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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三峰环境: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三峰环境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12-15  

       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三峰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
                 DeHeng Law Offices (Chong Qing)

重庆市江北区江北嘴聚贤岩广场 9 号国华金融中心大厦 A 栋 24 层

电话:023-63012200      传真:023-63012211       邮编:400024
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三峰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三峰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德恒渝(2023)第 15G20230313 号

致:重庆三峰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重庆三峰
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彭松、王乐丹
出席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
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
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
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
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2023 年 11 月 27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
开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3 年 12 月 14 日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是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1 月 28 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等报刊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发布了《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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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上述公告列明了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审
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其他事项等。

       2023 年 11 月 28 日,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了本次股东
大会会议资料。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股权登记日
为 2023 年 12 月 7 日。

       2.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时间于 2023 年 12 月 14 日下午 14:30 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会议地点位于重庆市大渡口区建桥大道 3 号三峰环境总部大楼 101 会
议室。

       3.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为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 2023 年 12 月 14 日至 2023 年 12 月 14 日。采用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
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
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
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
定执行。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12 月 14 日下午 14:30 在重庆三峰环境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部大楼 101 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雷钦平先生主
持。

       经核查,公司发出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的内容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重庆三
峰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
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会议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一致,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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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资格

       经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以及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 31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 1,186,860,279 股,合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70.7193%。通过网络投
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由上海证券交易所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本所律师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对出
席会议的公司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股东账户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证明等
及出席会议的自然人股东账户登记证明、个人身份证明等进行了审查,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系记载于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股东名册的股东,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认为,该等人员均具
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
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
格均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了表
决。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公司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所列明的审
议事项相一致,本次会议现场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二)本次会议按《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与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进行计
票、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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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次会议投票表决后,公司合并汇总了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会议主
  持人在会议现场公布了投票结果。其中,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结合现场会议投票结果以及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为:
         (一)关于审议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1,186,690,779         99.9857       168,500          0.0141        1,000          0.0002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本所负责人、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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