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智慧:关于收到上海证监局警示函措施的公告2023-11-01
证券代码:601519 证券简称:大智慧 编号:临 2023-056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上海证监局警示函措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财务总监陈
志分别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出具的《关于
对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
【2023】248 号)、《关于对陈志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
监决【2023】249 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措施内容
(一)对公司出具的警示函措施内容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031304856)在
2022 年期间未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审慎确认收入,导致 2022 年一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三季度报告营业总收入、营业总成本披露不
准确。2023 年 4 月 12 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
告》,对上述事项予以更正。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2021 年修订)(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我
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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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
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
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
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对陈志出具的警示函措施内容
陈志:
经查,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 2022 年
期间未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审慎确认收入,导致 2022 年一季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三季度报告营业总收入、营业总成本披露不准确。
2023 年 4 月 12 日,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
上述事项予以更正。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21 年修订)(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你自 2017 年 3 月至今任公司财务总监,履职过程中未勤勉尽责,
对公司上述事项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
监会令第 182 号)第四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三款、
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
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
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
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
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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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相关事项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高度重视警示函措施中所指出的问题,认真吸
取教训,进一步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
规的学习和落实,增强业务能力,提升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提高公司
规范运作水平,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益,推动公司健康、稳定、高质量发展。
本次收到警示函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敬请广大
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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