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金属:中信金属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3年6月修订)2023-06-13
中信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3年6月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信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合称“投资者”)之间的信
息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切实保护投资者特
别是广大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
建立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实现公司诚
信自律、规范运作,提升公司的内在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中信
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
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上市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
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
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
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
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1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与目的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
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
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
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
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
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
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
市场生态。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
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
资理念;
2
(五)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
(六)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对象:
(一)投资者(在册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基金经理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其他相关机构。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中与投资沟通有关的内容,
应该在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
响其决策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3
第八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
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
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
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
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
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可建立与投资者的重
大事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
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九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
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
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
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
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一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
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
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4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形式
第一节 咨询电话、邮箱及网站
第十三条 公司应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
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
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
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
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
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
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
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地址、网址和
咨询电话号码。地址、网址或者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二节 上证 e 互动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主动关注上证 e 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
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本
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5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定期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上市公司
发布”栏目汇总发布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
(如有);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公司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
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
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
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
险。相关文件一旦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刊载,原则上不得撤回或
者替换。公司发现已刊载的文件存在错误或遗漏的,应当及时
刊载更正后的文件,并向上证 e 互动平台申请在更正后的文件
名上添加标注,对更正前后的文件进行区分。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的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
不得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披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在上证 e 互
动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涉及已披露事项的,公司可以对投资者的提问进行充分、
详细地说明和答复。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
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公告,不得以互动信息等形式
6
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通过上证 e 互动平
台违规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
媒体发布正式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
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
实依据,不得利用上证 e 互动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
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经营、销售、发展
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三节 路演及接受参观、调研
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
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
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
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公司接受从
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
投资的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
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
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调研。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
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
7
外,还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
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
形成书面调研记录。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接受调研后需进行跟进核实,调研机
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
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应当知会公司。若公司在
核实中发现前款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
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
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该要求调研机构及个
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
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四节 股东大会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做好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的管理。公
司应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
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
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五节 投资者说明会
第二十六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
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
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
8
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
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
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
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二十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
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
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
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
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
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
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
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六节 媒体采访和报道
9
第二十九条 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
采访,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采访,
参照本章第三节执行。
第三十条 公司在公共媒体发布的重大信息不得先于中国
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不得以新闻发
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在媒体发布宣传报道
时,应当加强信息审核管理,不得发布未公开的公司内幕信息
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在知悉公司相关媒体报道时应当及
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反馈,从而预防并在必要
时公司能积极采取措施消除重大突发危机事件的媒体负面影响。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和实施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未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
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
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
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
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董事会秘书无法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时,由董事会指
派专人为投资者关系管理临时负责人。
10
第三十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
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
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
门,具体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信息沟通:根据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
地进行信息披露;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举行说明会及路演
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
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二)定期及临时报告:负责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季度报告及临时报告的编制工作;
(三)公共关系:建立和维护与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
相关部门良好的公共关系;
11
(四)媒体合作:跟踪媒体有关公司情况的信息发布,并
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汇报,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
体对公司的报道;
(五)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关注公司网站互动服务的投资
者提问,并在遵守公开信息披露要求的前提下,及时予以回复;
(六)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
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
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七)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五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人员是公司
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公司在投资者中的形象,投资者关系
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
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三十六条 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董事会秘书应
以适当方式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
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以提高其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七章 附 则
12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且适用于本公司
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中信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六月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