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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国重工: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制度(2023年12月修订)2023-12-28  

             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公司规范经营,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和激励机制,

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以下简称“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

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制

度。

    第二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相应法律法规

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 3 名公司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首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提名,其他由提名

委员会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任命和解聘。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董

事长提名一名独立董事担任并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产生,负责主持委员

会工作。

    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并设负责人一名。工作组的
成员可以为非公司董事成员。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人力资源管理、企业管理、财务、

法律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委员。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

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不再担

任独立董事职务造成委员会独立董事比例不符合本工作制度第三条

规定的,董事会应根据本工作制度及时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规定适用于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

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2.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

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4.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三)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

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召集、主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重要文件;

    (四)定期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

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薪酬委员会制订的股权激励计

划须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

                    第四章 议事程序及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工作小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相关工作的前
期准备工作,负责组织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

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

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定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

测算依据。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

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的考核建议,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并于会议

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经二分之一以上委员或召集人提议可召开

临时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

    第十五条     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其

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六条     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

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

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

托其他委员代   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

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九条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

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以及未

作具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
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委员连续两次不出

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

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

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

其他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如有必要,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

公司支付。

    第二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并在会后会

议决议以及会议记录,与会全体委员在会议决议和记录上签字。与会

委员对会议决议持异议的,应在会议决议或会议记录上予以注明。会

议资料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

年。

    第二十五条     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

票数的表决结果;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

题时,当事人应当回避。

    第二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个人或其近亲属或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委员及其近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

直接或者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尽快向委员会披露利害关系的

性质与程度。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如无特殊说明,本工作制度所称“以上”均含本数,

“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条     除非特别说明,本工作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

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一条     本工作制度自董事会批准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

亦同。

    第三十二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制度由董事会负

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