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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德邦科技:烟台德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3-07-01  

                                                    证券代码:688035                          证券简称:德邦科技




        烟台德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烟台德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三年六月
                              声         明


    本公司董事会及除解海华之外的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
担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权益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
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
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2-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科创板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烟台德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票
来源为烟台德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向激励对象定
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或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 A 股普通股股票。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以授予价格
分次获得公司增发的 A 股普通股股票,该等股票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
司上海分公司进行登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有公司股东
权利,并且该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三、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268.00 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
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4,224.00 万股的 1.88%。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
票 240.0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 14,224.00 万股的
1.69%,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89.55%;预留 28 万股,约占本
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 14,224.00 万股的 0.20%,占本激励计划拟授
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10.45%。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
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
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四、本计划限制性股票(含预留)的授予价格为 30.91 元/股。在本激励计划
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
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和数量
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五、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109 人,约占公司截至 2023


                                    -3-
年 5 月 31 日全部职工人数的 16.22%,为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在公司(含子公司,
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核心骨干人员、中层管理人
员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包含外籍员工及单独或合计持股 5%
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包含公司的独立董事和监事。
    预留激励对象指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激励计划
存续期间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
月内确定。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六、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
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
性股票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每次权益归属以满足相应的归属条件为前提条
件。
    七、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
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激励对象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
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4-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
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一、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5-
                                                        目             录

声       明 ......................................................................................................................... 2
特别提示 ....................................................................................................................... 3
第一章          释义 ............................................................................................................. 7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 9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 10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 11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方式、来源、数量和分配 ....................................... 14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 16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 19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 21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 25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 28
第十一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 30
第十二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 32
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 34
第十四章            附则 ....................................................................................................... 37




                                                                 -6-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德邦科技、本公司、公司、上市公司   指   烟台德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        烟台德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
                                   指
本计划                                  激励计划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指
                                        应归属条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在公司
                                        (含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
激励对象                           指
                                        技术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
                                        激励的其他人员。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到激励对象获授
有效期                             指
                                        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的期间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上市公司
归属                               指
                                        将股票登记至激励对象账户的行为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
归属条件                           指
                                        激励股票所需满足的获益条件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
归属日                             指
                                        完成登记的日期,必须为交易日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
《监管指南》                       指
                                        权激励信息披露》

《公司章程》                       指   《烟台德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7-
证券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注:1、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
 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草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8-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
公司管理团队及核心骨干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
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
提下,按照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9-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
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
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
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
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及独立董事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
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独立董事将就本激励计划向
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董事、监
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
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
计划安排存在差异,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
明确意见。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
划设定的激励对象归属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10-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
人员,包含外籍员工及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包含公司
的独立董事和监事。以上激励对象为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管
理人员和技术、业务骨干,符合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1、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109 人,占公司截至 2023 年 5 月
31 日全部职工人数的 16.22%。包括: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核心技术人员;
    (3)公司核心骨干人员、中层管理人员;
    (4)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以上激励对象中,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
的规定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其子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
    2、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包含实际控制人解海华先生、陈田安先
生、王建斌先生、陈昕先生。公司将其纳入本激励计划的原因在于:
    解海华先生任公司董事长,对公司的经营管理、企业发展战略等重大决策具
有较大程度的影响力。本次对解海华先生进行股权激励,将有助于带领公司向更
长远的目标发展,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也有利于维护广大股东的长
远利益。
    陈田安先生担任公司董事、总经理,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国家级高层次专

                                     -11-
家,博士研究生学历,深度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工作,对公司产品研发、未来的业
务发展、经营决策及重大经营管理事项起到重要作用。
    王建斌先生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对公司产品的研
发、生产及公司战略方针和经营决策的制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产生显著的积极
影响。
    陈昕先生任公司副总经理,全面主持公司市场销售及人力资源工作,对公司
战略方针和经营决策的制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产生显著的积极影响。
    因此,解海华先生、陈田安先生、王建斌先生、陈昕先生参与本激励计划系
基于其公司管理人员及核心管理/技术人员身份,其均在公司经营管理与研发工
作中担任着重要职责,其作为激励对象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符合《管
理办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必要性与合理性。
    3、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含外籍员工,公司将其纳入本激励计划的原因
在于:公司所处的半导体行业,人才竞争比较激烈,激励对象中的外籍员工在公
司的技术研发、业务拓展等方面起到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且股权激励是境外公
司常用的激励手段,将其纳入本次激励计划有助于促进公司核心人才队伍的建设
和稳定,以及公司的长远发展。因此,本激励计划将该等员工作为激励对象符合
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4、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
明确,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
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
授予的标准确定,可以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董事会认
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
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


                                  -12-
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13-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方式、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本激励计划的激励方式及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
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或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 A 股普通
股股票。
      二、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268.00 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草
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4,224.00 万股的 1.88%。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240.0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 14,224.00 万股的 1.69%,
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89.55%;预留 28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
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 14,224.00 万股的 0.20%,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
股票总数的 10.45%。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
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
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限制性                     占本激励计
  序                                                占授予限制性股
         姓名     国籍     职务       股票数量(万                    划公告日股
  号                                                  票总数比例
                                          股)                        本总额比例

  1     解海华    中国    董事长         11.30          4.22%          0.08%

                         董事、总经
  2     陈田安    美国   理、核心技      23.60          8.81%          0.17%
                           术人员
                         董事、副总
  3     王建斌    中国   经理、核心      20.40          7.61%          0.14%
                         技术人员

  4      陈昕     中国   副总经理        18.80          7.01%          0.13%

                         副总经理、
  5      于杰     中国                   19.50          7.28%          0.14%
                         董事会秘


                                        -14-
                           书、财务总
                               监
                           副总经理、
   6   徐友志     美国     核心技术      7.60         2.84%           0.05%
                             人员
                           核心技术
   7   姜贵琳     中国                   5.80         2.16%           0.04%
                             人员
                           核心技术
   8    姜云      中国                   2.60         0.97%           0.02%
                             人员
                           核心技术
   9   潘光君     中国                   2.30         0.86%           0.02%
                             人员
   核心骨干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公
   司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128.10        47.80%          0.90%
             (100 人)

                预留部分                28.00         10.45%          0.20%

                 合计                   268.00       100.00%         1.88%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
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
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
    2、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经董
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
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3、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15-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
    三、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
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
归属: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
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两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
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比例安排具体如下:
                                                                   归属权益数量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占授予权益总
                                                                     量的比例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         30%
   第一个归属期
                      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         30%
   第二个归属期
                      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         40%
   第三个归属期
                      予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若预留限制性股票在公司 2023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予,则预留限制

                                      -16-
性股票归属期限和归属比例同首次授予一致。若预留限制性股票在公司 2023 年
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授予,则归属期限和归属比例安排具体如下:
                                                                   归属权益数量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占授予权益总
                                                                     量的比例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
                      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         50%
   第一个归属期
                      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
                      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         50%
   第二个归属期
                      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
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
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
属。

       四、本激励计划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其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次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获授股票归属后不设置禁售期,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
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
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
                                      -17-
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
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18-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及预留授予价格为每股 30.91 元,即满足授予
   条件和归属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30.91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
   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或从二级市场回购的 A 股普通股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及预留授予价格为 30.91 元/股,该价格不低于股
   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58.75 元/股的 50%,即 29.38
元/股;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57.49 元/股的 50%,即 28.75
元/股;

    3、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61.47 元/股的 50%,即 30.74
元/股;

    4、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61.81 元/股的 50%,即
30.91 元/股。

          三、定价依据
          本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定价方法,旨在帮助公司吸引、激励、留住关
   键人才,稳定核心团队,同时兼顾维护股东基本利益,促进公司长远稳健发展,
   本着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而定。股权激励的内在机制决定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
   将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正面影响,本激励计划设置了合理的业绩
   考核目标,该目标的实现需要发挥核心员工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本激励计划
   的定价原则与业绩要求相匹配。
          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高端电子封装材料研发及产业化的国家级专精特新重
   点“小巨人”企业,产品形态为电子级粘合剂和功能性薄膜材料,广泛应用于集成
   电路封装、智能终端封装和新能源应用等新兴产业领域。本激励计划以合理的价


                                        -19-
格授予限制性股票有利于公司吸引、留住更多优秀人才,使公司在行业竞争中获
得人才优势。
    本次授予价格及定价方式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及《上市规则》第十
章之第 10.6 条规定,有利于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有利于公司现有核心团队的
稳定和未来人才的引进,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综上,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公司确定了本次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此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更加稳定核心团队,实现员工
利益与股东利益的深度绑定。




                                 -20-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
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归属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
事宜: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1-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
   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若公司发生不得实施股权
   激励的情形,且激励对象对此负有责任的,或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二)条规定
   的不得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
   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三)激励对象满足各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须满足 12 个月以上的任职期
   限。
         (四)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考核年度为 2023-2025 三个会计年度,
   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根据每个考核年度营业收入(R)的完成情况,确定公
   司层面可归属的比例(X),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     考核年度          营业收入(R)                  归属比例(X)

首次授予                       R≥130%A                        X=100%
           2023 年
限制性股                  85%*130%A≤R<130%A                X=R/(130%A)


                                         -22-
票第一个
                                 R<85%*130%A                           X=0
归属期

首次授予                        R≥130%A*125%                        X=100%

限制性股                85%*130%A*125%≤R<130%A*125%           X=R/(130%A*125%)
            2024 年
票第二个
                              R<85%*130%A*125%                         X=0
归属期

首次授予                      R≥130%A*125%*120%                     X=100%

限制性股              85%*130%A*125%*120%≤R<130%A*125%*
            2025 年                                         X=R/(130%A*125%*120%)
票第三个                             120%

归属期                      R<85%*130%A*125%*120%                      X=0
   注:1、上述“A”代表公司 2022 年营业收入(下同)。
   2、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下
   同。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 2023 年三季报披露之前授予,则预留部分业绩考
   核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 2023 年三季报披露之后授予,
   则预留部分考核年度为 2024-2025 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
   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    考核年度              营业收入(R)                   归属比例(X)

预留授予                        R≥130%A*125%                        X=100%

限制性股                 85%*130%A*125%≤R<130%A*125%          X=R/(130%A*125%)
            2024 年
票第一个
                              R<85%*130%A*125%                         X=0
 归属期

预留授予                      R≥130%A*125%*120%                     X=100%

限制性股              85%*130%A*125%*120%≤R<130%A*125%*
            2025 年                                         X=R/(130%A*125%*120%)
票第二个                             120%

 归属期                     R<85%*130%A*125%*120%                      X=0

          归属期内,公司为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归属事宜。若各归属期内,
   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
   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全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五)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23-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规定组织实施,并
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
划分为四个档次,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归属比例确定激励
对象的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

      考核评级       卓越(A)       优秀(B)   良好(C)   不合格(D)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100%         100%       80%            0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数量×公司层面归属比例×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
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
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选取营业收入作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营业收入是衡量企业经营状
况和市场占有能力,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也是反映企业成长
性的有效指标。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为本次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设置的业绩考核目标为:2023-2025 年各年度营业收入较上一年增
长率分别不低于 30%、25%、20%方能完全归属。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
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
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可归属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24-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
    (二)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
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
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登记)工作。
    (三)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
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将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
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对股
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
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
(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
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
示情况的说明。
    (五)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
事应当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
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
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六)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
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
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和归属事宜。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

                                   -25-
议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关系。
    (二)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
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方案由
董事会确定并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
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
意见。
    (四)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
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五)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授予激励
对象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若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授予公告的,本激励计
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
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
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后 12 个月内明确,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三、限制性股票的归属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应当在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
象归属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
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归属条
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归属事宜,对于未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当
批次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上市公司应当在激励对象归属后
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独立董事、监事会、律师事务所意见及相关
实施情况的公告。
    (二)公司统一办理限制性股票的归属事宜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
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份归属事宜。
    四、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一)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


                                  -26-
    (二)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
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归属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因资本公积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配股等原
因导致降低授予价格情形除外)。
    (三)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
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应
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五、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一)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
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三)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27-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归属数量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前,以及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
股后至归属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
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
的股票数量);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
价;P2 为配股价格;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
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前,以及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
股后至归属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
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28-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
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
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归属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上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
属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因上述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
数量和价格的,除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外,必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
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
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29-
                 第十一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授予日至归属日期间的每个资产负债表
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的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
计可归属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
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司《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授予限制性股
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份支付费用的计量参照股票期权执行。根据《企业会
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
相关规定,公司选择 Black-Scholes 模型计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
于 2023 年 6 月 30 日用该模型对首次授予的 240.0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进行
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59.48 元/股(假设授予日收盘价同测算日收盘价);
    2、有效期分别为: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之
日至每期归属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13.3004%、15.3627%、16.1416%(分别采用上证指数最近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的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
融机构 1 年期、2 年期、3 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5、股息率:0%。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授予日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
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
安排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假定公司于 2023 年 8 月首次授予 240.00 万股,则
2023 年-2026 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如下: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 预计摊销的总费用   2023 年    2024 年    2025 年    2026 年
  票数量(万股)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30-
      240.00            7,217.52       1,732.23   3,286.46   1,619.60    579.23
    注: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
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3、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上述测算部分不包含本激励计划的预留部分,预留部分授予时将产生额外的
股份支付费用。预留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
所影响。但同时此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后,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
团队稳定性,并有效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经营效率,提升公司的内
在价值。




                                       -31-
               第十二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一)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
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归属条件,公司将按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登记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
并作废失效。
    (二)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
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三)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
义务。
    (四)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
进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操作。但若因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归属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
司不承担责任。
    (五)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
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审议并报公司董事会批
准,公司可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偿。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一)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
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二)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
    (四)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
及其它税费。
    (五)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

                                  -32-
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
得的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六)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
议后,公司应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
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七)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限制性股票授予
协议书》所发生的或与本激励计划及/或《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相关的争议
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
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
述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33-
            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对激励对象已获授
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不做变更: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但未触发重大资产重组;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公司仍然存续。
    (三)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股东大会决定本激励计划是否作出
相应变更或调整: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且触发重大资产重组;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且公司不再存续。
    (四)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
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
票不得归属;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应当返还其已获授权益。董事会应当按照前
款规定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若激励对象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且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激励对象可
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一)激励对象如因出现如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格,董事
会可以决定自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作

                                   -34-
废失效,离职前需缴纳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相应个人所得税: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进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或在公司下属子公司内任职的,
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但是,
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
或渎职、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
前列原因导致公司或其子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
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作废失效,离职前需缴纳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相应个人所
得税。
    (三)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合同到期不再续约,自情况发生
之日,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作废失效,离职前需缴纳完毕已
归属限制性股票相应个人所得税。
    (四)激励对象按照国家法规及公司规定正常退休(含退休后返聘到公司任
职或以其他形式继续为公司提供劳动服务),遵守保密义务且未出现任何损害公
司利益行为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并仍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
理归属。发生本款所述情形后,激励对象无个人绩效考核的,其个人绩效考核条
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有个人绩效考核的,其个人绩效考核仍为限制性股票归属
条件之一。
    (五)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激励对象将完全按照丧失
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归属考核
条件。
    2、激励对象因其他原因身故的,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


                                    -35-
作废失效。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其财产继承人或指定继承人继承,并依法代为
缴纳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相应个人所得税。
    (六)本激励计划未规定的其它情况由公司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限制性股票授予
协议书》所发生的或与本激励计划及/或《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相关的争议
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
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
述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36-
                     第十四章       附则

一、本激励计划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烟台德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6 月 30 日




                             -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