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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万德斯: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至授予日)2023-09-28  

                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截至授予日)


    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和《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对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
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予日)进行了
核查。现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
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
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
件已成就。
    2、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
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属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对象,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
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均为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中层管
理人员、技术骨干、业务骨干等),均为公司正式在职员工,不包括公司的独立
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
    4、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批准的《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
    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以 2023 年 9 月 27 日为预留授予日,并
同意以 9.68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 25 名激励对象授予 23.68 万股限制性
股票。其中,授予 25 名激励对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4.74 万股,授予 25 名激励
对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18.94 万股。




                                    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 年 9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