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隅集团: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金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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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金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2023第007892号
致:北京金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北京金隅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
及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询了公司在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的相关公
告,核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
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
言,并无任何隐瞒、虚假、误导或重大遗漏之处;公司保证提供的正本与副本一
致、原件与复印件一致;公司保证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所有签字和印章均是
真实的;公司保证向本所律师作出的所有口头陈述和说明的事实均与所发生的事
实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
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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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的股权比例数值均采用四舍五入并保留至
小数点后六位。
本所律师根据《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2023年8月24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3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23年第一
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的议案》,拟定于2023年9月27日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
2、2023年8月25日,公司在指定媒体发布了《北京金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3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23年第
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公告形式通知召
开本次股东大会。
《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投票方式、会议时间、会议地点等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
方法等事项。《通知》的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满15日。
3、2023年9月22日,公司在指定媒体发布了《北京金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4、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3年9月27日下午14:00在北京市东城区北三环东路36号环球贸易中心D座22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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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会议室召开,由公司执行董事姜英武先生主持,会议召开时间、地点与公告
相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
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2023年9月27
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
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即2023年9月27日)的9:15-15:00。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召集人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截至2023年9月21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
人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委托代理人及所持表决权情况如下: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10
其中:A 股股东人数 9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人数(H 股) 1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5,114,414,532
其中:A 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 4,837,076,428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H 股) 277,338,104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47.897773
的比例(%)
其中:A 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45.300432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2.597341
(三)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除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外,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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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见证了
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通知》中列明的各项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按照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计票、监票,出席现场会议
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未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提出异议。本次股东大
会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共审议2项议案:
1、关于修订《章程》及附件的议案
2、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上述议案中,议案1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需要经公司A股类别股东大会和H股类别股东大会分别审
议通过后方可生效;其余议案为一般决议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议案2为累积投票议案,且应当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结果如下:
1、关于修订《章程》及附件的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类别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4,797,578,272 99.183429 39,498,156 0.816571 0 0.000000
H股 3,869,000 1.395048 273,279,104 98.536444 190,000 0.068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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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反对 弃权
类别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合计 4,801,447,272 93.880683 312,777,260 6.115602 190,000 0.003715
表决结果:通过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
议通过,且需要经公司A股类别股东大会和H股类别股东大会分别以特别决议审
议通过后方可生效。
2、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
议案序号 议案名称 得票数 是否当选
效表决权的比例(%)
2.01 顾昱 5,105,441,986 99.824564 是
2.02 姜长禄 5,091,188,835 99.545878 是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议案号 赞成 比例(%) 反对 比例(%) 弃权 比例(%)
2.01 39,139,060 98.540250 0 0.000000 0 0.000000
2.02 39,130,259 98.518092 0 0.000000 0 0.000000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通知》中未列明的议案进行审议
并表决的情况。
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
代表、会议主持人签署,会议决议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签署。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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