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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芯源微: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关于芯源微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23-08-15  

                                                                 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

                         关于

     沈阳芯源微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 律 意 见 书


             [2023]邦盛股字第 118 号




中国北京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9号新中关大厦A座12层

电话(Tel):(010)82870288        传真(Fax):(010)82870299




                   二○二三年八月
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

               关于沈阳芯源微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2023]邦盛股字第 118 号



致:沈阳芯源微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沈阳芯源微电子设备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沈阳芯源微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公司已向本所及
本所律师承诺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制作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
本材料和口头证言,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复印件、副本与原件、正本一致。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
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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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
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
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以上所述,本所律师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
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3 年 7 月 28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
开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023 年 7 月 29 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及媒体发布了《沈
阳芯源微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召开时间及地点、审议事项、出席对象以及登记事项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8 月 14 日 14:00 在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彩云路 1 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8 月 14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
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8 月 14 日 9:15-15:00。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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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无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现场会议。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
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2,063,51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为 37.8784%。

    除上述人员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网络视频会议及现场
出席的方式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会议召集人资格

    根据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29 日公告的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
事会召集。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
新议案的情形。

    由于本次股东大会无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现场会议,公司根据网络投票的
统计结果确定各项议案的表决结果。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0,335,45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77.4736%;反对 73,05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03%;弃权 11,655,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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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86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9,725,72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2544%;反对 73,05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 0.745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0,335,45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77.4736%;反对 73,05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03%;弃权 11,655,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386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9,725,72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2544%;反对 73,05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 0.745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0%。

    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 40,335,45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77.4736%;反对 73,05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03%;弃权 11,655,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386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9,725,72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2544%;反对 73,05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 0.745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0%。

    上述三项议案均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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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结果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结果均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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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关于沈阳芯源微电子设备股份有限
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

                  彭友谊                                 张 雷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
                                                         冀志杰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