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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川仪股份:川仪股份董事会科技创新委员会实施细则2023-12-28  

         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科技创新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科技创新工作发展需要,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会科技创

新委员会的运作,促进公司科技创新战略的研究、制定和有效执行,

不断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实

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科技创新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负

责对公司董事会拟决策的科技创新战略、规划、投资、重大科研事项

以及创新机制改革和体系建设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对决策后的落

实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科技创新委员会由三到五名熟悉公司行业技术的董事会

成员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科技创新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 1/3 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科技创新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董事会

选举产生。

    第六条 科技创新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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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技术发展部为科技创新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主

要职责是根据科技创新委员会要求,组织准备相关材料,做好相关工

作。科技创新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负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科技创新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产业发展趋势、前沿技术动态、产品研发方向等进行深

入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科技发展战略、规划、投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科技创新体系和创新平台建设、科改方案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重大对外技术合作、重大知识产权交易等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评估;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科技创新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

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公司技术发展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准备报送科技创新委

员会的提案及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科技发展规划;

   (二)公司产业发展趋势、前沿技术动态、产品研发方向等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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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料;

   (三)公司科技创新体系和创新平台建设、科改方案等相关资料;

   (四)公司重大对外技术合作、重大知识产权交易等相关资料;

   (五)中介机构或有关专家的咨询意见(如有);

   (六)公司经理层对上述事项形成的初审意见(如有)。

    第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发出会议通知,并做好会议记录、

会议决议及档案保管工作。

    第十二条 科技创新委员会根据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并形成

意见。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科技创新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当有两

名以上科技创新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科技创新委员会主任委员认

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科技创新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

集和主持,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

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代为履行职责。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的,可免于

提前三日发出通知。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

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主任委员应当在会议

上做出说明。

    第十四条 科技创新委员会会议可采取现场、通讯或现场通讯相

结合的方式举行。

    第十五条 科技创新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六条 科技创新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内外部专家、咨询机构人员等列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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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科技创新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或有关

专家为其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科技创新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

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科技创新委员会会议应由过半数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

数通过。董事会科技创新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

系,须予以回避,因董事会科技创新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

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条 科技创新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一条 科技创新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

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与会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

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现行或日后颁布

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

订。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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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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