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长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长华控 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华集团”或“公司”)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 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 持续督导》等有关规定,对长华集团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事项进 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0 年 9 月 4 日出具的《关于核准浙江 长华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101 号)核准,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4,168 万股,并于 2020 年 9 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共涉及 4 名股东,分 别为:王长土、王庆、宁波长宏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 波长宏”)、宁波久尔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久尔”),上述 股东持有的限售股共计 375,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9.53%。限售股锁定 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现锁定期即将届满,上述限售股将于 2023 年 10 月 12 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 416,680,000 股, 其中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为 41,680,000 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为 375,000,000 股。 (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1 年 11 月 18 日出具的《关于核准 浙 江 长 华 汽 车 零 部 件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 批 复 》( 证 监 许 可 [2021]3676 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 51,806,353 股 A 股普通股股票。本次非 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 416,680,000 股变更为 468,486,353 股。 (三)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15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 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 3,019,000 股限制性股票已于 2022 年 10 月 11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登记。本次限 制性股票授予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 468,486,353 股变更为 471,505,353 股。 (四)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25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届 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由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中有 3 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公司将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 限售的共计 35,00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上述相关限制性股票将在通知 债 权 人 45 天 期 满后按 规 定 流 程 办 理注 销手 续 , 届 时 公 司股 份总 数 将 由 471,505,353 股变更为 471,470,353 股。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总股本为 471,505,353 股,其中无限售条件的 流通股为 93,486,353 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为 378,019,000 股。 本次上市流通限售股不存在随公司股本数量变化而调整的情况。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本次上市流通的相关股东对其 持有的限售股上市流通作出的有关承诺简要情况如下: (一)相关股东作出的承诺 1、公司实际控制人王长土、王庆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 行前已经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 不低于发行价;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 交易日)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在承诺 的持股锁定期满两年后减持的,减持价格在满足本人已作出的各项承诺的前提 下,根据减持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而定; (3)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 不超过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 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若公司股票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及相应股份数量将 进行相应调整; (5)如相关法律法规与相关监管规定进行修订,本人所作承诺亦将进行相 应更改; (6)上述期间内,即使本人出现职务变更或离职等情形,本人仍将履行相 关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的,将通过公司公告未能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社 会公众道歉,同时,违反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的收益将全部交付公司。 2、公司股东宁波长宏、宁波久尔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 行前已经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 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 个交易日)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在 承诺的持股锁定期满两年后减持的,减持价格在满足本企业已作出的各项承诺 的前提下,根据减持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而定; (3)若公司股票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及相应股份数量将 进行相应调整; (4)如相关法律法规与相关监管规定进行修订,本企业所作承诺亦将进行 相应更改; (5)如违反上述承诺的,将通过公司公告未能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社 会公众道歉,同时,违反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的收益将全部交付公司。 3、除实际控制人外,本次发行前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全体董事、监事和 高管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 行前已经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 不低于发行价;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 交易日)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在承诺 的持股锁定期满两年后减持的,减持价格在满足本人已作出的各项承诺的前提 下,根据减持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而定; (3)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 不超过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 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若公司股票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及相应股份数量将 进行相应调整; (5)如相关法律法规与相关监管规定进行修订,本人所作承诺亦将进行相 应更改; (6)上述期间内,即使本人出现职务变更或离职等情形,本人仍将履行相 关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的,将通过公司公告未能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社 会公众道歉,同时,违反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的收益将全部交付公司。 (二)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的承诺的履行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 限售承诺,不存在未履行相关承诺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 也未对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 四、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五、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 375,000,000 股; (二)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3 年 10 月 12 日; (三)首发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持有限售股占公 持有限售股数 本次上市流通 剩余限售股 序号 股东名称 司总股本比例 量(股) 数量(股) 数量(股) (%) 1 王长土 226,800,000 48.10 226,800,000 0 2 王庆 97,200,000 20.61 97,200,000 0 3 宁波长宏 36,000,000 7.64 36,000,000 0 4 宁波久尔 15,000,000 3.18 15,000,000 0 合计 375,000,000 79.53 375,000,000 0 注: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加数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系四舍五入所致。 (四)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后公司的股本结构变化情况 单位:股 股份性质 变动前 变动数 变动后 有限售条件 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 375,000,000 -375,000,000 0 的流通股 股权激励股份 3,019,000 0 3,019,000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93,486,353 375,000,000 468,486,353 股份合计 471,505,353 0 471,505,353 六、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一)公司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已严格履行了相应的股份锁定 承诺; (二)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数量及上市流通时间等事项符合《证券 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的要求; (三)截止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对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信息披露 真实、准确、完整。 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长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章龙平 柳以文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