杰华特:《内部审计制度(2023年12月修订)》2023-12-14
杰华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2023年12月修订)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内部审计工作,保证内部审计质量,明确内部审计
责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
和咨询活动,通过对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
评价和提出建议,促进改善企业运行的效率效果、实现企业发展目标。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
第二节 内部审计组织机构
第三条 董事会设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内
审部作为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受审计委员会领导,对审计委员会负责
并报告工作。
内审部经理的任免由审计委员会提名,报董事会决定。审计人员的聘用、
辞退由内审部经理建议,审计委员会决定。
第四条 内审部的主要职责。
1.贯彻审计法规,制定公司内部审计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
2.提出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和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3.组织实施具体审计工作;
4.提交审计报告和改进经营管理的意见书;
5.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五条 内审部的主要权限。
1.要求被审单位按照规定报送财务收支计划,预算及执行情况,决算、财
务报告,社会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务活动有关的资料。被
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2.检查被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帐薄、会计报表及与财务活动有关的资
料和资产,被查单位不得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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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
材料;
4.参加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5.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由公司审定公
布后施行;
6.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7.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8.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
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董事长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对有关单位或个人,
根据情节轻重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9.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的建议;
10.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
究责任(免职、降级、惩罚)的建议,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
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11.监督被审计单位严格执行审计决定。
第六条 审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在工作中严格遵守
职业道德规范,加强职业道德修养,自觉接受纪律约束,保证审计工作质量,
提高审计工作水平。
第三节 内部审计程序
第七条 内部审计程序包括:
1.编制审计工作计划
2.通知被审计单位
3.组织实施审计项目
4.归集和整理审计工作底稿
5.撰写审计报告和审计处理建议
6.审计回访和后续审计
7.审计底稿归档
第八条 编制审计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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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经营管理的要求和具体情况,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内审部拟订
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审计委员会批准后执行并实施。
第九条 通知被审计单位
审计项目实施方案由内审部经理制定后实施。内审部应及时通知被审计单
位,被审计单位接到通知后,应按有关要求作好各项准备工作,积极配合,并
为开展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条 组织实施审计项目
1.依据被审计单位实际情况,可釆取就地审计与送达审计、定期审计与不
定期审计、抽查审计与全面审计、专项审计、专案审计等多种审计方式。在审
计过程中,审计人员应作好审计记录,收集必要的审计证据。
2.重大、复杂的审计项目,审计组进驻被审计单位正式开展审计工作前,
可要求被审计单位召集有关经营管理人员参加与审计组的见面会,介绍有关情
况,明确审计要求,以取得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理解与配合。
第十一条 归集审计工作底稿。
审计人员在审计查证工作结束后,要对审计记录、证明材料、审计结果进
行分析、整理、复核,然后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必要的材料需经被审计单位负
责人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撰写审计报告
1.审计人员根据审计结果,依据审计制度对被审计单位的被审事项作出客
观公正的评价。审计报告要做到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相关、充分、合法,
评价客观,结论恰当,处理意见正确。
2.审计报告报送审计委员会审定前,应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
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一步核实、研究和确认。如报告经确认
确有不实之处,应当修改审计报告。
3.审计报告及审计处理建议书报经审计委员会批复后,正式下达被审计单
位和有关部门。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必须严格遵照执行,并于
收到之日起 15 日内将执行结果反馈内审部。
第十三条 审计处理建议。对违反国家、公司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内审部
应当根据审计结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作出审
计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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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审计回访和后续审计
1.审计工作结束后,内审部应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回访,对被审计单位采纳
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进行后续检查。
2.被审计单位基于成本或其他考虑,决定对内部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不采取
纠正措施,应当做出书面解释。
3.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将审计结果以及被审计单位书面解释向管理层报告
第十五条 审计资料归档
项目审计结束后,内审部应按照审计档案管理的规定,做好审计资料的整
理、立卷和归档工作。
第四节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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