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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隅集团:北京金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附件的公告2023-08-25  

                                         北京金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附件的公告


     证券代码:601992                 证券简称:金隅集团                编号: 临 2023-034



                     北京金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附件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金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金
隅集团”)于 2023 年 8 月 24 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以及
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
附件的议案以及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拟修订公司《章
程》及其附件。现在将情况公告如下:
       为进一步提升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结合证券监管法律法规及其
他规范性文件修改、废止以及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
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金隅集团股份有限公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金隅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合法权     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合法权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     《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
      《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     《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
1
      市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     市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
      《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以下简称     《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以下简称
      《必备条款》)、《关于到香港上市公司对公     《必备条款》)、《关于到香港上市公司对公
      司章程作补充修改的意见的函》(以下简称《证   司章程作补充修改的意见的函》(以下简称《证
      监海函》)、《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下简     监海函》)、《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下简
      称《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     称《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
      程。                                         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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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号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特别规定》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特别规定》
     以及中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股份      以及中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股份
2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                                          ……
         第四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北三环东         第四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北三环东
     路 36 号                                      路 36 号
3        电话号码:+86 010 66411587                    电话号码:+86 010 664177061587
         传真号码:+86 010 66412028                    传真号码:+86 010 664108892028
         邮政编码:100013                              邮政编码:100013
         第七条 本章程由公司股东大会的特别决           第七条 本章程由公司股东大会的特别决
     议通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自公司人民币      议通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自公司人民币
     普通股(以下简称 A 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普通股(以下简称 A 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4
     市之日起生效,并取代公司原在工商行政管理      市之日起生效,并取代公司原在工商行政管理
     机关登记的章程。                              机关登记的章程。
         ……                                          ……

                             第三章“股份、股份转让和注册资本”

         第十四条 公司在任何时候均设置普通股,         第十四条 公司在任何时候均设置普通股,
     公司发行的普通股包括内资股和外资股股份。      公司发行的普通股包括内资股和外资股股份。
5    公司根据需要,经国务院授权的公司审批部门      公司根据需要,经国务院授权的公司审批部门
     批准,可以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设      批准,可以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设
     置其他种类的股份。                            置其他种类的股份。
                                                       第十六条 经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注册或
                                                   者备案批准,公司可以向境内投资人和境外投
                                                   资人发行股票。
         第十六条 经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批准,公         前款所称境外投资人是指认购公司发行股
     司可以向境内投资人和境外投资人发行股票。      份的外国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投资人;
         前款所称境外投资人是指认购公司发行股      境内投资人是指认购公司发行股份的,除前述
6
     份的外国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投资人;      地区以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投资人。
     境内投资人是指认购公司发行股份的,除前述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
     地区以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投资人。        的原则, 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
                                                   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
                                                   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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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号
         第十七条 ……                                    第十七条 ……
         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公司内             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公司内
     资股股东可将其持有的股份转让给境外投资        资股股东可将其持有的股份转让给境外投资
     人,并在境外上市交易。所转让的股份在境外      人,并在境外上市交易。所转让的股份在境外
7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还应当遵守境外证券市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还应当遵守境外证券市
     场的监管程序、规定和要求。所转让的股份在      场的监管程序、规定和要求。所转让的股份在
     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情形,不需要召开      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情形,不需要召开
     类别股东会表决。                              类别股东会表决。
         ……                                             ……
                                                          第十九条 ……
         第十九条 ……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公司发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公司发
                                                   起人股东北京金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现更名
     起人股东北京金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现更名
                                                   为北京金隅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将其
8    为北京金隅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将其
                                                   持有公司的全部国有股份共计 4,797,357,572 股
     持有公司的全部国有股份共计 4,797,357,572 股
                                                   无偿划转至北京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现更
     无偿划转至北京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现公
                                                   名为北京国有资本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现公
     司股权结构变更如下:
                                                   司股权结构变更如下:

         第二十条 经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批准的
     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和内资股的计划,公
     司董事会可以作出分别发行的实施安排。
9                                                  删除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分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
     股和内资股的计划,可以自国务院证券主管机
     构批准之日起十五个月内分别实施。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发行计划确定的股份
     总数内,分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和内资股的,
10   应当分别一次募足;有特殊情况不能一次募足      删除
     的,经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批准,也可以分次
     发行。
         第二十四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
11   外,公司股份可以自由转让,并不附带任何留      删除
     置权。
                                  第四章“减资和购回股份”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经本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经本
                                                   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报国家有关主管机构批
12   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报国家有关主管机构批
                                                   准,购回其发行在外的股份公司不得收购本公
     准,购回其发行在外的股份:
                                                   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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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号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
            第二十七条 公司经国家有关主管机构批
                                                    和公司上市地监管机构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准购回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经国家有关主管机构批准购回股份,可以下列
            (一)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
                                                    方式之一进行:
     要约;
                                                           (一)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
            (二)在证券交易所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
13                                                  要约;
     回;
                                                           (二)在证券交易所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
            (三)在证券交易所外以协议方式购回;
                                                    回;
            (四)法律、行政法规许可和国务院证券
                                                           (三)在证券交易所外以协议方式购回;
     主管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
                                                           (四)法律、行政法规许可和国务院证券
            ……
                                                    主管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证券交易所外以协议
     方式购回股份时,应当事先经股东大会按本章
     程的规定批准。经股东大会以同一方式事先批
     准,公司可以解除或者改变经前述方式已订立
     的合同,或者放弃其合同中的任何权利。
            前款所称购回股份的合同,包括(但不限
     于)同意承担购回股份义务和取得购回股份权
14                                                  删除
     利的协议。
            公司不得转让购回其股份的合同或者合同
     中规定的任何权利。
            就公司有权购回可赎回股份而言,如非经
     市场或以招标方式购回,其价格不得超过某一
     最高价格限定,如以招标方式购回,则向全体
     股东一视同仁提出招标建议。
                                                           第二十六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15   无
                                                    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
                                                    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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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金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附件的公告

序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号
            第三十条 除非公司已经进入清算阶段,公
     司购回其发行在外的股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公司以面值价格购回股份的,其款项应
     当从公司的可分配利润账面余额、为购回旧股
     而发行的新股所得中减除;
     (二) 公司以高于面值价格购回股份的,相当
     于面值的部分从公司的可分配利润账面余额、
     为购回旧股而发行的新股所得中减除;高出面
     值的部分,按照下述办法办理:
            1.购回的股份是以面值价格发行的,从公
     司的可分配利润账面余额中减除;
            2.购回的股份是以高于面值的价格发行
     的,从公司的可分配利润账面余额、为购回旧
16   股而发行的新股所得中减除;但是从发行新股       删除
     所得中减除的金额,不得超过购回的旧股发行
     时所得的溢价总额,也不得超过购回时公司溢
     价账户(或资本公积金账户)上的金额(包括
     发行新股的溢价金额);
            (三) 公司为下列用途所支付的款项,应
     当从公司的可分配利润中支出:
        1.取得购回其股份的购回权;
        2.变更购回其股份的合同;
        3.解除其在购回合同中的义务。
     (四) 被注销股份的票面总值根据有关规定从
     公司的注册资本中核减后,从可分配的利润中
     减除的用于购回股份面值部分的金额,应当计
     入公司的溢价账户(或资本公积金账户)中。
                               原第五章“购买公司股份的财务资助”
17   本章删除
                                    第五章“股票和股东名册”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票采用记名式。公司股          第二十七条 公司股票采用记名式。公司股
     票应当载明的事项:                             票应当载明的事项:
            (一)公司名称;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登记成立的日期;                     (二)公司登记成立的日期;
18          (三)股份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           (三)股份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
     数;                                           数;
            (四)股票的编号;                             (四)股票的编号;
            (五)《公司法》《特别规定》以及公司           (五)《公司法》《特别规定》以及公司
     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要求载明的其他事项。       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要求载明的其他事项。




                                                5
                                        北京金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附件的公告

序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号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外资股股票由董事长
                                                  签署。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要求公司其
         第三十五条 股票由董事长签署。公司股票    他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的,还应当由其他有关高
     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要求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级管理人员签署。外资股股票经加盖公司印章
     签署的,还应当由其他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签署。 或者以印刷形式加盖印章后生效。在外资股股
19   股票经加盖公司印章或者以印刷形式加盖印章     票上加盖公司印章,应当有董事会的授权。公
     后生效。在股票上加盖公司印章,应当有董事     司董事长或者其他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在外资股
     会的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者其他有关高级管理     股票上的签字也可以采取印刷形式。
     人员在股票上的签字也可以采取印刷形式。           若公司股票采取无纸化发行和交易,则应
                                                  当适用该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监管机构的相关
                                                  规定。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
                                                  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
     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     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
20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外,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间限制。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                                     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证券。
                                                      ……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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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号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设立股东名册,登记
                                                     以下事项:
                                                            (一)各股东的姓名(名称)、地址(住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设立股东名册,登记
                                                     所)、职业或性质;
     以下事项:
                                                            (二)各股东所持股份的类别及其数量;
            (一)各股东的姓名(名称)、地址(住
                                                            (三)各股东所持股份已付或者应付的款
     所)、职业或性质;
                                                     项;
            (二)各股东所持股份的类别及其数量;
                                                            (四)各股东所持股份的编号;
            (三)各股东所持股份已付或者应付的款
                                                            (五)各股东登记为股东的日期;
     项;
                                                            (六)各股东终止为股东的日期。
            (四)各股东所持股份的编号;
                                                            股东名册为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
            (五)各股东登记为股东的日期;
21                                                   证据;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六)各股东终止为股东的日期。
                                                            在遵守公司章程及其他适用规定的前提
            股东名册为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
                                                     下,公司股份一经转让,股份转让文件上的姓
     证据;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名(名称)将作为该等股份的持有人,列入股
            在遵守公司章程及其他适用规定的前提
                                                     东名册内。
     下,公司股份一经转让,股份转让文件上的姓
                                                            股票的转让和转移,须登记在股东名册内。
     名(名称)将作为该等股份的持有人,列入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
     东名册内。
                                                     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
            股票的转让和转移,须登记在股东名册内。
                                                     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
            ……
                                                     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
                                                     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可以依据国务院证券主
                                                     管机构与境外证券监管机构达成的谅解、协议,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可以依据国务院证券主
                                                     将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名册正本存放在境外,
     管机构与境外证券监管机构达成的谅解、协议,
                                                     并委托境外代理机构管理。H 股股东名册正本
     将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名册正本存放在境外,
                                                     的存放地为香港,H 股股东名册必须可供股东
     并委托境外代理机构管理。H 股股东名册正本
                                                     查阅,但可容许公司按与《公司条例》(香港
     的存放地为香港。
                                                     法例第 622 章)第 632 条等同的条款暂停办理
22          公司应当将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名册的副
                                                     股东登记手续。
     本备置于公司住所;受委托的境外代理机构应
                                                            公司应当将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名册的副
     当随时保证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名册正、副本
                                                     本备置于公司住所;受委托的境外代理机构应
     的一致性。
                                                     当随时保证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名册正、副本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名册正、副本的记载
                                                     的一致性。
     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名册正、副本的记载不一
                                                     致时,以正本为准。
            第四十一条 股东名册的各部分应当互不             第三十四条 股东名册的各部分应当互不
     重叠。在股东名册某一部分注册的股份的转让, 重叠。在股东名册某一部分注册的股份的转让,
     在该股份注册存续期间不得注册到股东名册的        在该股份注册存续期间不得注册到股东名册的
23
     其他部分。                                      其他部分。
            股东名册各部分的更改或者更正,应当根            股东名册各部分的更改或者更正,应当根
     据股东名册各部分存放地的法律进行。              据股东名册各部分存放地的法律进行。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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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号
            第四十六条 任何人对股东名册持有异议
     而要求将其姓名(名称)登记在股东名册上,
24   或者要求将其姓名(名称)从股东名册中删除     删除
     的,均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更正股东名
     册。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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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号
            第四十七条 任何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股             第三十九条 任何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股
     东或者任何要求将其姓名(名称)登记在股东        东或者任何要求将其姓名(名称)登记在股东
     名册上的人,如果其股票(即原股票)遗失,        名册上的人,如果其股票(即原股票)遗失,
     可以向公司申请就该股份(即有关股份)补发        可以向公司申请就该股份(即有关股份)补发
     新股票。                                        新股票。
            A 股股东遗失股票,申请补发的,依照《公          A 股股东遗失股票,申请补发的,依照《公
     司法》相关规定处理。                            司法》相关规定处理。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遗失股票,申请补发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遗失股票,申请补发
     的,可以依照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名册正本存        的,可以依照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名册正本存
     放地的法律、证券交易场所规则或者其他有关        放地的法律、证券交易场所规则或者其他有关
     规定处理。                                      规定处理。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遗失股票申请补发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遗失股票申请补发
     的,其股票的补发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的,其股票的补发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申请人应当用公司指定的标准格式            (一)申请人应当用公司指定的标准格式
     提出申请并附上公证书或者法定声明文件。公        提出申请并附上公证书或者法定声明文件。公
     证书或者法定声明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        证书或者法定声明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
     申请的理由、股票遗失的情形及证据,以及无        申请的理由、股票遗失的情形及证据,以及无
     其他任何人可就有关股份要求登记为股东的声        其他任何人可就有关股份要求登记为股东的声
     明。                                            明。
            (二)公司决定补发新股票之前,没有收            (二)公司决定补发新股票之前,没有收
     到申请人以外的任何人对该股份要求登记为股        到申请人以外的任何人对该股份要求登记为股
     东的声明。                                      东的声明。
25          (三)公司决定向申请人补发新股票,应            (三)公司决定向申请人补发新股票,应
     当在董事会指定的报刊上刊登准备补发新股票        当在董事会指定的报刊上刊登准备补发新股票
     的公告;公告期间为九十日,每三十日至少重        的公告;公告期间为九十日,每三十日至少重
     复刊登一次。                                    复刊登一次。
            (四)公司在刊登准备补发新股票的公告            (四)公司在刊登准备补发新股票的公告
     之前,应当向其挂牌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提交一        之前,应当向其挂牌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提交一
     份拟刊登的公告副本,收到该证券交易所的回        份拟刊登的公告副本,收到该证券交易所的回
     复,确认已在证券交易所内展示该公告后,即        复,确认已在证券交易所内展示该公告后,即
     可刊登。公告在证券交易所内展示的期间为九        可刊登。公告在证券交易所内展示的期间为九
     十日。                                          十日。
            如果补发股票的申请未得到有关股份的登            如果补发股票的申请未得到有关股份的登
     记在册股东的同意,公司应当将拟刊登的公告        记在册股东的同意,公司应当将拟刊登的公告
     的复印件邮寄给该股东。                          的复印件邮寄给该股东。
            (五)本条(三)、(四)项所规定的公            (五)本条(三)、(四)项所规定的公
     告、展示的九十日期限届满,如公司未收到任        告、展示的九十日期限届满,如公司未收到任
     何人对补发股票的异议,即可以根据申请人的        何人对补发股票的异议,即可以根据申请人的
     申请补发新股票。                                申请补发新股票。
            (六)公司根据本条规定补发新股票时,            (六)公司根据本条规定补发新股票时,
     应当立即注销原股票,并将此注销和补发事项        应当立即注销原股票,并将此注销和补发事项
     登记在股东名册上。                              登记在股东名册上。
            (七)公司为注销原股票和补发新股票的            (七)公司为注销原股票和补发新股票的
     全部费用,均由申请人负担。在申请人未提供9       全部费用,均由申请人负担。在申请人未提供
     合理的担保之前,公司有权拒绝采取任何行动。 合理的担保之前,公司有权拒绝采取任何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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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号
         第四十八条 公司根据本章程的规定补发
     新股票后,获得前述新股票的善意购买者或者
26   其后登记为该股份的所有者的股东(如属善意    删除
     购买者),其姓名(名称)均不得从股东名册
     中删除。
                                 第六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十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
     并且其姓名(名称)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人。    份并且其姓名(名称)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人。
         股东按其持有股份的种类和份额享有权             股东按其持有股份的种类和份额享有权
     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    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
     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公司各类别股东    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公司各类别股东
     在以股利或其他形式所作的任何分派中享有同    在以股利或其他形式所作的任何分派中享有同
27   等权利。                                    等权利。
         法人作为公司股东时,应由法定代表人或           法人作为公司股东时,应由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代表其行使权利。          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代表其行使权利。
         公司不得只因任何直接或间接拥有权益的           公司不得只因任何直接或间接拥有权益的
     人士并未向公司披露其权益而行使任何权力以    人士并未向公司披露其权益而行使任何权力以
     冻结或以其他方式损害其所持任何股份附有的    冻结或以其他方式损害其所持任何股份附有的
     权利。                                      权利。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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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号
                                                              第四十二条 公司普通股股东享有下列权
            第五十一条 公司普通股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
     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领取股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领取股利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在股东大会上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          发言,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业务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
            (三)对公司的业务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       理,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理,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
            (五)依照本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包括: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依照本章程
            1.在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本章程;             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
            2.在缴付了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              1.在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本章程;
            (1)所有股东的名册;                             2.在缴付了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
            (2)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1)所有股东的名册;
     管理人员的个人资料,包括:                               (2)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28          (a)现在及以前的姓名、别名;              管理人员的个人资料,包括:
            (b)主要地址(住所);                           (a)现在及以前的姓名、别名;
            (c)国籍;                                       (b)主要地址(住所);
            (d)专职及其他全部兼职的职业、职务;             (c)国籍;
            (e)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号码。                       (d)专职及其他全部兼职的职业、职务;
            (3)公司股本状况;                               (e)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号码。
            (4)自上一会计年度以来公司购回自己每             (3)公司股本状况;
     一类别股份的票面总值、数量、最高价和最低                 (4)自上一会计年度以来公司购回自己每
     价,以及公司为此支付的全部费用的报告;            一类别股份的票面总值、数量、最高价和最低
            (5)股东会议的会议记录、董事会及监事      价,以及公司为此支付的全部费用的报告;
     会会议决议;                                             (5)股东会议的会议记录、董事会及监事
            (6)公司债券存根;                        会会议决议;
            (7)已公告披露的财务报告;                       (6)公司债券存根;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              (7)已公告披露的财务报告;
     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所赋予的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其他权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所赋予的其他
                                                       权利。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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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号
            第五十六条 公司普通股股东承担下列义             第四十七条 公司普通股股东承担下列义
     务:                                            务:
            (一)遵守本章程;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二)依其所认购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金;                                            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
     退股;                                          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29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
     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        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
     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        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
     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        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
     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        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                                  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
     承担的其他义务。                                承担的其他义务。
            股东除了股份的认购人在认购时所同意的            股东除了股份的认购人在认购时所同意的
     条件外,不承担其后追加任何股本的责任。          条件外,不承担其后追加任何股本的责任。
                                           第七章 股东大会
            第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
     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30   补亏损方案;                                    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决议;                                          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发行债券、发行任何种类股            (十)对公司发行债券、发行任何种类股
     票、认股证和其他类似证券作出决议;              票、认股证和其他类似证券作出决议;公司年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或者不再续聘     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
     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项授权在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且受限于相关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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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号
     事项;                                         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
            (十四)对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或者不再续聘
     须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事项作出决议;       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 A 股募集资金用途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十七)审议单独或合计持有代表公司有    事项;
     表决权的股份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的提案;                (十四)对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须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事项作出决议;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其他事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 A 股募集资金用途
     项;                                           事项;
            (十九)股东大会可以授权或委托董事会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办理其授权或委托办理的事项。                   划;
            对于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应当由           (十七)审议单独或合计持有代表公司有
     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必须由股东大会对该等       表决权的股份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的提案;
     事项进行审议,以保障公司股东对该等事项的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决策权。在必要、合理的情况下,对于与所决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其他事
     议事项有关的、无法在股东大会的会议上立即       项;
     作出决定的具体相关事项,股东大会可以授权              (十九)股东大会可以授权或委托董事会
     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的范围内作出决定。         办理其授权或委托办理的事项。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如所授权的事           对于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应当由
     项属于普通决议事项,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必须由股东大会对该等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事项进行审议,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
     如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以保障公司股东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对该等事项的决策权。在必要、合理的情况下,
     以上通过。授权的内容应明确、具体。             对于与所决议事项有关的、无法在股东大会的
                                                    会议上立即作出决定的具体相关事项,股东大
                                                    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的范围内作
                                                    出决定。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如所授权的事
                                                    项属于普通决议事项,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如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授权的内容应明确、具体。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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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号
            第六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第五十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
     计算原则,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计算原则,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三)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           (三)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       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1   担保;                                         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
     计算原则,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计算原则,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担保;                                         担保;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
     提供的担保;                                   提供的担保;
            (六)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六)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 10%的担保;                               资产 10%的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的担保。                                     供的担保。
            第六十五条 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
     时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股东年       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年
32   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       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会计年
     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                                           ……
            第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会议,          第五十八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会议,
     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       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
     会议召开二十个营业日前以书面形式或本章程       会议召开二十一个营业日前以书面形式或本章
     规定的其他形式通知各股东;召开临时股东大       程规定的其他形式通知各股东;召开临时股东
     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个营业日或十五日(以       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个营业日或十五日(以
33   较长者为准)前以书面形式或本章程规定的其       较长者为准)前以书面形式或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形式通知各股东。                             他形式通知各股东。
            计算发出通知的时间,不应包括开会日及           计算发出通知的时间,不应包括开会日及
     发出通知日。                                   发出通知日。
            营业日指香港联交所开市进行证券买卖的           营业日指香港联交所开市进行证券买卖的
     日子。                                         日子。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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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号
                                                       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议的通知应当符合下
         第七十条 股东会议的通知应当符合下列       列要求:
     要求:                                            (一)以书面形式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
         (一)以书面形式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      式作出;
     式作出;                                          (二)指定会议的地点、日期和时间;
         (二)指定会议的地点、日期和时间;            (三)说明会议将讨论的事项;
         (三)说明会议将讨论的事项;                  (四)向股东提供为使股东对将讨论的事
         (四)向股东提供为使股东对将讨论的事      项作出明智决定所需要的资料及解释;此原则
     项作出明智决定所需要的资料及解释;此原则      包括(但不限于)在公司提出合并、购回股份、
     包括(但不限于)在公司提出合并、购回股份、 股本重组或者其他改组时,应当提供拟议中的
     股本重组或者其他改组时,应当提供拟议中的      交易的具体条件和合同(如果有的话),并对
     交易的具体条件和合同(如果有的话),并对      其起因和后果作出认真的解释;
     其起因和后果作出认真的解释;                      (五)如任何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
         (五)如任何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与将讨论的事项有重要利害关
     高级管理人员与将讨论的事项有重要利害关        系,应当披露其利害关系的性质和程度;如果
     系,应当披露其利害关系的性质和程度;如果      将讨论的事项对该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
34
     将讨论的事项对该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股东的影响有别于对其他同
     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股东的影响有别于对其他同      类别股东的影响,则应当说明其区别;
     类别股东的影响,则应当说明其区别;                (六)载有任何拟在会议上提议通过的特
         (六)载有任何拟在会议上提议通过的特      别决议的全文;
     别决议的全文;                                    (四)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
         (七)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      权出席股东大会,有权出席和表决的股东有权
     权出席股东大会,有权出席和表决的股东有权      委任一位或者一位以上的股东代理人代为出席
     委任一位或者一位以上的股东代理人代为出席      和表决,而该股东代理人不必为股东;
     和表决,而该股东代理人不必为股东;                (五)载明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
         (八)载明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      登记日;
     登记日;                                          (六)载明会议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
         (九)载明会议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      间和地点;
     间和地点;及                                      (七)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
         (十)载明会务常设联系人的姓名及电话      程序;及
     号码。                                            (八)载明会务常设联系人的姓名及电话
                                                   号码。
         第七十二条 ……                               第六十三条 ……
         对 A 股股东,股东大会通知也可以用公告         对 A 股股东,股东大会通知也可以用公告
     方式进行。该等公告应当于本章程第六十七关      方式进行。该等公告应当于本章程第六十七第
35   于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期限要求的期间内,在      五十八条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期限要求的
     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指定的一家或多家报刊上      期间内,在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中国证监会指
     刊登,一经公告,视为所有 A 股股东已收到有     定的一家或多家报刊上刊登,一经公告,视为
     关股东会议的通知。                            所有 A 股股东已收到有关股东会议的通知。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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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号
         第七十五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           第六十六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
     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      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
     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行使表决权。任何      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行使表决权。任何
     有权出席股东会议并有权表决的股东,有权委      有权出席股东会议并有权表决的股东,有权委
     任一人或者数人(该人可以不是股东)作为其      任一人或者数人(该人可以不是股东)作为其
     股东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该股东代理人      股东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该股东代理人
     依照该股东的委托,可以行使下列权利:          依照该股东的委托,可以行使下列权利:
         (一)该股东在股东大会上的发言权;            (一)该股东在股东大会上的发言权;
         (二)自行或者与他人共同要求以投票方          (二)自行或者与他人共同要求以投票方
     式表决;                                      式表决;
         (三)除非依据适用的证券上市规则或其          (三)除非依据适用的证券上市规则或其
36   他证券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以举手或者投票      他证券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以举手或者投票
     方式行使表决权,但是委任的股东代理人超过      方式行使表决权,但是委任的股东代理人超过
     一人时,该等股东代理人只能以投票方式行使      一人时,该等股东代理人只能以投票方式行使
     表决权。                                      表决权。
         如该股东为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人),          如该股东为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人),
     该股东可以授权其认为合适的一个或以上人士      该股东可以授权其认为合适的一个或以上人士
     在任何股东大会或任何类别股东会议上担任其      在任何股东大会或任何类别股东会议上担任其
     代表;但是,如果一名以上的人士获得授权,      代表;但是,如果一名以上的人士获得授权,
     则授权书应载明每名该等人士经此授权所涉及      则授权书应载明每名该等人士经此授权所涉及
     的股份数目和种类。经此授权的人士可以代表      的股份数目和种类。经此授权的人士可以代表
     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人)行使权利,如同该      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人)行使权利,如同该
     人士是公司的个人股东。                        人士是公司的个人股东。
         第七十七条 表决代理委托书至少应当在           第六十八条 表决代理委托书至少应当在
     该委托书委托表决的有关会议召开前二十四小      该委托书委托表决的有关会议召开前二十四小
     时,或者在指定表决时间前二十四小时,备置      时,或者在指定表决时间前二十四小时,备置
     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      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
     地方。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      地方。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
     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        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
37
     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      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
     和表决代理委托书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      和表决代理委托书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
     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          委托人为法人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
     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      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
     公司的股东会议。                              公司的股东会议。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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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号
                                                           第六十九条 任何由公司董事会发给股东
                                                    用于任命股东代理人的委托书的格式,应当让
                                                    股东自由选择指示股东代理人投赞成票、反对
                                                    票或弃权票,并就会议每项议题所要作出表决
                                                    的事项分别作出指示。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
            第七十八条 任何由公司董事会发给股东     东不作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
     用于任命股东代理人的委托书的格式,应当让       思表决。
     股东自由选择指示股东代理人投赞成票、反对              公司有权要求代表股东出席股东大会的代
     票或弃权票,并就会议每项议题所要作出表决       理人出示其身份证明。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事项分别作出指示。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
     东不作指示,股东代理人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       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
     决。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
38
            公司有权要求代表股东出席股东大会的代    东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
     理人出示其身份证明。                           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法人股东如果委派其代表出席会议,公司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
     有权要求该代表出示身份证明和该法人股东的       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
     董事会或者其他权力机构委派该代表的,经过       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
     公证证实的决议或授权书副本(认可结算所或        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
     其代理人除外)。                                托书。
                                                           法人股东如果委派其代表出席会议(视为
                                                    亲自出席),公司有权要求该代表出示身份证
                                                    明和该法人股东的董事会或者其他权力机构委
                                                    派该代表的,经过公证证实的决议或授权书副
                                                    本(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人除外)。
            第七十九条 表决前委托人已经去世、丧失
     行为能力、撤回委任、撤回签署委任的授权或
39   者有关股份已被转让的,只要公司在有关会议       删除
     开始前没有收到该等事项的书面通知,由股东
     代理人依委托书所作出的表决仍然有效。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
     和特别决议。                                   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       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40
     半数通过。                                     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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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号
            第九十二条 除非下列人员在宣布举手表
     决以前或者以后,要求以书面投票方式表决,
     股东大会以举手方式进行表决:
            (一)会议主席;
            (二)至少两名有表决权的股东或者有表
     决权的股东的代理人;
            (三)单独或者合并计算持有在该会议上
     有表决权的股份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
41                                                   删除
     的一个或者若干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除非有人按照前述规定提出以投票方式表
     决,会议主席根据举手表决的结果,宣布提议
     通过情况,并将此记载在会议记录中,作为最
     终的依据,无须证明该会议通过的决议中支持
     或者反对的票数或者其比例。
            以投票方式表决的要求可以由提出者撤
     回。
            第九十三条 如果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的
     事项是选举主席或者中止会议,则应当立即进
     行投票表决;其他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的事项,
42                                                   删除
     由主席决定何时举行投票,会议可以继续进行,
     讨论其他事项。投票结果仍被视为在该会议上
     所通过的决议。
            第九十五条 在投票表决时,有两票或者两
43   票以上的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删除
     不必把所有表决权全部投赞成票或者反对票。
            第九十六条 当反对和赞成票相等时,无论
44                                                   删除
     是举手还是投票表决,会议主席有权多投一票。
            第一百〇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的普             第九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的普通决
     通决议通过:                                    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订的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            (二)董事会拟订的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
     弥补方案;                                      弥补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选举、罢免,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选举、罢免,
45
     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决算报告;                    (四)公司年度预、决算报告;
            (五)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及                      (五)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
     的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        的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
     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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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号
            第一百〇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第九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
     别决议通过:                                  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减股本和发行任何种类股          (一)公司增、减股本和发行任何种类股
     票、认股证和其他类似证券;                    票、认股证和其他类似证券;
            (二)发行公司债券;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
     变更公司形式;                                变更公司形式;
            (四)本章程的修改;                          (四)本章程的修改;
46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30%的;
            (六)股权激励计划;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规定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认为会对公司产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认为会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项。                                          项。
            第一百〇七条 股东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           第九十三条 股东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会或者类别股东会议,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或者类别股东会议,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          (一)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      上股份(以每股股份一票为基准)的股东,可
     式内容的书面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      以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要
     大会或者类别股东会议,并阐明会议的议题。      求,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或者类别股
     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      东会议,并阐明会议的议题。董事会在收到前
47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类别股东会议      述书面要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时股东大会或者类别股东会议的书面反馈意
     会或者类别股东会议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      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类别股
     后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或者类别股东会议      东会议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五日内发出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召开股东大会或者类别股东会议的通知。通知
     关股东的同意。前述持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      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求日计算。                                    前述持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                                          ……


            第一百一十四条 会议主席负责决定股东
48   大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其决定为终局决定,并      删除
     应当在会上宣布和载入会议记录。


            第一百一十五条 会议主席如果对提交表
     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
     行点算;如果会议主席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
49                                                 删除
     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席宣布结果有
     异议的,有权在宣布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席应当即时进行点票。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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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号

         第一百一十六条 股东大会如果进行点票,            第一百条 股东大会如果进行点票,点票结
     点票结果应当记入会议记录。                    果应当记入会议记录。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会议主席、出席会议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会议主席、出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      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
50
     签名。会议记录连同出席股东的签名簿及代理      签名。会议记录连同出席股东的签名簿及代理
     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      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
     效资料,应当在公司住所保存,保存期限至少      效资料,应当在公司住所保存,保存期限至少
     十年。                                        十年。

         第一百一十八条 股东可以在公司办公时
     间免费查阅会议记录复印件。任何股东向公司
51                                                 删除
     索取有关会议记录的复印件,公司应当在收到
     合理费用后七日内把复印件送出。

                            原第九章“类别股东表决的特别程序”

52   本章删除
                                      第九章“董事会”
         第一百四十条 董事候选人以提案方式提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候选人以提案方式
     交公司股东大会。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除独立(非执行)董事之外的其他董事候             除独立(非执行)董事之外的其他董事候
     选人由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选人由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3%以上的股东提名,       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3%以上的股东提名,由
     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53       有关提名董事候选人的意图以及候选人愿             有关提名董事候选人的意图以及候选人愿
     意接受提名的书面通知,应当不早于股东大会      意接受提名的书面通知,应当不早于股东大会
     会议通告派发后当日及不迟于会议举行日期之      会议通告派发后当日及不迟于会议举行日期之
     前七天发给公司。有关之提名及接受提名期限      前七天发给公司。有关之提名及接受提名期限
     应不少于七天。                                应不少于七天。
         公司将在会议通知公告中全面披露拟选任             公司将在会议通知公告中全面披露拟选任
     董事的简历、选任理由及候选人对提名的态度。 董事的简历、选任理由及候选人对提名的态度。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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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号
         第一百四十七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行使下列职权:                              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
     报告工作;                                  报告工作;
         ……                                           ……
         (二十)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的           (二十)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的
     交易所的上市规则所规定的及股东大会和本章    交易所的上市规则所规定的及股东大会和本章
54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作出前款决议事项,除第(六)、           董事会作出前款决议事项,除第(六)、
     (八)、(十五)项必须由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八)、(十五)项必须由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二以上表决同意外,其余可以由全体董事的过    二以上表决同意外,其余可以应当由全体董事
     半数表决同意(其中第(九)项必须由出席会    的过半数表决同意(其中第(九)项必须由出
     议的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董事会应    席会议的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董事
     遵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及股东决议    会应遵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及股东
     履行职责。                                  决议履行职责。
         第一百五十二条 董事会在处置固定资产
     时,如拟处置固定资产的预期价值,与此项处
     置建议前四个月内已处置了的固定资产所得到
     的价值的总和,超过股东大会最近审议的资产
     负债表所显示的固定资产价值的百分之三十
     三,则董事会在未经股东大会批准前不得处置
55                                               删除
     或者同意处置该固定资产。
         本条所指对固定资产的处置,包括转让某
     些资产权益的行为,但不包括以固定资产提供
     担保的行为。
         公司处置固定资产进行的交易的有效性,
     不因违反本条第一款而受影响。
         第一百五十五条 董事会及临时董事会会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及临时董事会会
     议召开的通知方式为:将盖有董事会印章的书    议召开的通知方式为:将盖有董事会印章的书
     面通知以专人、电子邮件或传真的方式送达全    面通知以专人、电子邮件或传真的方式送达全
     体董事、监事和总经理,以电子邮件和传真方    体董事、监事和总经理,以电子邮件和传真方
56   式送达的应当通过电话确认并作记录;通知时    式送达的应当通过电话确认并作记录;通知时
     限为:董事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之前十四    限为:董事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之前十四
     日发出通知,临时董事会会议不受通知时间的    日发出通知,临时董事会会议不受通知时间的
     限制,但亦应给予全体董事、监事和总经理合    限制,但亦应给予全体董事、监事和总经理合
     理通知。                                    理通知。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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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号
         第一百五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
     数董事(包括依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      数董事(包括依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
     受委托出席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受委托出席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决议,           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决议,
57
     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      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
     半数通过。当反对票和赞成票相等时,董事长      半数通过。当反对票和赞成票相等时,董事长
     有权多投一票。                                有权多投一票。
         ……                                             ……
                                        第十二章 监事会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会由七名监事组成,
         第一百七十七条 监事会由七名监事组成,
                                                   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监事
     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监事
                                                   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监事会设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的任免,
         监事会设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的任免,
                                                   应当经过半数三分之二以上监事会成员表决通
58   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会成员表决通过。
                                                   过。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
     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
                                                   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
     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八十二条 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            第一百五十六条 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
     监事有权要求监事会主席召开临时监事会。每      监事有权要求监事会主席召开临时监事会。每
     次监事会会议召开之前十日由工作人员将盖有      次监事会会议召开之前十日由工作人员将盖有
     监事会印章的会议通知以专人直接送达、邮递、 监事会印章的会议通知以专人直接送达、邮递、
     传真、电子邮件或电话的方式提交全体监事,      传真、电子邮件或电话的方式提交全体监事,
     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作记      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作记
     录,通知应包括:会议日期和地点、会议期限、 录,通知应包括:会议日期和地点、会议期限、
     会议议题及发出通知的日期。                    会议议题及发出通知的日期。
59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半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监
     席方可举行。监事会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
     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会议,应当由      表决,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会议,
     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      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可
     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会,委托书中应当      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会,委托书
     载明授权范围。                                中应当载明授权范围。
         监事会定期会议的决议及临时会议的决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的决议及临时会议的决议
     均为监事会会议决议,均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      均为监事会会议决议,均应当由半数三分之二
     监事会成员表决通过。                          以上监事会成员表决通过。
         第一百八十四条 监事会实行监事会决议
     执行记录制度。凡监事会决议均应指定监事执
60                                                 删除
     行或监督执行。被指定的监事应将监事会决议
     执行情况记录并将执行结果报监事会。
                第十三章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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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号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代表公司的行为对善意第三人的有
61                                                         删除
     效性,不因其在任职、选举或者资格上有任何
     不合规行为而受影响。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必须遵守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必须遵守       诚信原则,不应当置自己于自身的利益与承担
     诚信原则,不应当置自己于自身的利益与承担       的义务可能发生冲突的处境。此原则包括(但
     的义务可能发生冲突的处境。此原则包括(但       不限于)履行下列义务:
     不限于)履行下列义务:                                (一)真诚地以公司最大利益为出发点行
            (一)真诚地以公司最大利益为出发点行    事;
     事;                                                  ……
            ……                                           (十)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
            (十)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 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
     不得以任何形式与公司竞争;                     务,不得以任何形式与公司竞争;
            (十一)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           (十一)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
     金借贷给他人,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       金借贷给他人,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
     或者以其他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不得以公司资       或者以其他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不得以公司资
62
     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         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
     保;                                           保;
            (十二)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十二)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益;
            (十三)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           (十三)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未经股
     意,不得泄露其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公       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泄露其在任
     司的机密信息;除非以公司利益为目的,亦不       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公司的机密信息;除非
     得利用该信息;但是,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向       以公司利益为目的,亦不得利用该信息;但是,
     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机构披露该信息:           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
            1.法律有规定;                          机构披露该信息:
            2.公众利益有要求;                             1.法律有规定;
            3.该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2.公众利益有要求;
     人员本身的利益有要求。                                3.该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本身的利益有要求。
                                 第十四章 财务会计制度与利润分配
            第二百〇八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
63   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制定的中国会计准则的规       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制定的中国会计准则的规
     定,制定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定,制定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的财务报表应当按
            第二百〇九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
                                                    中国会计准则及法规编制。公司应当在每一会
     终了时制作财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
                                                    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
     审计。
64                                                  事务所审计。
            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日历年历,即每年
                                                           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日历年历,即每年
     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会计
                                                    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会计
     年度。
                                                    年度。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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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号
            第二百一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每次股           第一百八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每次股
     东年会上,向股东呈交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东年会年度股东大会上,向股东呈交有关法律、
65
     地方政府及主管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      行政法规、地方政府及主管部门颁布的规范性
     由公司准备的财务报告。                        文件所规定由公司准备的财务报告。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的财务报告应当在
            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的财务报告应当在
                                                   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以前置备于本公
     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以前置备于本公
                                                   司,供股东查阅。公司的每个股东都有权得到
     司,供股东查阅。公司的每个股东都有权得到
                                                   本章中所提及的财务报告。
     本章中所提及的财务报告。
                                                          公司至少应当在股东年会年度股东大会召
         公司至少应当在股东大会年会召开前二十
                                                   开前二十一日将前述报告本章所提及的财务报
66   一日将前述报告以邮资已付的邮件寄给每个境
                                                   告以邮资已付的邮件寄给每个境外上市外资股
     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收件人地址以股东的名册
                                                   股东,收件人地址以股东的名册登记的地址为
     登记的地址为准。在不违反公司上市地法律法
                                                   准。在不违反公司上市地法律法规、上市规则
     规、上市规则的前提下,公司也可以通过证券
                                                   的前提下,公司也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和公司
     交易所和公司网站或通过电子方式发出或提供
                                                   网站或通过电子方式发出或提供给股东,而不
     给股东,而不必以本条前述方式发出或提供。
                                                   必以本条前述方式发出或提供。
            第二百一二条 公司的财务报表除应当按
     中国会计准则及法规编制外,还应当按国际或
     者境外上市地会计准则编制。如按两种会计准
67   则编制的财务报表有重要出入,应当在财务报      删除
     表附注中加以注明。公司在分配有关会计年度
     的税后利润时,以前述两种财务报表中税后利
     润数较少者为准。
            第二百一十三条 公司公布或者披露的中
     期业绩或者财务资料应当按中国会计准则及法
68                                                 删除
     规编制,同时按国际或者境外上市地会计准则
     编制。
            第二百二十二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实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实
     施:                                          施: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
     后,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      后,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
     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公司向内资股股东支付股利以及其他款            公司向内资股股东支付股利以及其他款
69   项,以人民币计价和宣布,用人民币支付;公      项,以人民币计价和宣布,用人民币支付;公
     司向外资股股东支付股利及其他款项,以人民      司向外资股股东支付股利及其他款项,以人民
     币计价和宣布,以外币支付。公司向外资股股      币计价和宣布,以外币支付。如公司向外资股
     东支付外币时,兑换率应以宣派股利或其他分      股东支付外币时,兑换率应以宣派股利或其他
     派当日前五个工作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相关      分派当日前五个工作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相
     外币兑人民币的平均中间价折算,应当按照国      关外币兑人民币的平均中间价折算,应当按照
     家有关外汇管理的规定办理。                    国家有关外汇管理的规定办理。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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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号
            第二百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为持有境外上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应当为持有境外上
     市外资股股份的股东委任收款代理人。收款代       市外资股股份的股东委任收款代理人。收款代
     理人应当代有关股东收取公司就境外上市外资       理人应当代有关股东收取公司就境外上市外资
     股股份分配的股利及其他应付的款项。             股股份分配的股利及其他应付的款项。
            公司委任的收款代理人应当符合上市地法           公司委任的收款代理人应当符合上市地法
     律或者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要求。               律或者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要求。
            公司委任的 H 股股东的收款代理人,应当          公司委任的 H 股股东的收款代理人,应当
     为依照香港《受托人条例》注册的信托公司。       为依照香港《受托人条例》注册的信托公司。
            公司有权终止以邮递方式向某境外上市外           公司有权终止以邮递方式向某境外上市外
     资股持有人发送股息券,但公司应在股息券连       资股持有人发送股息券,但公司应在股息券连
     续两次未予提现后方可行使此项权力。然而,       续两次未予提现后方可行使此项权力。然而,
     如股息券在初次未能送达收件人而遭退回后,       如股息券在初次未能送达收件人而遭退回后,
     公司亦可行使此项权力。                         公司亦可行使此项权力。
            关于行使权力发行认股权证予持有人,除           关于行使权力发行认股权证予持有人,除
     非公司确实相信原本的认股权证已被毁灭,否       非公司确实相信原本的认股权证已被毁灭,否
     则不得发行任何新认股权证代替遗失的认股权       则不得发行任何新认股权证代替遗失的认股权
     证。                                           证。
70          公司有权按董事会认为适当的方式出售未           公司有权按董事会认为适当的方式出售未
     能联络的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的股票,但必须       能联络的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的股票,但必须
     遵守以下的条件:                               遵守以下的条件:
            (一)有关股份于十二年内最少应已派发           (一)有关股份于十二年内最少应已派发
     三次股利,而于该段期间无人认领股利;及         三次股利,而于该段期间无人认领股利;及
            (二)公司于十二年的期间届满后,于公           (二)公司于十二年的期间届满后,于公
     司上市地的一份或以上的报章刊登公告,说明       司上市地的一份或以上的报章刊登公告,说明
     其拟将股份出售的意向,并知会该等股份上市       其拟将股份出售的意向,并知会该等股份上市
     的证券交易所。                                 的证券交易所。
            股东在公司宣布派发股利之日起一年内,           股东在公司宣布派发股利之日起一年内,
     未认领股利的,董事会有权为了公司利益以该       未认领股利的,董事会有权为了公司利益以该
     等股利进行投资或作其他用途。在遵守中国有       等股利进行投资或作其他用途。在遵守中国有
     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任何股利在宣布派发       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任何股利在宣布派发
     后六年内未被认领,则股东丧失认领该等股利       后六年内未被认领,则股东丧失认领该等股利
     的权利,公司可行使没收权利。                   的权利,公司可行使没收权利。
            于催缴股款前已缴付的任何股份的股款,           于催缴股款前已缴付的任何股份的股款,
     均可享有股利;但股份持有人无权就预缴股款       均可享有股利;但股份持有人无权就预缴股款
     参与其后宣布的股利。                           参与其后宣布的股利。
                                    第十五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二百二十八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
     的聘期为一年,自公司本次股东年会结束时起       的聘期为一年,自公司本次股东年会年度股东
71
     至下次股东年会结束时止;聘期届满,可以续       大会结束时起至下次股东年会年度股东大会结
     聘。                                           束时止;聘期届满,可以续聘。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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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号
         第 230 条 经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享
     有下列权利:
         (一)随时查阅公司的账簿、记录或者凭
     证,并有权要求公司的董事、总经理或者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提供有关资料和说明;
         (二)要求公司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从其
72                                                 删除
     子公司取得该会计师事务所为履行职务而必需
     的资料和说明;
         (三)列席股东会议,得到任何股东有权
     收到的会议通知或者与会议有关的其他信息,
     在任何股东会议上就涉及其作为公司的会计师
     事务所的事宜发言。
                                                          第二百〇一条 公司聘用、解聘或者不再续
         第二百三十二条 不论会计师事务所与公       聘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或者确
     司订立的合同条款如何规定,股东大会可以在      定报酬的方式由股东大会作出决定。不论会计
     任何会计师事务所任期届满前,通过普通决议      师事务所与公司订立的合同条款如何规定,股
73
     决定将该会计师事务所解聘。有关会计师事务      东大会可以在任何会计师事务所任期届满前,
     所如有因被解聘而向公司索偿的权利,有关权      通过普通决议决定将该会计师事务所解聘。有
     利不因此而受影响。                            关会计师事务所如有因被解聘而向公司索偿的
                                                   权利,有关权利不因此而受影响。
         第二百三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或
74   者确定报酬的方式由股东大会决定。由董事会      删除
     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由董事会确定。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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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号
            第二百三十四条 公司聘用、解聘或者不再
     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大会作出决定,并报
     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备案。
            股东大会在拟通过决议,聘任一家非现任
     的会计师事务所,以填补会计师事务所职位的
     任何空缺,或续聘一家由董事会聘任填补空缺
     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解聘一家任期未届满的会计
     师事务所时,应当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有关聘任或解聘的提案在股东大会
     会议通知发出之前,应当送给拟聘任的或拟离
     任的或在有关会计年度已离任的会计师事务
     所。
            离任包括被解聘、辞聘和退任。
            (二)如果即将离任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书面陈述,并要求公司将该陈述告知股东,公
     司除非收到书面陈述过迟,否则应当采取以下
     措施:
75          1.在为作出决议而发出的通知上说明将离     删除
     任的会计事务所作出了陈述;
            2.将陈述副本作为通知的附件以章程规定
     的方式送给股东。
            (三)公司如果未将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
     陈述按本款(二)项的规定送出,有关会计师
     事务所可要求该陈述在股东大会上宣读,并可
     以进一步作出申诉。
            (四)离任的会计师事务所有权出席以下
     的会议:
            1.其任期应到期的股东大会;
            2.为填补因其被解聘而出现空缺的股东大
     会;及
            3.因其主动辞聘而召集的股东大会。
            离任的会计师事务所有权收到上述会议的
     所有通知或与会议有关的其他信息,并在前述
     会议上就涉及其作为公司前会计师事务所的事
     宜发言。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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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号
         第二百三十五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              第二百〇二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      计师事务所,应当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会
     会计师事务所有权向股东大会陈述意见。会计      计师事务所有权向股东大会陈述意见。会计师
     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      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
     司有无不当情事。                              有无不当情事。
         会计师事务所可以用把辞聘书面通知置于             会计师事务所可以用把辞聘书面通知置于
     公司法定地址的方式辞去其职务。通知在其置      公司法定地址的方式辞去其职务。通知在其置
     于公司法定地址之日或者通知内注明的较迟的      于公司法定地址之日或者通知内注明的较迟的
     日期生效。该通知应当包括下列陈述:            日期生效。该通知应当包括下列陈述:
         (一)认为其辞聘并不涉及任何应该向公             (一)认为其辞聘并不涉及任何应该向公
     司股东或债权人交代情况的声明;或              司股东或债权人交代情况的声明;或
         (二)任何该等应交代情况的陈述。                 (二)任何该等应交代情况的陈述。
         公司收到前款所指的书面通知的十四日               公司收到前款所指的书面通知的十四日
76
     内,须将该通知复印件送出给有关主管之机关。 内,须将该通知复印件送出给有关主管之机关。
     如果通知载有前款第(二)项提及的陈述,公      如果通知载有前款第(二)项提及的陈述,公
     司应当将该陈述的副本备置于公司,供股东查      司应当将该陈述的副本备置于公司,供股东查
     阅。公司还应将前述陈述副本以邮资已付的邮      阅。公司还应将前述陈述副本以邮资已付的邮
     件寄给每个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受件人地址      件寄给每个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受件人地址
     以股东的名册登记的地址为准。在不违反公司      以股东的名册登记的地址为准。在不违反公司
     上市地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的前提下,公司也      上市地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的前提下,公司也
     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网站或通过电子方      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网站或通过电子方
     式发出或提供给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            式发出或提供给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的辞职通知载有本条第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的辞职通知载有本条第
     二款第(二)项所提及的陈述,会计师事务所      二款第(二)项所提及的陈述,会计师事务所
     可要求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听取其就辞      可要求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听取其就辞
     职有关情况作出的解释。                        职有关情况作出的解释。
                          第十六章 公司的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百三十六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应当
     由公司董事会提出方案,按本章程规定的程序
     通过后,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反对公司合
     并、分立方案的股东,有权要求公司或者同意
     公司合并、分立方案的股东,以公平价格购买
77                                                 删除
     其股份。公司合并、分立决议的内容应当作成
     专门文件,供股东查阅。
         前述文件还应当以邮件方式送达给每个境
     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收件人地址以股东名册登
     记的地址为准。
                                   第十七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28
                                        北京金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附件的公告

序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号
         第二百四十三条 如董事会决定公司进行
     清算(因公司宣告破产而清算的除外),应当
     在为此召集的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声明董事会
     对公司的状况已经做了全面的调查,并认为公
     司可以在清算开始后十二个月内全部清偿公司
     债务。
78                                                 删除
         股东大会进行清算的决议通过之后,公司
     董事会的职权立即终止。
         清算组应当遵循股东大会的指示,每年至
     少向股东大会报告一次清算组的收入和支出,
     公司的业务和清算的进展,并在清算结束时向
     股东大会作最后报告。
         第二百四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            第二百一十三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
     应当制作清算报告以及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和财      应当制作清算报告以及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和财
79
     务账册,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后,报股东大      务账册,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后,报股东大
     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第十八章 公司章程的修订程序
         第二百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涉及《必            第二百一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涉及《必
     备条款》内容的,经国务院授权的公司审批部      备条款》内容的,经国务院授权的公司审批部
80
     门和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批准后生效;涉及公      门和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批准后生效;涉及公
     司登记事项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司登记事项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原第二十二章“争议的解决”
81   本章删除




      本次章程修订中的条款序号及正文中引用的条款序号自动顺延调
整,不再单独列示;修订内容涉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
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的,一并予以调整,不再单独列示。
      除此以外,结合公司当前实际情况,将《董事会议事规则》第六条
第三款中“单项金额超过 30 亿元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竞买”规定的董
事会决策权限提高至 50 亿元人民币,即修改为“单项金额超过 50 亿元
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竞买”。删除了《监事会议事规则》第四条中第
二款中“监事会成员中应有 1/2 以上的外部监事(指不在公司内部任职),
其中包括两名以上的独立监事(独立于公司股东且不在公司内部任职的
监事)。公司外部监事应向股东大会独立报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及
勤勉尽责表现。”规定的外部监事数量和特殊职责等内容;并调整监事

                                              29
                           北京金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附件的公告


会下设具体工作部门“监事会办公室”的名称。
    修订后的《章程》及附件将提请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023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及 2023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以
特别决议方式审议批准后生效。




    特此公告。




                               北京金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