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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三峰环境: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3-12-15  

证券代码:601827               证券简称:三峰环境      公告编号:2023-049

                重庆三峰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 年 12 月 14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重庆市大渡口区建桥大道 3 号三峰环境总部大楼

   101 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31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1,186,860,279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70.7193
份总数的比例(%)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
董事长雷钦平先生主持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等符合《公
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 9 人,出席 9 人;
2、公司在任监事 5 人,出席 5 人;
3、公司董事会秘书钱静女士出席本次会议,其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
   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审议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A股      1,186,690,779 99.9857         168,500    0.0141      1,000     0.0002
       经审议,股东大会同意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本次回购资金
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回购所用资金均为公
司自有资金,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 10.80 元/股,期限自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
起 12 个月内,回购股份拟全部用于注销以减少注册资本。为保证本次股份回购
计划的顺利实施,股东大会同意授权公司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在取得授权后立即
转授权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全权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在回购期限内择机回购股份,包括回购的时间、价格、数量等;
       (2)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
事项外,授权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及相关授权人士依据市场条件、股价表现、公司
实际情况等综合决定继续实施、调整或者终止实施本回购方案;
       (3)办理相关报批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制作、修改、授权、签署、执行与
本次回购股份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合同、协议等;
       (4)通知债权人,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5)设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或其他相关证券账户;
       (6)在相关事项完成后,办理回购公司股份注销及减资、公司章程修改及
工商变更登记等事宜;
       (7)依据有关规定办理与本次回购股份有关的其他事宜;
       (8)本授权有效期为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公司回购股份方案之日
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二)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

律师:彭松、王乐丹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及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
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重庆三峰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