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仕佳光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仕佳光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河南仕佳光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河南仕佳光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贵司”或“公司”)委托,就贵司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河南仕佳光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 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现场 出席会议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进行见证。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1、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以及第三届 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2、经核查,公司董事会已分别于 2023 年 4 月 22 日、2023 年 4 月 27 日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河南仕佳光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 会的通知》以及《关于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并更正的公告》(以下合称 “《通知》”),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公司股东,并在 2023 年 4 月 26 日收到公司持股 3%以上股东葛海泉先生临时提案后的两日内发出股东大会 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补充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现 场会议于 2023 年 5 月 15 日 13:30 在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延河路 201 号仕佳光电子产业 园研发楼二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15 日 9:15 -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15 日 9:15—15: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为 10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52,593,74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33.6256%(已扣除截止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账户中已回购股份总数)。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持有的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以及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 2、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股 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统计并经公司确 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为 12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为 30,387,42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6.6962%(已扣除截止股权登记日公司 回购账户中已回购股份总数)。 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与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参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2 名,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为 182,981,16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3218%(截止股权登记日公 司总股本为 458,802,328 股,其中公司回购专户中的股份数量 5,000,000 股,该等回购股 份不享有表决权,故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453,802,328 股)。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通知》中议案内容进行修改的情形;公司持股 3% 以上股东葛海泉先生于 2023 年 4 月 26 日提出临时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查后,由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上刊登了《关于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并更正的公告》,对临时提案予 以公告,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 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后,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182,981,166 股,同意 182,803,40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99.9028%;反对 175,061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0.0956%;弃权 2,700 股,占有效表决 股份的 0.0016%。 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182,981,166 股,同意 182,803,40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99.9028%;反对 175,061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0.0956%;弃权 2,700 股,占有效表决 股份的 0.0016%。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182,981,166 股,同意 182,803,40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99.9028%;反对 132,066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0.0721%;弃权 45,695 股,占有效表决 股份的 0.0251%。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182,981,166 股,同意 182,803,40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99.9028%;反对 132,066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0.0721%;弃权 45,695 股,占有效表决 股份的 0.0251%。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182,981,166 股,同意 182,803,40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99.9028%;反对 132,066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0.0721%;弃权 45,695 股,占有效表决 股份的 0.0251%。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182,981,166 股,同意 182,803,40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99.9028%;反对 175,061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0.0956%;弃权 2,700 股,占有效表决 股份的 0.0016%。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下同)投票情况为:同意 8,056,68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 97.8412%;反对 175,06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 2.1259%;弃权 2,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 有效表决股份的 0.0329%。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182,981,166 股,同意 182,803,40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99.9028%;反对 175,061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0.0956%;弃权 2,700 股,占有效表决 股份的 0.0016%。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下同)投票情况为:同意 8,056,68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 97.8412%;反对 175,06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 2.1259%;弃权 2,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 有效表决股份的 0.0329%。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预案的议案》 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182,981,166 股,同意 182,803,40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99.9028%;反对 175,061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0.0956%;弃权 2,700 股,占有效表决 股份的 0.0016%。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下同)投票情况为:同意 8,056,68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 97.8412%;反对 175,06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持有的有效表决股份的 2.1259%;弃权 2,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的 有效表决股份的 0.0329%。 9、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182,981,166 股,同意 182,803,40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99.9028%;反对 175,061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0.0956%;弃权 2,700 股,占有效表决 股份的 0.0016%。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本所律师经审查后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 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河南仕佳光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叁份。(以下无正文) 6