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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金属:中信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3年6月修订)2023-06-13  

                                                                 中信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3年6月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中信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
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
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中信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信金属股份有限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保证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司董事长是本制度的
主要负责人,相关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公司监
事会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
记、披露及备案工作。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董
事会秘书授权证券事务代表代行相关职责。公司董事会办公
室为内幕信息管理的日常工作部门。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
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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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
二条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
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
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第五条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未在《上海证券报》等信息披
露 指 定 报 刊 及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se.com.cn)正式披露。
    第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的有关人员,包括: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
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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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
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
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
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登记备案
    第七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地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商
议策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
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其知悉内幕
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相关档案,供公司
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八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
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
事项时,应当配合完成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工作。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
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
的,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
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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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
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
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
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
行确认。
    公司应做好其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并做好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九条 涉及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
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
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填写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外,还应由公司组织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督
促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进程备忘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关
键节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进行前述重大事项时,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
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按
规定向证券监管机构报送。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
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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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
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
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
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
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
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
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
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
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
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
息的时间。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
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
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
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北京证监
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
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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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
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
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


               第四章 监督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
幕信息知情人在有必要时应采取签订保密协议、保密承诺函
等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
最小范围内。
    第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
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
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
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
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
有保密的责任。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
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视情节轻
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留用察看、降职、
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并要求责任人赔偿公司的损失,
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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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
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若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公司信息,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九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
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
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
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
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节轻
重,可以解除中介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行政管理
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操纵公司证券
价格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
司将依据有关规定报送证券监管机关,并保留进一步追究其
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相悖的,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办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
亦同。


                                  中信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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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二三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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