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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隅集团:北京金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2023-08-25  

         北京金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北京金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职责,规
范监事会组织行为和运作程序,明确监事的责任和义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北京金隅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确
保公司利益、股东利益和员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    监事会在履行职权时,应坚持的原则:对公司负有
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维护和保障股东、公司及公司员工的合法
利益不受侵害。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与职责
   第四条    监事会由七名监事组成。监事任期三年,可以连选
连任。
    非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罢免,职工代表出
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和罢免。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
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五条    属于《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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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监事会设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的任免,应当经过
半数监事会成员表决通过。监事会主席负责主持监事会的工作。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
推举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第七条   监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并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
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
要求前述人员予以纠正;
    (四)核对董事会拟提交股东大会的财务报告、营业报告和
利润分配方案等财务资料,发现疑问的,可以公司名义委托注册
会计师、执业审计师帮助复审;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
    (六)向股东大会会议提出提案;
    (七)代表公司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涉或者对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起诉;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
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及
    (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须出席股东大会,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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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监事会在行使监督权时,不能代替董事会或总经理
履行职责,也不能代表公司进行任何经营活动。
   第九条   监事会需向股东大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工作报告
包括以下内容:
    (一)汇报监事会的工作情况;
    (二)检查公司财务、业务状况所得出的结论;
    (三)检查股东大会决议执行情况所得出的结论;
    (四)股东大会授予监事会其他职权的执行情况;
    (五)应向股东大会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十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定期会议,每六个月至少
召开一次定期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监事会主席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
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
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
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
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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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或者被公司股票上市地的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具体工作部门应当
提前十日和五日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
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
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
说明。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
议。监事会会议可邀请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
    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七)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二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程序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具体工作部
门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向公司员
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具体工作部门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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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
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十三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具体工作
部门或者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
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具体工作部门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
后三日内,监事会具体工作部门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
通知。
    监事会具体工作部门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
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会议召开方式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
召集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
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
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具体工作部门。监事不应只写明投票意
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和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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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半数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
行。监事会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
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会,委托书中应
当载明授权范围。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
会、公司工会或职工代表会议应当予以撤换。
   第十七条     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监事会会议时,可书面委托
其他监事代为行使表决权。
   第十八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九条     每位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任何一位监事所提
议案,监事会均应予以审议。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
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
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
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
权。
   第二十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的决议及临时会议的决议均为
监事会会议决议,均应当由半数以上监事会成员表决通过。
   第二十一条      对公司经营管理提出建议或要求董事会、经
理层给予答复的决议事项,监事会应安排监事专项负责与董事会、
总经理沟通落实决议事项,并就决议事项的执行结果向监事会作
出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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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和监事应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会议录音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二十四条   决议公告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以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决议的执行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
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记录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作会议记录,由会议主持人指定
人员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
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
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
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
会议记录的内容。
    会议记录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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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
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具体工作部门应当参
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监事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发言
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作为公司档案,由
董事会秘书处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具体工作部门应妥善保管监事会有关文
件资料并将其整理成册,以供备查。


                第六章    监事会的办事机构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下设具体工作部门,其职能如下:
    (一)负责监事的工作联络、信息沟通,组织调查研究,组
织培训,处理监事会的日常事务;
    (二)负责监事会文件、资料、档案的管理等工作;
    (三)负责监事会定期会议或临时会议的通知、记录、文件
准备、会务安排等工作;
    (四)组织起草监事会工作报告;
    (五)协调监事会与社会专业组织、中介机构的工作联系;
    (六)负责收集股东、职工代表以及有关方面的意见;
    (七)完成监事会主席交办的有关事项。


                     第七章   监事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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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监事会费用包括监事行使职权的费用和监事会具
体工作部门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费用纳入公司预算管理,主要用于调研、
文印、会议、培训、邀请相关机构和专业人士、聘请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中介机构等,有关费用报销应当符合公司
的财务制度。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未作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依照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股票上市地的上市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如本规则与公司《章程》、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的上市规则不一致时,以后者为
准。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实
际情况,对本规则进行修改并经股东大会批准。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订,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
生效。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由股东大会授权监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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