春秋航空建立了健全的法
人治理结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得到贯彻执行,
三会运作情况良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要求履行职责,公司治理机制有效地发挥了作用。
(二)信息披露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并对公司三会文件、会议记录
与指定网络披露的相关信息进行对比分析。
经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现场检查之日,公司制定了完整的信息披
露制度并有效执行,公司信息披露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法律法规。
(三)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上市公司资
金往来情况,查阅了公司三会会议资料,考察了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并与相关人员
进行了访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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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现场检查之日,春秋航空在资产、人员、
机构、业务、财务等方面独立性良好,公司在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方面严格执行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
联方资金往来没有异常情况。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募集资金账户的开户情况、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原始凭
证和银行对账单等资料,查看了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情况。
经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现场检查之日,春秋航空募集资金均存放
于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违法违规使
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相关制度、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和信息
披露文件,核查了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等情况,并与相关人
员进行了访谈。
经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春秋航空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的决
策权限和决策机制规范,并能有效执行,相关的关联交易和对外担保不存在重大
违法违规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经营状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看了公司经营情况,查阅了公司财务报告及相关财务资料并
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
经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2023 年前三季度,随着行业需求的整体恢复,
公司的业务和财务经营状况较去年同期大幅度改善。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经营
状况正常,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现场检查人员提示公司应继续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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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进一步健全公司治理架构及各项经营
管理制度,有效落实各项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使用募集
资金。
四、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
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次现场检查中,未发现公司存在《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
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保荐机构持续督导现场检查工作过程中,公司相关人员能够积极配合现场工
作的开展,按照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应备查材料并能如实回答保荐机构的提问,
为本次现场检查提供了必要的支持。
本次现场检查为保荐机构独立进行,未安排其他中介机构配合工作。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保荐机构按照《保荐办法》《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对春秋航空认真履行了持
续督导职责。经过本次现场核查工作,保荐机构认为:春秋航空已建立公司治理、
内部控制等方面的相关制度并有效执行;公司信息披露情况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相关规定;公司在资产、业务、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良好,与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未发现异常情况;无违法违规使用募
集资金的情形;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重大投资等方面不存在重大违法违
规情况;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经营状况正常,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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