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重工: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制度(2023年12月修订)2023-12-28
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公司规范经营,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和激励机制,
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以下简称“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
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制
度。
第二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相应法律法规
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 3 名公司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首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提名,其他由提名
委员会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任命和解聘。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董
事长提名一名独立董事担任并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产生,负责主持委员
会工作。
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并设负责人一名。工作组的
成员可以为非公司董事成员。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人力资源管理、企业管理、财务、
法律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委员。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
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不再担
任独立董事职务造成委员会独立董事比例不符合本工作制度第三条
规定的,董事会应根据本工作制度及时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规定适用于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
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2.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
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4.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三)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
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召集、主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重要文件;
(四)定期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
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薪酬委员会制订的股权激励计
划须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
第四章 议事程序及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工作小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相关工作的前
期准备工作,负责组织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
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
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定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
测算依据。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
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的考核建议,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并于会议
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经二分之一以上委员或召集人提议可召开
临时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
第十五条 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其
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六条 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
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
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
托其他委员代 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
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九条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
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以及未
作具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
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委员连续两次不出
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
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
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
其他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如有必要,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
公司支付。
第二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并在会后会
议决议以及会议记录,与会全体委员在会议决议和记录上签字。与会
委员对会议决议持异议的,应在会议决议或会议记录上予以注明。会
议资料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
年。
第二十五条 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
票数的表决结果;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
题时,当事人应当回避。
第二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个人或其近亲属或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委员及其近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
直接或者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尽快向委员会披露利害关系的
性质与程度。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如无特殊说明,本工作制度所称“以上”均含本数,
“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条 除非特别说明,本工作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
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一条 本工作制度自董事会批准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
亦同。
第三十二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制度由董事会负
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