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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沪光股份: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3年10月修订)2023-10-27  

                昆山沪光汽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昆山沪光汽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
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是指公司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投资者关
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
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
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
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和目的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应当严格审查向外界传达的信息,遵守法律法规及本所相关规定,体现
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
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从事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从事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
违规行为。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
容。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
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
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
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及沟通内容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主要为:
    (一)现有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五)其他相关机构和个人。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组织安排投资者关
系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公司各部门应协
助董事会秘书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向董事会秘书提供经营管理、财务、生
产经营等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证券业务等方面的
相关法律、法规;
    (二)全面了解公司的生产流程、运作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
    (三)具有良好的品性,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
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方式
       第十四条 接待投资者调研
   (一)公司根据计划安排,邀请或接受投资者来公司进行现场参观、座谈沟
通;
   (二)公司接受投资者来访调研时,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
项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三)公司接受投资者来访调研时不得披露未经公开的公司信息;
   (四)公司可合理、妥善地安排投资者参观计划,供投资者现场了解公司业
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投资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五)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现场参观和座谈沟通时,董事会秘书安排专人作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可视情况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十五条 电话咨询及邮件
   (一)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为投资者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情况
提供渠道;
   (二)咨询电话应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和线路畅
通。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三)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要尽快在公司
网站公布,并及时进行披露;
   (四)公司对外披露的指定邮箱应有专人负责查收及回复,投资者可以通过
邮件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
    (一)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做好股
东大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二)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和地点等
方面充分考虑便于股东参加;
    (三)公司股东大会采取现场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让中小股东更加方
便的参与公司的决策事项。
       第十七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一)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时候
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
应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行。公司可以邀请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并做出客观报
道;
    (二)公司可将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的影像资料放置于公司
网站上,供投资者随时点播。在条件尚不具备的情况下,公司可将有关分析师会
议或业绩说明会的文字资料放置于公司网站供投资者查看。
       第十八条 公司网站
    (一)公司可以通过公司网站投资者关系专栏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公司可
在网站上开设论坛,投资者可以通过论坛向公司提出问题和建议,公司也可通过
论坛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二)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网站地址。当网址发生变更后,公
司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网址;
    (三)公司应避免在公司网站上刊登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分析师对公
司的分析报告;
    (四)公司应在公司网站上转载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定期报告或临时报
告;
    (五)公司应及时更新公司网站,以便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最新的资讯。
       第十九条 上证 e 互动平台
    (一)公司应当指派并授权专人负责及时查看公司在上证 e 互动平台上接收
到的提问和建议,及时反馈和处理;
    (二)涉及已披露事项的,公司可以对投资者的提问进行充分、详细地说明
和答复;
    (三)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信息
披露公告,不得以互动信息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四)公司在上证 e 互动平台的披露行为不代替法定披露义务,公司信息披
露应以法定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
    第二十条 现场参观
    (一)公司尽量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或募集资金项目所
在地进行现场参观;
    (二)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确保有专人陪同整个参观过程,
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应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
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