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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仁度生物: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2023-09-21  

证券代码:688193         证券简称:仁度生物           公告编号:2023-035




              上海仁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权益授予日:2023 年 9 月 20 日
       股权激励权益授予数量:78.264 万股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一、权益授予情况
    (一)本次权益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3 年 7 月 31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第一届监事
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仁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
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2、2023 年 8 月 1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
了《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5),根据
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徐宗宇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 2023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
集投票权。
    3、2023 年 8 月 1 日至 2023 年 8 月 10 日,公司对本次激励对象的名单在公
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共计 10 天,公司员工可向公司监事会提出意见。截
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2023 年 8 月 11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监
事会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
说明》(公告编号:2023-028)。
    4、2023 年 8 月 16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上海仁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授权董事会确定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并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
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2023 年 8 月 17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
号:2023-029)。同时,公司就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 个
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1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
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公告编号:2023-030)。
    5、2023 年 9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第一届监事
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上述事项进行核
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二)本次授予事项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本次授予事项与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内容一致。
    (三)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的明确意见
    1、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上海仁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需
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
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
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
就。董事会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3 年 9 月 20 日,并同意以 38.00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86 名激励对象授予 78.264 万股限制性股票。
    2、监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1)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 2023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名单相符。
    (2)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含子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技术(业务)骨干人员,
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
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未发生不得授予权益的
情形,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4)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进行核查,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授予
日确定为 2023 年 9 月 20 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中有关授予的相
关规定。因此,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
经成就,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3 年 9 月 20 日,并同意以 38.00 元
/股的授予价格向 86 名激励对象授予 78.264 万股限制性股票。
    3、独立董事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1)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激励
计划授予日为 2023 年 9 月 20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
《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
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
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
司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公司核心管理和业务人才,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
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综上,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本激励
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3 年 9 月 20 日,并同意以 38.00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86 名激
励对象授予 78.264 万股限制性股票。
    (四)权益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3 年 9 月 20 日
    2、授予数量:78.264 万股
    3、授予人数:86 人
    4、授予价格/行权价格:38.00 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
    (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2)限制性股票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进行归
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①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②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④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具体如下:

       归属安排                         归属期间                       归属比例

                     自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
   第一个归属期                                                           50%
                     日起24个月内(含当日)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
   第二个归属期                                                           25%
                     日起36个月内(含当日)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
   第三个归属期                                                           25%
                     日起48个月内(含当日)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7.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获授的限制   获授限制性股    获授限制性股票
  序号       姓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票占授予总量    占当前总股本比
                                         (股)         的比例            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1        于明辉    董事、总经理       60,000        7.67%            0.15%

            曹若华
   2        (中国   董事、副总经理      50,000        6.39%            0.13%
            台湾)

   3        崔振玲    研发高级总监       50,000        6.39%            0.13%
    4         金浩       仪器副总监          13,400           1.71%             0.03%

    5       张常娥        注册总监           12,000           1.53%             0.03%

二、其他激励对象

技术(业务)骨干人员(共计 81 人)          597,240          76.31%             1.49%

                 合计                       782,640           100%              1.96%
注:
1、以上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据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2、授予的激励对象未包含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
女。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1、公司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
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管
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含子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技术(业务)骨干人员,不
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名单相符。
     4、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
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
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授
予日为 2023 年 9 月 20 日,授予价格为 38.00 元/股,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 86 名
激励对象授予 78.264 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 6 个月卖
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自查,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授予日前 6 个月
无卖出公司股票的行为。
    四、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一)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方法、公允价值确定方法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授予日至归属
日期之间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
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在授予
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公司选择 Black-Scholes 模型(B-S 模型)作为定价模型,以 2023 年 9 月 20
日作为基准日,对本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了测算,具体参
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46.36 元/股(授予日收盘价)
    2、有效期: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至每
期归属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13.03%、15.00%、14.90%(采用上证综指 12 个月、24 个
月、36 个月的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
融机构 1 年期、2 年期、3 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
    5、股息率:0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作为公司本股权激
励计划的激励成本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归属比例进行分期确认,且
在经营性损益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产生的激励成本摊销情况如
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预计激励成本(万     2023 年(万     2024 年(万       2025 年(万   2026 年
  数量(万股)             元)              元)            元)              元)       (万元)
      78.264               795.36            133.78          446.69           155.75       59.14
注:1、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归属数量相关,激励
对象在归属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个人绩效考核达不到对应标准的会相应减少实际归属数量从而减少股
份支付费用。同时,公司提醒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3、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四舍五入所造成。

     实施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对公司相关各期经营业绩有所影响,但与
此同时,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团队的稳定性,并有效
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从而提高公司的经营效率,提升公司的内在价值。
     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
告为准。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认为:
     1. 本次授予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
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2. 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3. 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4. 公司就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已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
激励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随着本激励计划的进展,公司仍将按照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继续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六、上网公告附件
     1、《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予日)》
   2、《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截至授予日)》
   3、《上海仁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仁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仁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9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