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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盈通: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2023-12-09  

      《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董事会的决策程序和行为,确保董事会高效运作和科学决
策,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本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章     董事会职权

    第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
聘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下设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对

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

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

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

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并担任召集人。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细则由董事会另行制定,规范专门委

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条      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
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五条     董事会具有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对外捐赠、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并应建立严格
的审查和决策程序;超出该权限范围及其他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
进行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
上,且超过1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七)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交易,以及公司与
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0.1%以上的关联交易。
   (八)审议并决定《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决策权限以外的对外担保
事项。
   本议事规则所涉及的交易金额计算方式,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
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公司发生日常经营范围内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进
行审议:
     (一)      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1亿元;
     (二)      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或营业成本
的50%以上,且超过1亿元;
     (三)      交易预计产生的利润总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
      (四) 其他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
交易。
    第六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设置及议
事规则由董事会制定批准,并作为本规则的附件。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及通知

    第七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八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第九条     董事会每年召开两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
前,以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及列席会议人员。
    第十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监事、二分之一以上
独立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十一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前5日以直接送
达、传真、电子邮件、邮寄或其他方式送达通知全体董事、监事、总裁和董事
会秘书。
    如果遇到紧急情况,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
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并取得与
会董事同意。
    第十二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者,应当通过董事会秘
书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明确和具体议案以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四)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
    第十三条     会议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
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董事的认可并
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五条     董事如已出席会议,并且未在到会前或到会时提出未收到会议通
知的异议,应视作已向其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召开会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会议、
电话会议、传真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
行的方式召开。
    以非现场方式召开的董事会,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按视频会议显示在场的、
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等有效证明文件的,或者事后
提交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的董事来计算。

                             第四章   参会人员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事
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载明受托人的姓名、授权范围事项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并
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权利。董事未委托代表出席
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董事连续二次未能出席,也不委托其他
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
换。
    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
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

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

为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
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
立董事职务。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
议,必要时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和中介机构代表也可以列席董事会会
议。

                                第五章   会议提案

       第二十条     会议提案分别由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经营管理层和董事个人按
各自的职责分工或职权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长提交。
       第二十一条     会议提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
经营范围和董事会的职权范围;
    (二)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策事项;
    (三)不得有损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四)以书面形式提交。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提议人书面提案和有关材料后,应于当
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
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如果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应征得原议案
提交人的同意。

                          第六章   会议表决及决议

    第二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按预定时间宣布开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
时,可以在预定时间之后宣布开会:
    (一)出席董事未达到法定人数时;
    (二)有其他重要事由时。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向董事会报告出席会议人员状况
后,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
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弃权。
    第二十六条     若会议未达到规定人数,董事会可再次通知一次。
    第二十七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
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
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
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对议案采取一事一议的表决规则。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
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或其他书面方式表决并作出决议,并
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三十条     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应当至少有两名董事参加清点,并由
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第三十一条      每项议案获得规定的有效表决票数后,经会议主持人宣布即
形成董事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后生效,授权其他董事出席的
由被授权人代为签署并注明代理关系;不同意会议决议或弃权的董事也应当签名,
但有权表明其意见。未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合法程序,不得对
已生效的董事会决议作任何修改或变更。
       第三十二条    由所有董事分别签字同意的书面决议,应被视为与一次合法
召开的董事会会议通过的决议同样有效。该等书面决议可由一式多份之文件组成,
而每份经由一位或以上的董事签署。一项由董事签署或载有董事名字及以电报、
电传、邮递、传真或专人送递发出的公司的决议应被视为一份由其签署的文件。
该决议应于最后一名董事签署当日开始生效。
       第三十三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损
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
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十四条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
确、不具体、或者会议材料不充分等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
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
求。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董事是指具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
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董事会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
士。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审议事项中有按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由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独立董事应向董事会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应当将
独立董事意见与董事会决议一并披露。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
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应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
权形成决议。
    第三十八条     董事长和提交提案的董事应当督促经营管理层落实董事会决
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
    第三十九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在董事会上议论以
及决议的事项在公开对外披露之前,与会董事、会议列席人员和服务人员等均
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未经董事会的同意,董事和与会人员不得泄漏董
事会会议内容,决议和议定事项。

                          第七章   会议记录及保存

    第四十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员必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
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
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认可的会议记录、会议
决议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保存期为10年。如果董事会表决事项影响超过十年,则相
关的记录应继续保留,直至该事项的影响消失。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订,股东大会批
准后生效,并送公司监事会一份备案。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董事会应及时提出对本规则的修订方案,并报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