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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沪光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3年10月修订)2023-10-27  

              昆山沪光汽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昆山沪光汽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
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与及时,切实保
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昆山沪光汽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除公司本身外还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的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
动主体;
   (四)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
   (五)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
务的其他主体。
   第三条 公司及上述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公平的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应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
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 本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应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未经董事会同意,本
公司任何人员不得擅自进行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条 本公司指定《上海证券报》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
报刊,并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
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作出上述保证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
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八条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
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
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九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
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公司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
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十一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
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上交
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
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重大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
指定媒体,在指定媒体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方式透
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报道,
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
期限内如实回复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上市规则》
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
江苏证监局。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包括设立专门的投资
者咨询电话、在公司网站中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等,加强与投资者、特别是社会
公众投资者的沟通与交流。
   第十六条    公司在规定时间无法按规定披露重大事项的详细情况的,可以先
披露提示性公告说明该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解释未能按要求披露的原因,并承
诺在 2 个交易日内披露符合要求的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
当按规定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
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已披露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
密,按照本制度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国家安
全的,可以按照上交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
照本制度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
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上交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按照本制度第 18 条规定暂缓披露或豁免披露其信息的,应
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说明未
及时披露的原因、公司就暂缓或者豁免披露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已采取的保密措
施等情况。
   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不符合本条第一款和本制度第 18 条要求的,公司
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上市规则》、本制度规
定的披露标准,或者《上市规则》、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上交所或公司董事
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
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二十一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
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属于定
期报告,其他报告属于临时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公司债券,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要求披露有关发行和上市文件,包括: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配股说明
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上市公告书等。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该在法定的期限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定的内容
与格式编制完成定期报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半年度
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
计年度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
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交易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
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变更的理
由和变更后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六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
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
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
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认为应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应当在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实际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实际投入时间和完工程度等募
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专项审
核的情况。
   第三十一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
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
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
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定期报告后,及时向上交所报送并提
交下列文件:
   (一)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半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或者季度报告;
   (二)审计报告(如适用);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意见;
   (五)按照上交所要求制作的载有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三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
业绩预告。
   第三十四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三十五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
应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认真对待交易所对其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核意见,及时回
复上交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如需披露更正
或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公告,并在指定网站
上披露修改后的定期报告全文。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七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上市规则发
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重大事件公告。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送并披露临时报告。临时报告涉及的相
关备查文件应当同时在上交所指定网站及公司章程指定的媒体上披露。
   第三十九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
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
资产的 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
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
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
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
    (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
挂牌;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
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
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
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
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
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四十一条 公司披露临时报告时,应当按照《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要求和
上交所制定的相关格式指引予以公告。在编制公告时若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
司应当严格按要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再按照《上市规则》和相
关格式指引的要求披露完整的公告。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董事会决议(包括
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报上交所备案。
   (一)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大会表决的事项或者重大事件的,公司应及
时披露;上交所认为有必要披露的其他事项的,公司也应及时披露。
   (二)董事会决议涉及重大事项,需要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或者上交所
制定的公告格式指引进行公告的,公司应分别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重大事
项公告。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监事会决议报送上
交所备案,经上交所登记后公告。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
时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并在股东大会
结束后,及时将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文稿、股东大会决议和法律意见书报送上交所,
经上交所同意后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一)股东大会因故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公司应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
个交易日发布通知,说明延期或者取消的具体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还应
当在通知中说明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二)股东大会召开前十日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公司应在收到提案后两日
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并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
新增提案的内容。
   (三)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时,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书面通知公司董
事会并将有关文件报送上交所备案。
   (四)股东大会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导致会议不能正常召开的,公司立即
向上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披露相关情况。
   (五)公司在股东大会上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曾披露的重大事件的,应
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披露的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上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
内。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
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披露标准。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本条第(二)项至第(四)项以外各项中方向相
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披露标
准。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及时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
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经累计计算达
到上述款项标准的,适用上述披露标准。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应及时披露。
   未达到前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应对案件
特殊性进行分析,认为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
者上交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诉讼的,公司也应及时披露。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时,应自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披露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市场前景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四)有关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五)上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比照《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进行披露。
   第四十七条 公司预计年度、半年度、前三季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时,可以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
   公司出现上述第(二)项情形的,且以每股收益作为比较基数较小的,经上
交所同意可以豁免进行业绩预告:
   (一)上一年年度报告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等于 0.05 元;
   (二)上一期中期报告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等于 0.03 元;
   (三)上一期年初至第三季度报告期末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等于 0.04 元。
   第四十八条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又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差异
较大的,应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业绩快报披露内容及
格式按上交所相关规定执行。
    公司应确保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
标不存在重大差异。有关财务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 10%以上的,公司应当
立即刊登业绩快报修正公告;若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的,公司应在披露相关定
期报告的同时,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进行致歉,并说明差异内容及其原因、对公
司内部责任人的认定情况等。
   第五十条   公司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后,
及时披露方案的具体内容。公司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三至五个交易日内披
露方案实施公告。
   第五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及时、准确地告知
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
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十二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
应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披露格式及内容按中国证监会
相关文件的规定和上交所《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认定为
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
素,并及时披露。
   第五十四条 公司按照规定报送的临时报告不符合《上市规则》要求的,公司
应当先披露提示性公告,解释未能按照要求披露的原因,并承诺在两个交易日内
披露符合要求的公告。
   第五十五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
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五十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十九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七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八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
于公司的报道。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
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
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公司应及时向上交所提供传闻传播的
证据,并发布澄清公告。
   第五十九条 根据上交所相关规则、证券市场惯例或者公司董事会合理判断,
证券监管机构、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其他机构等第三方针对公司发出的相关公告、
通知等可能会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立即
披露有关信息及其影响。
   第六十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避免
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
他违法违规行为。
   当已披露的信息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公司应当及
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第六十一条 公司自愿披露预测性信息时,应当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具体列
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六十二条 公司应当检查临时报告是否已经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及时披
露,如发现异常,应当立即向上交所报告。公司在确认临时报告已经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网站披露后,应当将有关公告立即在公司网站上登载。
   第六十三条 《上市规则》对信息披露有其他规定的,按照《上市规则》的相
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审核与披露程序

   第六十四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传递、审议、披露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的职责及时编制定
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定期报告草案编制完成后,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对定期报告提出书面审核意
见;
   (五)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后,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
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
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
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送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确认。
   第六十五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本制度及
公司的其他有关规定立即向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报告;
   (二)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由董
事会秘书按照本制度组织临时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第六十六条 公司信息的公告披露程序:
   (一)公司公告信息应由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后,报董事长签发;
   (二)董事长签发后,由董事会秘书向上交所提出公告申请,并提交信息披
露文件;
   (三)公告信息经上交所审核登记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
   第六十七条 公司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

   第六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息
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
露事务;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和股东来访接待机构,公司董
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负责向上交所办理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六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具体包括:
   (一)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递交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二)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
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三)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授权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
露的制度、负责与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
董事,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文件资料,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
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董事会及经理层要积极支持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其他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股票上市规则》
的要求披露信息。
   第七十条   证券事务代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负责信息披露事务。证券事
务代表主要负责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资料收集和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编制,
并提交董事会秘书初审;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事务。
   第七十一条 董事承担关于公司信息披露的以下责任:
   (一)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
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三)子公司董事长以及公司委派到子公司中的董事有责任将涉及子公司经
营、对外投资、融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高层人事变动、
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以书面的形式及时、真实、准确和
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如果有两人以上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就任
同一子公司董事的,必须确定一人为主要报告人,但该所有就任同一子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董事共同承担子公司应披露信息报告的责任。
   第七十二条 经理层在信息披露承担方面承担以下责任:
    (一)经理层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
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生产经营、对外投资、融资、重大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资
金运用和收益情况,总经理或指定负责的副总经理必须保证报告的及时、真实、
准确和完整,并在书面报告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
    (二)经理层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
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
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子公司总经理应当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
向公司总经理报告子公司生产经营、对外投资、融资、重大合同的签订、履行情
况、资金运用和收益情况,子公司总经理必须保证报告的及时、真实、准确和完
整,并在书面报告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子公司总经理对所提供的信息在未公开
披露前负有保密责任;
    (四)经理层提交董事会的报告和材料应履行相应的交接手续,并由双方就
交接的报告和材料情况及交接时间等内容签名确认。
   第七十三条 监事承担关于公司信息披露的以下责任:
   (一)监事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露的监事会决议及说
明披露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务;
   (二)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监事会以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向股东和媒体发布和披露(非监事
会职权范围内)公司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
   (四)监事会对涉及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对外披露时,应提前
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
   (五)当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七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承担关于公司信息披露的以下责任:
   (一)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
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2.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
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3.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
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三)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
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四)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
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
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
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
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六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明确公司未公开信息的内部流转、审
核及披露流程,确保重大信息第一时间通报给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呈报董
事长。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
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七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负责人为
本部门、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公司各部门和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应指派专人负责本部
门、本公司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管理,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
门、本公司相关的信息。
   第七十八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子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依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第七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向各部门和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
(含全资子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和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
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与配合。

                 第六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责任

   第八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对本制度所规定的公司信息没有公告前,对其
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
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述知情人
员系指: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的保荐人、承销公司股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八十一条 公司对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置审
阅或者记录程序,以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对以下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需由相关公司经办部门或人
员提交董事会办公室审核,并由董事会秘书审批后方可发布:以现场或者网络方
式召开的股东大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
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内部刊物、微博、微
信、博客等;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沟通;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证
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上交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其他核心人员以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网站、博客、微博、微信等媒体发布信
息进行必要的关注、记录和引导,以防止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八十二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方式与投资者就公司
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未公开信息。
   第八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其提名人、兼职的股东或
者其他单位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八十四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申请银行贷款等业务活动时,因特殊情况
确实需要向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的交易对手方、中介机构、其他机构及相关人员
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要求有关机构和人员签署保密协议,否则不得提供
相关信息。
    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上述负有保密义务的机构或者人员不得对外泄漏公司未
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一旦出现未
公开重大信息泄漏、市场传闻或者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向上
交所报告并立即公告。
    第八十五条 在重大事件筹划过程中,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采取保
密措施,尽量减少知情人员范围,保证信息处于可控状态。一旦发现信息处于不
可控状态,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立即公告筹划阶段重大事件的进展情
况。
    第八十六条 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告前,出现信息泄漏或者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第一时间向上交所报
告,并立即公告,同时采取其他必要的措施。

           第七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八十七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档案管
理工作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管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文件及信息披露文
件统一存档保管。
    第八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情
况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存档保管。
    第八十九条 以公司名义对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江苏证监局等单位进行正式
行文时,须经公司董事长审核批准。相关文件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存档保管。
    第九十条   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提供;涉
及查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相关文件、资料等,经董事会秘书核
实身份、董事长批准后提供(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董事会秘书必须及时按要求
提供)。
    第九十一条 公司应当及时通报监管部门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
相关业务规则;
    (二)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
   (三)监管部门向本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
   第九十二条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发出的前条项所列文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
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
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第九十三条 上述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八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九十四条 由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
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至解
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九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
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
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
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但并不能因此免除公司董事、监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九十六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上交所公
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
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九十七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国家及证券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对违反信息披露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处分情况应当及时向江苏证监局
和上交所报告。

                           第九章 附则

   第九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一百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