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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仁度生物: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修订)2023-09-21  

                 上海仁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仁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
         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海仁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其他有
         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以上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
         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
         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   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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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
           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的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
           审查意见,公司应当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提名委员会的
           审查意见。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
           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
           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
           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
           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
                  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
                  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人选;

           (五)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
                  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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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按需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 3 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
             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
             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
             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
             要时可以采取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等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
             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
             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
             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出
             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
             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
             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
             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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