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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梦百合: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稿)2023-10-28  

                梦百合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修订稿)

    第一条   宗旨

    为进一步规范梦百合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议

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

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

《梦百合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

作,维护公司、股东及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监事会办公室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监事会主席兼任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章。

    第四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

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

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上海

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

会议提案,并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

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

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六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监事会

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办公

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办公室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七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会议通知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二日将

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

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九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表决方式;

    (五)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六)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

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条   会议召开方式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

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

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以传真或其他方式送至监事会办公

室。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十一条   会议的召开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

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

门报告。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

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授权范围。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未委托其

他监事代为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监事会还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等列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十二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

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等非监事人员到会介绍相关情况、接受质询。

    第十三条   监事会决议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采用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

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

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监事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

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监事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

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

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监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监事应当在监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

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

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十四条   会议录音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十五条     会议记录

    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对监事会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

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主持人姓名;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姓名;

    (四)会议议程;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监事发言要点;

    (六)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可以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

议记录。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

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监事会会议记录

应当妥善保存。

    第十六条     监事签字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

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

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

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十七条     决议公告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决议的执行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

    第十九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监事代为出席的

授权委托书(如有)、会议录音资料(如有)、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

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二十条   附则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附件,与《公司章程》有同等效力。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执行。

    本规则若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内容相抵触,以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内容为准。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