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邦股份: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2023-06-20
证券代码:688020 证券简称:方邦股份 公告编号:2023-025
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
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16 日召开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
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情况简述
1、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29 日召开了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
通过《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独立董事就本激
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公司 2020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核实
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按照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钟敏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
权 ,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于 2020 年 6 月 30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上披露的《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
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12)。
3、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3 日至 2020 年 7 月 12 日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
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
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1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上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0-018)。
4、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21 日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时,公司就内
幕信息知情人与激励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
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并于 2020 年 7 月
2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0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公告编号:2020-020)。
5、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14 日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次会议、第二
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资格
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
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6、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29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二届监
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7、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16 日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公司<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
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8、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15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
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该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
关核查意见。
9、2023 年 6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作废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或“本次激励计划”)和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修订稿)》(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由于 4 名激励对
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上述激励对象已不符合公司《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
的规定,公司董事会拟决定取消上述激励对象资格,作废其剩余的已获授但尚未
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2.9 万股,激励对象由 28 人调整为 24 人。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及《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若各归属期内,公司
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归属的
限制性股票全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鉴于公司在第三个归属期未达到业绩
考核目标,所有激励对象对应的第三个归属期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取消归属并由公
司作废,作废不得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19.6 万股。
本次合计作废失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2.5 万股。
三、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
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也不会影响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继续实
施。
四、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作废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管
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综上,
我们同意公司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
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也不会影响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继续实
施。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
次作废、注销及行权已取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公司本次作废/注销的原因、作
废/注销的数量符合《管理办法》《2020 年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2022 年
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2022 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
等待期将于 2023 年 7 月 10 日届满,《2022 年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首次
授予部分第一次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成就;公司尚需根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七、报备文件
1、《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及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
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6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