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重工: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2023年12月修订)2023-12-28
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规范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
计委员会”)的议事程序,充分保护公司和公司股东的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
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审计委员
会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
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
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
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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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为审计委员会日常办事机
构,负责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
案管理等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
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由 3 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的公司董事组成,其中包括 2 名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
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由
董事会选举产生。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
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
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
期届满后,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
职务,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如因此导致审计委员会的人员
组成不符合本制度的要求,或委员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
董事会应根据上述第五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拟离
任的委员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委员产生之日。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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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
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 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
审计的协调;
(三)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 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 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
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
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 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
务所;
(三) 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
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应
当履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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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
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 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 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 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
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 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
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
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
表专业意见。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
履行下列职责:
(一)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 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 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 指导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审阅内部审
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促重大问题的整
改;
(五) 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
的重大问题等;
(六) 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
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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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
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
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
上交所报告:
(一)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
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
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 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并发
表意见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
(二) 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
题;
(三) 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
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四) 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应
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二) 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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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
外部审计机构沟通发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四) 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
的整改。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
风险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第四章 议事程序及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相关
工作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 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 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 公司对外财务信息披露情况;
(五)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 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2
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
时会议。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召集
和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
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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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会议
召开前 3 日送达各委员。审议事项紧急,经全体委员一致同
意,可以豁免上述通知时限要求。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
内容:
(一) 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 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 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
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
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
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委托
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
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每
一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
第二十条 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
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
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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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委托人姓名;
(二) 被委托人姓名;
(三) 代理委托事项;
(四) 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
权) 以及未作具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
决的说明;
(五) 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 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
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委员
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职权,公司董事
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
决。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
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
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
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人员列席会议。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
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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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
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由负责审计委
员会日常工作的部门妥善保存,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
特别注明;
(三) 会议议程;
(四) 委员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并载明赞成、反
对或弃权票数的表决结果;
(六) 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
委员会委员或公司董事会秘书应不迟于会议决议生效之次
日向公司董事会通报(除非因法律或监管所限而无法作此汇
报外)。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亦不得利用所知悉的信息进行或为他人
进行内幕交易。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行动或
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就可采取的步骤作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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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
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当事人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
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九条 公司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应当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披露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
括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
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
理由。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如无特殊说明,本工作制度所称“以上”均
含本数,“过”不包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制度如与国家日后
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
时,审计委员会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并对本工作制度进行修订,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工作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
行。
第三十三条 本工作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工作
制度的修改需经董事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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