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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徕木股份:徕木股份监事会关于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2023-07-01  

                                                                     上海徕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上海徕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上海徕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草案)》”)首
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现发表如下意见:
    1、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
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与公司(含子公司)均具有聘用、雇佣或劳务关系,
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公司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
批准的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综上所述,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人员符合《公
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
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
合法、有效。
    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以 2023 年 6 月 30 日为
授权日,并同意以 11.69 元/份的行权价格向符合条件的 118 名激励对象授予
262.66 万份股票期权。




                                              上海徕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23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