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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盈通: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12-09  

《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
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
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
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遴选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半数以上。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
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
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丰富的
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
学位;(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
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就董事会成员的名额
和结构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遴选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
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不能
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
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任程序和任职期限,
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通过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途
径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公司实际需求召开,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
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
董事)主持。如果遇到紧急情况,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
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并取得与会董
事同意。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
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经董事会批准,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
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
达明确的意见。委员确实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可以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
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
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确实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应当进行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自会议记录作出之
日起十年。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与会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
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批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亦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解释权、修订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