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邦股份: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3-12-30
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
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
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
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为: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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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公司应当重视和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设置必要的信息交流渠道,建立与投资者之间良好的双向沟通机制和平台,增进
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真实、准确、完
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做出发布或者泄露未
公开重大信息、过度宣传误导投资者决策、对公司股票价格公开做出预期或承诺
等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股票价格的行为。
上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 e 互动”网络平
台(以下简称“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各类信息的行为。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为: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其他相关机构和个人。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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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
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
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
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
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
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八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具体方式主要有:
(一)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
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
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二)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
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
系管理相关信息。
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
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 e 互动平台与投资者交流,指派董事会秘书负
责查看上证 e 互动平台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依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
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根据情况及时处理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
(三)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同时
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注意避免来访者有机会接触未公开重大信息。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
实行预约制,经公司董事会秘书同意后安排接待,并预先安排签署《承诺书》。
(四)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
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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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努力创造条件便于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
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六)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
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
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
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1. 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2. 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3. 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
露重大事件;
4. 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5.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
时召开业绩说明会;
6. 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出现第 4 项情形时,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或其他相
关责任人应当参加说明会。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
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同时可以通过网络等渠道
进行直播。
(七)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
及时答复投资者;
(八)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
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
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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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
九
条
公司通过接受股东大会、网站、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路演、一对一沟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
通、现场参观、电话咨询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为中小
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披露。
第十条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
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
当回应。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组织与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监事会应当对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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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
领导,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
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
第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人员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着公司的形
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
关职能部门进行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员工进行投资者关
系管理的系统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
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
第十八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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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
十
九
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条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编制《投
资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者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关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系
活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动
第
记
二
录
十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表
条
》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
,
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及
(四)其他内容。
时
在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
上
海
证
第
券
二
交
十 7
易
一
所
条
公司对以下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需由相关公司经办部门或人
员提交董事会办公室审核,并由董事会秘书审批后方可发布:以现场或者网络方
式召开的股东大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
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内部刊物、微博、微
信、博客等;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沟通;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证
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
形式。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其他核心人员以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网站、博客、微博、微信等媒体发布信
息进行必要的关注、记录和引导,以防止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公告,同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公
司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四章 投资者说明会
第二十三条 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除应当按照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当通过
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召开投资者说明会,介绍情况、解释原因,并回答相关问
题。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或其他相关责任人应当参加说
明会。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可以自行选择现场、网络等一种或
者多种方式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第二十五条 公司拟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在说明会拟召开日前发布公
告,预告说明会的具体事项。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次说明会的类型,披露说明会的具体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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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说明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
(三)参加说明会的机构及个人的相关信息,包括公司相关人员、机构投资
者、中介机构、媒体、相关监管机构、行业专家等;
(四)机构和个人以现场、网络或者电话方式参加本次说明会的方式;
(五)提前征集投资者问题的互动渠道;
(六)本次投资者说明会的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应当参与投资者说明会。
公司应当邀请投资者通过现场、网络、电话等方式参与投资者说明会,并在
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公司应当在说明会上
对投资者较为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公司可以邀请相关中介机构、媒体等人员以现场、网络和电话等方式参与投
资者说明会。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未以网络形式向投资者实时公开的,应当在符合中国证监
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通过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的服务平台全
面如实地向投资者披露说明会的召开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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