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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代电气:株洲中车时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科技创新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10-27  

 株洲中车时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科技创新委员会工作细则




       于 2023 年 10 月 26 日起生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3

第二章 委员会组成 ..................................................................................................... 3

第三章 委员会职责 ..................................................................................................... 4

第四章 议事规则 ......................................................................................................... 4

第五章 委员会工作机构 ............................................................................................. 6

第六章 附 则 ............................................................................................................... 6
                株洲中车时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科技创新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株洲中车时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决策科学性,确保科研创新工作有效支持业务发展要求,保障公
         司科研创新战略的有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株洲中车时代电气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
         定,公司董事会设立科技创新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
         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为公司董事会有关决策提供
         咨询或建议,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董事会科技创新委员会在董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根据公司和全体
         股东的最大利益,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四条   公司为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为委员会配备日常工作机构。
         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

                        第二章 委员会组成

第五条   委员会成员由三名或以上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非执
         行董事。

第六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由董事会审议通
         过产生。

第七条   委员会设主席一名,由董事长提名并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产生。

第八条   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
         不再具备《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独立性,其委员资格自动丧失。委
         员出现缺额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五条至第七条规定补足委员人
         数。在补选委员就任前,原委员应当继续履行相关职责。

第九条   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
           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
           要说明。

第十条     经董事长提议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可对委员会委员、主席在任期
           内进行调整。

                          第三章 委员会职责

第十一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   对公司中长期科技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
                  建议;

           (二)   对公司年度科研计划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   对公司重大科技创新项目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四)   对公司创新体系建设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监督和评估上述事项的实施情况并向董事会汇报;

           (六)   董事会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委员会主席职责:

           (一)   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委员会的工作;

           (三)   签署委员会有关文件;

           (四)   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委员会工作;

           (五)   董事会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经董事会提议、二分之一以上委员或委员会主席提议,可以召开临
           时会议。

第十四条   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提前三个自然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委员。会
           议通知的内容应当包括会议举行的方式、时间、地点、会期、议题、
           通知发出时间及有关资料,但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
           通知时间及程序要求。

           会议通知发出后,如需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
           更、取消会议议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委员的认可。

第十五条   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
           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席主持,委员会主席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
           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七条   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
           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委员会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
           见。授权委托书应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不能同时接受
           多于一名委员委托。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
           利。

           委员未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委员会其他委员代为行使权
           利的,视为放弃权利。委员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亦未
           委托其他委员出席;或者在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次
           数超过其间委员会会议总次数的二分之一的,视为不能履行委员会
           职责,董事会可根据本规则调整委员会成员。

第十八条   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会议一般应以现场会议方式
           召开。遇有特殊情况,在保证委员会委员能够充分发表意见的条件
           下,经委员会主席同意,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通讯会议方式包括
           电话会议、视频会议和书面议案会议等形式。

第十九条   委员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委员应当从上述意向
           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
           应当要求有关委员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
           场不回而不做选择的,视为弃权;在会议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前未
           进行表决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条   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有关高级管理人
           员、公司有关专家或者其他机构的专家、学者及中介机构和相关人
           员列席会议。列席会议的人员应当根据委员的要求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方式、日期、地点和主持人姓名;

           (二)   出席会议和缺席及委托出席情况;
          (三)   列席会议人员的姓名;

          (四)   会议议题;

          (五)   委员及有关列席人员的发言要点;

          (六)   会议记录人姓名。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召开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根据会议研究讨论情况
           制作委员会会议纪要。会议纪要除向公司董事会提交外,还应发送
           给委员会委员、董事会秘书及有关部门和人员。

第二十四条 委员会会议形成的会议记录、会议决议、会议纪要、授权委托书、
           委员的书面意见以及其他会议材料作为公司的重要文件由公司董事
           会办公室按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保存。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五章 委员会工作机构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委员会与相关各部门的工作;董事
           会秘书列席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委员会日常工作提供支持;技术管理部为委员
           会履职提供对口支持服务,对委员会负责,向委员会报告工作。技
           术管理部的主要职责为:

          (一)   负责组织向委员会汇报公司中长期科技发展战略规划;

          (二)   负责组织向委员会汇报公司年度科研计划;

          (三)   负责组织向委员会汇报公司重大科技创新项目;

          (四)   负责执行或督促执行上述事项的会议决议;

          (五)   负责组织向委员会汇报上述事项的实施情况;

          (六)   委员会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市地上
           市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市地上市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市地
           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后报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株洲中车时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10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