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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国平安:中国平安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2023-10-28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程序,保证本公
司依法及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联合交易所有
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及《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证券分别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
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
    本公司按照本公司证券上市地相关法律法规及上市规
则等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是指
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或经本公
司程序认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
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
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
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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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四条   本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
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关乎一项未完成的计划或商
议,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本公司
及投资者利益或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和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
露该信息。
    第五条   本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
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本公
司违反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该信息。
    第六条   如本公司拟作出的披露是被香港成文法则或
香港法庭命令所禁止,或会构成违反香港成文法则或香港法
庭命令所施加的限制,可以按照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相
关规定豁免披露。
    第七条   如本公司拟作出的披露是被香港以外地区的
法律法规、法院命令、执法机构或当地政府机关所禁止或违
反其作出的限制,本公司应当按照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
相关规定向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申请办理豁免
披露。
    第八条   依照本制度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
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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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公司已采取有效及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暂缓或
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且相关信息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九条     除本制度第七条规定情形外,本公司按照证券
上市地相关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等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
豁免业务的,可无须事前向有关监管机构申请,由本公司根
据本制度自行审慎确定并规范处理。
    第十条     本公司依照本制度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
露处理的,应当由本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本公司
董事长及其他任意两名执行董事签字确认后,由本公司董事
会办公室负责妥善归档保管。
    本公司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可以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
    第十一条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的,本公司应当在合理地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披露:
    (一)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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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闻;
    (二)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三)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出现此款情
形的,本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根据有关规定说明
未及时披露的原因、本公司就暂缓或者豁免披露已履行的决
策程序和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第十二条   本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不符合本制度规
定的条件和要求的,本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
务。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本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公司董事会已授权执行董事根据本公司
适用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管规则或实际
工作情况的变化对本制度作出修订,并于修订后向董事会备
案。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按照本公司适用的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管规则以及《中国平安保
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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