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沪光股份: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2023年10月修订)2023-10-27  

           昆山沪光汽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
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
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昆山沪光汽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
“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
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
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上市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
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 公司须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机构承
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
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二章 人员结构


    第五条 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
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召集人。
   第六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全
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需为会计专
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委员选举,报董事会审批产
生。
   第八条 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
形;
       (三)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
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人力资源管理、企业管理、财务、法律等
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委员会委员。委员会
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
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十条 委员会任期与每一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委员在任职期间,如出现有不再担任或不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
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性的情形时,即自动
失去委员资格,委员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制度增补新的委员。
   第十一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规定适用于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是: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
方面: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
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
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审计委员会须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无管理层参加的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单独沟
通会议。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指导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阅上市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督促上市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三)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促重大问题的
整改;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
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第十六条 委员会主任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三)检查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四)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应当由委员会主任履行的其他职责。
   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委员会其他委员(独立董事)代行
其职权。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
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
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九条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须由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审计部在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内部审计
工作,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董事会秘书负责做好
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日常协调工作,并向委员会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
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对前条提供的相关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
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
易是否遵循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季度至少召
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
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于会议召开前 5 天通知全体委员。主任
委员因故不能主持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
审议。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
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
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
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
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五条 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采取
通讯方式表决方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上市公
司监事、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
供必要信息。
   第二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及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委员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会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相关的书面文件、电子文档应由董事会秘书保存,并按公司有关
规定进行归档保管。
   第二十九条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三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
避。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执行;相悖之处,应按以上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执行;遇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修改,董事会应及时修订本制
度,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工作制度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过”均不含本数。
   第三十四条 本工作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修改,并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工作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
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