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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信金属:中信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3年6月修订)2023-06-13  

                                                    中信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三年六月
               中信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中信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司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促进公司的规
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中信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大会,对公司、股东、股东
授权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列席股东大
会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中相关规
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
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以下
统称“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
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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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
《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合法有效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有权亲自出席或委托
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依
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利。
    第六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及本规则之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
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股东大会职权及对董事会的授权


    第七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公司章程》
规定的以下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生产计划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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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分拆、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
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审议《公司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担
保事项;
    (十二)审议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三)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由股
东大会批准的重大交易及关联交易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
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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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同意;
前款第(四)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的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表
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
上通过。
       公司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时,应要求
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履行能力。
       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章程规定的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审议程序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公司应
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给公司及股东利益造成损失的,直接责
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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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规则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九条     董事会应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
股东大会。
    第十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应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一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
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
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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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应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
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
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征得相关股东
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
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
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
公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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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临时股东大会,
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
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
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
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五条    监事会或者股东自行召开的股东大会,会议所
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
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
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议案。
    第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
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
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
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
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提
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
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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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计算起始期限时,含通知发出当日、不
含会议召开当日)。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
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
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六)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
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
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
由。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
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
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
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
交易所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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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
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二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
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
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章 会议召开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或股东
大会通知中明确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
供网络投票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
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
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
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
《公司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
施,保证股东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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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寻衅滋事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
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六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或其
代理人,均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
理由拒绝,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
和表决。代理人代为出席的,由委托人签署或由其以书面形式
委托的代理人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加盖法人
印章。
    第二十七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
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
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
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
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
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对表决事项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
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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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
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
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二十八条 股东进行会议登记应分别提供下列文件:
    (一)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人股东单位
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出席人身份证或其
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
    (二)自然人股东:本人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
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应提供代理人身份证、
授权委托书;每位股东只能委托一人为其代理人。
    第二十九条 投票代理委托书至少应当在有关会议召开前
二十四小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
它地方。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
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
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
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三十条 表决前委托人已经去世、丧失行为能力、撤回委
任、撤回签署委任的授权或者有关股份已被转让的,只要公司
在有关会议开始前没有收到该等事项的书面通知,由股东代理
人依委托书所作出的表决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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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签名册由公司负责
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
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
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二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
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
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
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
席会议。
    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
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
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
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
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五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
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
出述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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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股东大会就每项议程进行审议时,出席会议
的股东有发言权,要求发言的股东应在大会秘书处办理登记手
续,按先后顺序发言。如要求发言的股东较多,可限定每个股
东的发言时间。
    第三十七条 股东发言时,应当首先报告股东姓名(或名
称)、代表的单位及其所持有的股份数额,该股份数额应以会议
登记的为准。
    第三十八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
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
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六章 股东大会表决和决议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四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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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任何种类股票、认
股证和其他类似证券;
    (二)公司发行债券;
    (三)公司的合并、分立、分拆或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
形式;
    (四)修改《公司章程》;
    (五)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对其他企
业投资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第(四)项的担保事宜;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
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以股东大会
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
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
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
的为准。
    第四十三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
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


                             14
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
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
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
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
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
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
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
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
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
不得参与该项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
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
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主动回避,
当关联股东未主动回避时,其他股东可要求其回避。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
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
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如
股东大会拟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监事,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


                          15
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
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采用累积投票制,需遵守以下规则:
       (一)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和监事的选举,实行分开投
票。
       1、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持
有的股份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
票权仅能投向本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2、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
持有的股份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
分投票权仅能投向本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3、选举监事时,出席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持有的
股份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监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仅能
投向本公司的监事候选人。
       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监事时,对董事、监事候选人逐个
进行表决。股东既可以将其拥有的表决票集中投向一人,也可
以分开投向数个同类别的候选人,但股东累积投出的票数不得
超过其所享有的该类别的总票数。
       (二)董事、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决定是否当选,
但每位当选董事、监事的得票数至少达到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过半数以上。
       (三)股东大会对董事、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股东大
会主持人应明确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监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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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
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说明和解释。
    第四十七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列入议事
日程的提案应当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
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
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
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
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
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九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
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
为准。
    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五十一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
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
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
权”。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
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
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
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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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
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其他方式,
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
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
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
午 3:00。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
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
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
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
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
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
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
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五十六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
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特别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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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
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
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
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表决事项应制作书面股东大会决
议,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在股东大会决议上签名。股东大会决议
应载入会议记录。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
案。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第六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
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
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七章 会议记录


       第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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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的姓名;
    (七)股东大会认为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
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
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
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代理出席
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
存期限为不少于 10 年。
    第六十三条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会成员可依照《公司
章程》规定,查阅、复印、得到会议记录及其它关资料。

                 第八章 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

    第六十四条 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执行,
董事会按决议的要求、授权和公司各机构职权分工责成公司经
理层具体实施决议内容。股东大会决议要求监事会负责实施的
事项直接由监事会组织实施。
    第六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由总经理向董事长
或董事会报告,并由董事会向下次股东大会报告;涉及监事会
实施的事项,由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监事会认为必要时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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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先向董事会通报。
       第六十六条 公司董事长对除由监事会实施以外的股东大
会决议的执行进行督促检查,必要时可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听
取和审议关于股东大会决议执行情况的汇报。

               第九章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第六十七条 除本规则第八条规定的担保行为应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外,公司对外担保行为股东大会均授权董事会批准。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审批关联交易的权限按
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
章程》及公司另行制定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执行。
       第六十九条 除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规定的事项外,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进行授权的,应符合以下原则:
       (一)授权应以股东大会决议的形式作出;
       (二)授权事项、权限、内容应具体明确,并具有可操作
性;
       (三)不应授权董事会确定自己的权限范围或幅度;
       (四)对《公司章程》明确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不得授权
董事会代为行使。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且适用于本公司的,以上
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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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一条 本规则由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并作为公司章
程的附件。其生效时间同于公司章程。
    第七十二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或者通知,是指在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和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布有关信息披露
内容。
    第七十三条 董事会应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变化和
《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及时修改本规则,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七十四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
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七十五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下”都含本数;“低
于”、“多于”、“过半”、“超过”不含本数。
    第七十六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中信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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