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昆股份:独立董事独立意见2023-11-08
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7 日召开了第九届董
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我们作为公
司的独立董事,本着独立、公正的原则,就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进
行了认真审阅与核查,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相
关规定,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经认真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我们认为:
1、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3 年 11 月 7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本激励计划中关于
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
票的条件。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
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
《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助于公司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
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
员及核心骨干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
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
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
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以 2023 年 11 月 7 日为授予日,向 484 名激励对象授予 1,818.35
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签名:
陈智敏 刘可新
潘煜双 王秀华
2023 年 1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